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5]62号 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 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15-04-22
文号:财预[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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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积极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以深化改革增添发展动力,现就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随着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和我国发展进入新常态,今年以来地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回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面临一定困难。新常态下要有新状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引导地方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工作,明确要求对懒政怠政、不作为抓典型,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积极创新激励机制,给予地方合理的决策空间,调动地方促进发展、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政策是实施定向调控稳增长、调结构、促创业、扩就业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履职尽责、奋力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躲避责任、推诿拖沓、打折变通等问题,强化为民服务、勤政廉政、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工作作风,积极营造努力干事、奋力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项财税改革管理工作任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政策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已确定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制定推进本地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路线图,明确部门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公开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时限,建立健全完成改革任务的奖惩机制。

  (二)进一步减少财政行政审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力争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财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财政部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财政部门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批准的行政审批性质的财政管理措施,一律予以取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转移支付事项,一律下放基层政府。

  (三)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方式。聚焦当前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问题,积极创新财政资金管理,统筹年初预算安排、财政存量资金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办法,在公共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政策,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更好服务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面核实地方财政、部门存量资金基数,限期办理存量资金收回、交回手续。抓紧制订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方案,对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资金建立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完善定期清理机制,在目前每年年底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基础上,年度执行中再集中清理一次,避免新增结转结余。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库款调拨等挂钩机制。

  (五)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安排。合理掌握债券发行时间,抓紧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面,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科学合理遴选项目,抓紧安排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合理调度国库库款,及时做好库款垫付和资金回补国库手续,保障项目融资需求和财政资金安全。

  (六)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依法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国家统一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以及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培植新的财政经济增长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2015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将作为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予以相应奖励或通报批评。

  (七)加快支出预算执行。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完善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分部门、分地区、分科目以及分业务处室等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加快转移支付下达和资金拨付,督促减少资金滞留。5月15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比例应不低于90%,7月15日前原则上应将对下级财政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达完毕。

  (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全面贯彻国务院《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抓紧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政策,待政策明确后1个月内相关补助资金应全部落实到位。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努力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三、明确要求、强化考核 

  (一)强化督促检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加大落实财税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研究政策时要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要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要检查落实情况,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形成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全方位督促检查的局面。

  (二)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为核心,推动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优化文件运转流程,提高收发文运转、审签、印发等环节效率,着力消除公文运转拖、卡等现象,非涉密文件发文后立即上网公开。对重要发文情况坚持定期、定时查询提醒,力争做到随文跟踪、及时提醒、随到随办,做到案无积卷。

  (三)强化通报反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对财税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专项通报,依据政策措施出台要求,在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1个季度内、半年内以及年底,分阶段通报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重大实施效果、重大工作进展和特别重要的情况,要正式行文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推进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履职尽责的“指挥棒”。要推动实施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评价,建立科学考评体系,把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部署转化为可量化、可监控的绩效指标,全方位考评督促落实。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奖励追责环环相扣,对落实财税改革管理任务中的懒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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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