年底关账,账务调整方法、差错更正会计处理即问即答
发文时间:2020-12-07
作者:雁言税语
来源:雁言税语
收藏
1107

雁言税语:年底关账,不少会计对跨年度账务调整感觉头疼,尤其是一些大公司的财务主管,表示常常会碰到诸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类会计处理事项,小则影响报告年度税费,大则影响报告期财报数据质量。为此,笔者整理出几类常用账务调整和差错更正会计处理方法,希望能给大家工作学习有点帮助。(本篇例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会计差错产生原因有哪些?


  答:会计差错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很多:有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环节等差错;有管理薄弱、基础工作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范围不明其他原因造成的会计记账、计算差错;有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责任心不强,对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会计估计差错;滥用会计政策、差错更正方法;等等。


  2.常见的差错更正账务调整方法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答:常见的差错更正账务调整方法有: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


  3.年底发现上月登记的分录多计金额,使用哪种调账方法;如果只是金额少记呢。请分别阐述每种方法的适用情况。


  答:多记金额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该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情况下多采用红字冲消法。


  如果是金额少记,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


  通过编制调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该方法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情况。


  4.会计科目和金额都有问题,适用什么方法?请阐释该方法的适用情况。


  答: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综合账务调整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处理。


  5.电子记账对涉及损益类账户差错更正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在对涉及损益类账户进行调整时,要根据电子账特点,灵活运用账务调整方法进行差错更正。利润表账户期末结转默认成本费用类账户贷方转出,收入类账户借方转出。所以,调账涉及损益类账户差错,多记金额时更正须采用负数表示(红字冲销法),少记时可采用补充登记法,但不得记入损益类账户的默认转出方向。


  6.什么是报告年度。


  答:按照编制财报时间,财报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其中,年报跨度最大,时间是公历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又称会计年度、财报年度基准日。比如,会计所处时间点是2021年1月1日,那么,这个报告期就是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那段需要报告的期间。


  7.对前期差错如何判断;对于前期差错,应当如何更正。


  答:前期差错按照重要程度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会计核算中,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上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对于前期差错要分情况处理,情况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调整的财报也不同。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的是未来适用法,即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则前期重大差错的更正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如果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8.在年结之前(2021年1月8日)发现了2020年的差错,该如何调整;如果年结前发现了2020年以前的差错呢。


  答:年结之前发现的差错企业发现报告当期(2020年)错账,一般情况下直接调整错账。


  年结之前发现的报告当期未结错账(2020年12月),调整错账本身即可,软件记账的可根据权限直接处理。


  年结之前发现报告期已结月份错账,影响到利润的错账,但没有跨年度,可综合运用红字更正法、补充更正法和综合调整法三种方法进行调整,影响损益的,需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处理;如果在年结前发现报告期以前跨年度错账,影响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核算内容。


  9.在2021年3月25日(年结之后)发现2020年底购入的21320固定资产少记录了320元,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年结以后到财报批准报出日发现的,对于不影响报告期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320元上一年度少记金额并不影响报告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税收有关,可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金额,直接调整2021年度有关账项。


  10.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财报将于2021年4月30日批准报出,在3月18日发现影响到报告期差错,应该怎么处理;当期发现当期错误,又该如何调整;如果是报告期以前的差错呢。请分别举例说明一下。


  答: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属于报告年度(以前)差错,影响报告期利润项目,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的,同时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发现属于报告期(以前年度)差错的处理方法案例:


  (1)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20年少提25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和利润表的本年数。


  (2)当期发现当期错误:2021年3月18日发现2021年1月少提300折旧(25万折旧),不论是否属于日后期间,也不论差错是否重大,发现当日补提折旧,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以前期间重大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25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


  (4)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以前期间非重大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300折旧(非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调整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和利润表的本年数。


  11.上市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非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发现影响到报告期前期差错,应该怎么处理。请举例说明一下。


  答:2021年6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20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以及利润表上年数。


  2021年6月18日发现2019年不影响报告期的差错,比如少提300元折旧的涉及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


  12.税务师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时发现涉及以往已售库存差错调账,该怎么处理。请阐述适用情况,并举例说明一下。


  答:发现涉及以往已售库存差错调账不能按照提及的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等三类调账方法直接调整,需要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法。


  这种情况常出现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核算等形成产成品发生的错误,将错误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当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分摊。


  例题:税务师2020年11月对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进行纳税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8月购进原材料时将应计入成本的运费65000元计入了销售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经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产品部分已经出售,因而不能按照审核发现的65000元全部作为错账调整金额。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5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3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6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成本是440000元。问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金额以及调整的账务处理。


  【分析】原材料部分用于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完工产品也只是部分售出。因此,受到影响的账户是“原材料”“生产成本”“存款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


  分摊率=65000/(500000+300000+680000+440000)=3.39%


  原材料应该分摊金额=500000*3.39%=16950(元)


  在产品应分摊金额=300000*3.39%=10170(元)


  库存商品应分摊金额=680000*3.39%=23052(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数额=440000*3.39=14916(元)


  原来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65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


  11月发现差错,调账处理


  借:原材料  16950


  生产成本  10170


  库存商品  23052


  主营业务成本  14916


  贷:销售费用  65088


  借:销售费用  65088


  贷:本年利润  65088


  借:本年利润  1491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916


  1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后的账务调整是和常规调整一样吗。如果不一样,请说明理由,并举例。


  答: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采用的并不是常规账务调整法,需另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该账户无余额。


  例题:2020年11月15日,经主管税局检查发现果果公司该年度9月份购进的甲材料用于集体福利,企业以账面金额15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另有8000元的乙材料购入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已于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11月30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


  【分析】


  借:应付职工薪酬  19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950


  借:原材料  104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4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9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90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十五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免税范围、退税办理与实务要点解读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1048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五部门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至此,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免税范围一:种子种源,清单之内皆可享惠。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类商品不限定享惠主体,凡进口清单内商品均可享惠。进口单位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免税范围二:野生动植物种源,名单管理、专种专用。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列入名单后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三: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名单管理、定向保障。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

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实务提示:企业应先核对商品与清单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不能只凭农业用途判断免税;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商品清单,并非对所有种子种源作无条件免税承诺,也不能推定关税等其他税费一并免除;涉及已征税款退还的,应结合基础通知核对期间和未抵扣等条件,再按规定办理。

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平台、申报时间与自查条件梳理

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查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名单后,企业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提示:续报企业应当注意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未在2026年9月起的申报窗口内提交继续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其间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企业应提前准备研发人员名册、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佐证资料,以支撑资格自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