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5]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10
文号:工商办字[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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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到工商总局视察工作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工商、市场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和更高要求,对全系统干部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为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当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先锋官”、深化改革的“先行官”、市场秩序的“守护神”,攻坚克难、开拓工作,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自豪感、使命感

李克强总理视察工商总局时的重要讲话,蕴含着许多改革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举措,对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一是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李克强总理指出,去年的商事制度改革,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系统攻坚克难、奋力前行,取得的成绩对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去年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工商部门功不可没。这是对商事制度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以工商登记为切入点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工商系统自我革命、主动放权,带动了相关部门审批制的改革,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激发了亿万群众的创造力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的主要依赖投资、依赖出口、依赖廉价劳动力、依赖资源环境消耗支撑的高增长模式难以为继,我国经济已经到了转型发展、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要实现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双目标”,必须进一步激发百姓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我国有9亿劳动力资源、7000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毕业700多万大学生,蕴藏着无穷的创造力。特别是现代科技、网络经济的发展,为释放人的潜力提供了无限可能,这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一个重要趋势。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给企业松绑减负,给市场创业创新搭台,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三是要充分认识创业就业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积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李克强总理指出,发展经济首先要保障就业,只要有就业,经济发展速度高一点、低一点我们都能够承受。去年增速放缓了,但就业不减反增,商事制度改革起了很关键的作用。我国是人口大国,就业压力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保持就业增长,就要激发创业活力,这是扩大就业的重要动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创造就业的主力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自我革命,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把千千万万中国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让有创业梦想的人有舞台,让创业的人能致富,让人们在创造财富中实现自我价值。

四是要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思路,创新市场监管体系。当前,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同时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市场分割、行业垄断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都对监管规则、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在创新、发展,市场监管工作也要相应改革、要创新。当好市场秩序的“守护神”,要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成本与效率的关系、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关系、监管对象与监管伙伴的关系,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模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持续攻坚克难,按照李克强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好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全系统工作的核心任务。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在深化、细化上下功夫,以啃“硬骨头”的勇气,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尽快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在推进这项改革,各地要积极推进“一证三号”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实行“一照一号”登记模式,推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有效运用。二是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改革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放宽住所登记。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加快国家法人库建设。三是尽快制定出台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的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正式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目录外的一律不作为公司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四是积极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坚持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切实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努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探索统一综合执法模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建设开放式信息平台,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为载体,集中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打消企业顾虑,提高企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信息也要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推动部门间构建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二是加强竞争执法工作。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继续开展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积极参与竞争规则的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发挥竞争政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注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推动建立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机制,发挥竞争政策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中的作用。三是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推动网络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强化合同监管。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强商标和广告监管。探索建立与新的商事制度相适应的查处无照经营新机制。

(三)进一步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视察总局时,对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了两项指标:一项是新增企业数日均增长1万户;第二项是企业活跃度要稳步上升,力争达到70%。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简化办理手续,确保小微企业能够便利地享受到各项政策。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新设立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加大扶持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扶小微企业度过初创期风险,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要加强扶持小微企业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要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和政策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工作。要围绕六大消费领域,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让百姓愿意消费作为着力点,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百姓利益,作为民心工程、惠民工程。一是切实改善消费环境。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执法检查,促进新《消法》贯彻实施。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严厉查处消费侵权案件。二是做好12315晚会曝光案件查处工作,研究建立重点领域、重点指标的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体系,强化长效机制建设。三是推动建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快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12315工作体系,加快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创新消费维权机制,提升消费纠纷调处能力。四是强化消费维权数据分析利用,加大消费维权信息归集和整合力度。积极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加强消费引导,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把李克强总理对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把李克强总理的指示要求落实到位。

(一)精心谋划部署。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紧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要对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效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深入推进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工作重点。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各项工作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认真梳理工作重点、难点,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精心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强化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分阶段、分步骤攻坚克难,切实把李克强总理对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对重点工作和各项改革措施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把督促检查与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工作促进机制。要强化跟踪问责,采取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综合执法、大数据监管等重大改革任务、关键环节的指导,协调解决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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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