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字[2015]15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1
文号:中期协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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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08年制定了《中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并相应提出了实施“人才兴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经过多年努力,这些举措已实施完成,在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创新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国务院“新国九条”及中国证监会“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意见”均明确提出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对行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落实证监会创新发展意见要求,进一步实施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期货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特制订本规划。

  一、重点实施三方面的人才培养

  (一)创新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规划并尽快实施培养急需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千人工程”,即利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金融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领域,培养出两千名左右资产管理、期现结合、场外业务、投资组合、期权操作、结构化、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类别的创新型专业人才。要努力做好对创新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支持其中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行业标准制定等方式进行重点培养,同时鼓励、支持、推荐高端人才参加国家人才工程项目评选,开展对行业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

  1.金融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继续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合作,面向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培养金融衍生品研发、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类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人才,满足市场发展对金融衍生品人才的迫切需求。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由协会组织或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研发及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与现货企业拟参与期货交易的操作型人员参加培训,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大型现货企业、国际投行、咨询公司和国内外商品私募等机构的实务型专家授课,通过专业学习、案例讨论与操作经验交流,通过产品设计与风险管理方案等形式,培养一批了解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熟悉大宗商品业务,能开展期现结合及场外业务的专业人才,增强期货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水平。

  3.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发展的要求,继续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通过计算机演示教学,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及算法交易模型设计,交易软件模拟实战等方式,培养熟悉期权交易、套利策略及风险管控的行业急需的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4. 基金经理(CPO)、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

  邀请券商及基金等行业的明星基金经理、境内外知名商品交易顾问、期货市场知名专家、知名高校教授等授课,培养具有很强的数量分析和市场走势把控能力,具有战略性思维、国际化眼光、良好职业道德、极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压力承受力的职业基金经理(CPO)型人才;培养熟悉投资策略、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国内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为期货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人才支持。

  5.风险管理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管理需求,有效管控股票期权、商品期货期权等新品种上市可能产生的风险,培养熟悉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掌握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技能的风险管理型人才。

  6.交易商、做市商型人才

  积极培育交易商,特别是专业交易商型人才,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邀请美国、欧洲等做市商机构的专业人士,讲解交易商报价技巧、交易策略、风险管理、系统设计等课程,培育专业的做市商型人才。

  (二)国际化人才培养

  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加快,培养有国际视野和国际化经营理念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势在必行。国际化人才培养重在三个方面,一是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高层人才,三是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衍生品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国际上著名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增强与国际上期货经营机构间的沟通,学习国际上先进的合规管理与风控经验,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和业务创新的能力,为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培养一批领军人才、风控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三)期货后备人才培养

  1.高校大学生金融衍生品知识竞赛

  继续与中金所联合,每年举办全国高校大学生金融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对获奖学生免费提供协会金融衍生品网络培训课程,以加深高校学生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了解,提高其学习兴趣,培养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

  此项工作已举办两期,全国参与高校近800所,参与竞赛学生达6万人,获奖学生近千人。2015年以后每年举办1期,仍按每期参与学生3万人计,四年下来参赛学生将超过10万人,获奖学生总数将达4000人。可以预期,这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必将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

  2.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

  与三家商品交易所联合,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全国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推动对商品期货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起到培养高校后备人才的作用。

  3.高校期货辅修专业

  与高校和地方协会合作,建立高校期货辅修专业,推动高校期货类专业学科建设,进一步扩大期货在高校学生中的影响力,加大期货行业后备人才储备。拟用两年左右时间,选择10所左右高校开设辅修期货专业课程,两年后逐步扩展到其它高校。协会与高校共同设计课程大纲并提供经费支持,高校负责安排招生、教务和建立相应的学分认定和结业考核机制,地方协会负责协调沟通并在当地选拔实务类课程师资。

 4.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

  在全国选择5所左右高校,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班,由中期协推荐实务型专家授课,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联系到期货经营机构实习,此举意在为期货市场培养高端后备人才。

  5.吸引境外期货与衍生品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依托协会在美国芝加哥、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3个境外培训基地,与有关机构合作,面向中国留学生和期货衍生品相关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吸引有意向回国的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适应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针对拟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编写考试辅导资料,通过网络学院、地方协会和期货公司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前辅导,使其掌握期货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从业资格考试的宣传,进一步提升考试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大幅度增加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数,争取每年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人数不低于30万课次。

  7.期货论文大奖赛

  继续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期货论文大奖赛,每2年举办一次。通过媒体和高校宣传,向全国高校在校生广泛征集参赛论文,邀请国内知名学者、行业内知名专家参与初审、复审、答辩等环节,评选期货相关的优秀论文,通过大奖赛的形式吸引更多高校学生关注期货、研究期货,培养期货相关的后备人才。

  二、开展五个方面的专项培训

  (一)高管培训

  1.董事层和经理层培训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开展以公司战略调整、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风险控制为主题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交流,使其对期货市场新形势、公司定位、发展战略和业务创新有更加清晰地思考,提高期货市场高管人员开发新市场、新业务、新产品以及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形势下风险管控的认识。

  2.营业部经理培训

  为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开展以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培训,并注重营业部创新发展的经验交流,以提升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适应机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

  (二)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

  为适应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结合期权品种的上市,大规模开展期权基础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包括股票期权、商品期权、金融期权等。做好原油期货、外汇期货、场外交易、结构化产品设计、投资组合、创新业务中的风险控制等新品种和新业务的培训。以速成方式强化培训,在短时间培训一批行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在开展专项培训中,特别要重视对期货经营机构IT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形式下,期货经营机构创新业务的开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经之一。但目前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人员,普遍对期货新业务特别是创新业务了解不多,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人才极度匮乏。为培养熟悉技术和业务的综合型人才,满足创新业务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应重视面向期货经营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创新业务培训。

  (三)机构期货与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将培训与投资者教育相结合,培训对象扩展至银行、保险、基金、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交易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及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四)现货企业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合作,接受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委托,根据培训对象的业务特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特征,为实体企业拟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实用性培训。如面向全国数万名农产品价格信息员的期货知识培训;面向上市企业衍生品业务人员开展的期货专项培训;面向领导干部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知识培训,以扩大期货市场影响力,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五)交易所与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

  接受交易所委托,开展面向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组织对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

  三、注重四个方面的基础建设

  (一)培训基地建设

  1.金融衍生品培训基地

  继续巩固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的合作,借助厦门大学在金融工程、衍生品领域的国内领先的学术应用水平构建高端金融衍生品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进行期权、利率、固定收益产品、外汇及其他衍生品方面的强化训练,培养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高端人才;同时加强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合作,深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共建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培训基地。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

  充分利用三家商品交易所在现货品种上的产业资源,分别建立上海、郑州、大连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发挥交易所及大型现货企业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优势,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高端人才培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服务现货企业的能力。

  3.境外培训基地

  协会将继续加强对现有美国、加拿大、欧洲三个境外培训基地的维护工作,利用好境外资源,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交易所、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丰富培训课程,开展交流互访,探讨与改进培训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

  (二)地方培训学院建设

  充分利用地方资源,考虑地区分布,选取期货机构相对集中、高校资源丰富、资本市场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广州、郑州、成都、深圳、大连、武汉、长沙、西安等地),设立若干地区培训学院。由协会制定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在证监局支持下,汇聚地方协会、期货公司、高校等多方力量,为地方培养培训期货人才。地区培训学院将主要承担营业部经理培训、期货专项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现货企业与机构投资者培训等工作。此项工作应制定专项工作计划,从2015年起组织实施。

  (三)网络培训学院建设

  建立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络培训学院,打造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的互联网培训平台。面向行业内从业人员、投资者与高校学生,在协会现有网络课程的基础上,逐步推出各系列实用型课程。利用网络教育使培训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不仅满足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需求,同时面向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者教育,特别是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宣传期货市场,培养衍生品人才。

  网络培训学院重在课程建设,为适应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投资者教育和期货后备人才教育三方面的需求,网络培训学院将建设以下课程体系:

  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与内控课程;针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类课程。

  岗位后续教育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各岗位系列的从业人员,如研发、信息技术、市场营销与客服、风控以及前台、中台、后台等岗位需要,开设后续培训课程。

  创新业务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转型与业务创新,面向从业人员开设业务与产品创新类课程。

  金融衍生品类课程。针对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开设股指期权、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国债期货、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课程。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研发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开设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管理、交易策略、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风险管理、期现结合等课程。

  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针对期货公司投资咨询、研究分析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及高校学生,开设已上市的商品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并将配合陆续推出的新品种,如原油和期权类品种,及时增加对应的课程,建立完整的期货品种分析课程库。包括各品种现货链上下游的市场情况、现货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分析、各品种套期保值和套利模式、期货为现货企业服务的实例等,突出各品种期货的应用与案例分析,重点讲授分析师应掌握的各品种研究分析的方式方法、研究的体系。

  后备人才课程。针对高校中对期货和金融衍生品有兴趣的学生,开设期货基础知识的系列课程与期货专题讲座等课程。

  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类课程。适应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新教材的变化,在网上开设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及衍生品基础知识、期货及衍生品的分析与应用等内容的辅导课程。

  投资者教育类课程。创新期货投教形式,开办期货空中讲堂,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以通俗易懂的“慕课”类形式,制作动漫、视频、音频课件,开展在线教育和互动交流,介绍期货品种及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投资策略与技巧。

  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是关系到协会人才培养、业内培训、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工程,应加强与有关机构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力争在2015年初具规模,对全行业从业人员、广大投资者和高校学生产生影响力。

  (四)师资队伍建设

  为满足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的需要,在协会现有师资库的基础上扩充师资,建设一支500-600人的兼职教师队伍,以满足各级各类课程设置的需要。

  1.从期货行业内,包括交易所、期货公司、监管部门,选择兼职教师200人左右;

  2.从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私募等金融机构和现货企业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3.从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4.从美国华尔街、香港、台湾及国外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发达国家和地区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师资筛选主要采取推荐和试讲的方法。通过各种渠道的推荐收集专业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信息,通过协会各种培训筛选专业基础扎实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实务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为重点不断完善各个培训体系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现货企业、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境外专家等进行专项分类,对师资个人情况按照个人基本资料、授课经历、个人履历、授课评价等项目统一制表,进行师资库管理。制定师资评价体系,通过课件制作、讲课效果和学员反馈等指标对师资的授课质量进行跟踪评定,不断充实与调整。

  四、加强与三个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与交易所的合作

  加强协会与交易所间的沟通交流,与国内外交易所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交易所的产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并且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期货及衍生品发展经验和人才培养模式。

  与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期货分析师培训,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建立商品期货培训基地;与中金所合作开展全国高校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加强金融期货知识的宣传及普及。

  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洲际交易所(ICE)等进行广泛合作,建立赴美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基地;与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合作,开展金融衍生品高级人才培养;加强与香港、新加坡等地区交易所的合作,充分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

  (二)加强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

  1.与证监会系统内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资本市场学院以及金融行业内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信托行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等开展合作,学习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业务方面的经验,同时面向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培育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会合作,推动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2.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合作,为现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期货投资咨询,培育现货企业投资者,促进行业期现结合,帮助实体企业更好地参与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工具服务实体经济。

  3.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合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的优势与特长,联合开展期货专业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与现货企业培训及投资者教育,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4.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通过与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丰富衍生品课程建设体系与内容,开展程序化、量化、高频交易等专业人才的培训。

  (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

  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促进高校在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人才培养,为行业储备后备人才及潜在投资者。建议发起成立“期货教学与人才培养研究会”,坚持每两年举办高校期货教学研讨会,邀请全国部分高校经济或金融类院系领导、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方面课程现任师资、期货行业内经营机构有关负责人,探索高校期货专业“产学研”道路,交流全国高校期货教学经验,创新期货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高校期货类专业方向的学科建设,培养行业后备人才。

  五、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用好人才培养基金

  在继续按会费比例提取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募集市场和行业内捐赠和赞助等形式,以及与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规模,并将基金更多地用于创新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上,使协会的人才培养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规划的实施,争取到2018年,实现期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的稳步增长、人才素质的有效提升。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期货市场,熟悉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具有较强产品设计能力、期现结合能力、实盘交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创新型专业人才队伍;储备一批关注期货、学习期货、热爱期货又具有期货专业知识的后备人才,开创期货行业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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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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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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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