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字[2015]15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1
文号:中期协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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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08年制定了《中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并相应提出了实施“人才兴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经过多年努力,这些举措已实施完成,在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创新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国务院“新国九条”及中国证监会“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意见”均明确提出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对行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落实证监会创新发展意见要求,进一步实施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期货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特制订本规划。

  一、重点实施三方面的人才培养

  (一)创新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规划并尽快实施培养急需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千人工程”,即利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金融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领域,培养出两千名左右资产管理、期现结合、场外业务、投资组合、期权操作、结构化、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类别的创新型专业人才。要努力做好对创新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支持其中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行业标准制定等方式进行重点培养,同时鼓励、支持、推荐高端人才参加国家人才工程项目评选,开展对行业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

  1.金融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继续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合作,面向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培养金融衍生品研发、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类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人才,满足市场发展对金融衍生品人才的迫切需求。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由协会组织或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研发及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与现货企业拟参与期货交易的操作型人员参加培训,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大型现货企业、国际投行、咨询公司和国内外商品私募等机构的实务型专家授课,通过专业学习、案例讨论与操作经验交流,通过产品设计与风险管理方案等形式,培养一批了解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熟悉大宗商品业务,能开展期现结合及场外业务的专业人才,增强期货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水平。

  3.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发展的要求,继续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通过计算机演示教学,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及算法交易模型设计,交易软件模拟实战等方式,培养熟悉期权交易、套利策略及风险管控的行业急需的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4. 基金经理(CPO)、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

  邀请券商及基金等行业的明星基金经理、境内外知名商品交易顾问、期货市场知名专家、知名高校教授等授课,培养具有很强的数量分析和市场走势把控能力,具有战略性思维、国际化眼光、良好职业道德、极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压力承受力的职业基金经理(CPO)型人才;培养熟悉投资策略、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国内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为期货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人才支持。

  5.风险管理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管理需求,有效管控股票期权、商品期货期权等新品种上市可能产生的风险,培养熟悉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掌握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技能的风险管理型人才。

  6.交易商、做市商型人才

  积极培育交易商,特别是专业交易商型人才,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邀请美国、欧洲等做市商机构的专业人士,讲解交易商报价技巧、交易策略、风险管理、系统设计等课程,培育专业的做市商型人才。

  (二)国际化人才培养

  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加快,培养有国际视野和国际化经营理念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势在必行。国际化人才培养重在三个方面,一是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高层人才,三是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衍生品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国际上著名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增强与国际上期货经营机构间的沟通,学习国际上先进的合规管理与风控经验,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和业务创新的能力,为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培养一批领军人才、风控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三)期货后备人才培养

  1.高校大学生金融衍生品知识竞赛

  继续与中金所联合,每年举办全国高校大学生金融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对获奖学生免费提供协会金融衍生品网络培训课程,以加深高校学生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了解,提高其学习兴趣,培养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

  此项工作已举办两期,全国参与高校近800所,参与竞赛学生达6万人,获奖学生近千人。2015年以后每年举办1期,仍按每期参与学生3万人计,四年下来参赛学生将超过10万人,获奖学生总数将达4000人。可以预期,这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必将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

  2.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

  与三家商品交易所联合,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全国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推动对商品期货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起到培养高校后备人才的作用。

  3.高校期货辅修专业

  与高校和地方协会合作,建立高校期货辅修专业,推动高校期货类专业学科建设,进一步扩大期货在高校学生中的影响力,加大期货行业后备人才储备。拟用两年左右时间,选择10所左右高校开设辅修期货专业课程,两年后逐步扩展到其它高校。协会与高校共同设计课程大纲并提供经费支持,高校负责安排招生、教务和建立相应的学分认定和结业考核机制,地方协会负责协调沟通并在当地选拔实务类课程师资。

 4.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

  在全国选择5所左右高校,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班,由中期协推荐实务型专家授课,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联系到期货经营机构实习,此举意在为期货市场培养高端后备人才。

  5.吸引境外期货与衍生品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依托协会在美国芝加哥、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3个境外培训基地,与有关机构合作,面向中国留学生和期货衍生品相关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吸引有意向回国的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适应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针对拟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编写考试辅导资料,通过网络学院、地方协会和期货公司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前辅导,使其掌握期货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从业资格考试的宣传,进一步提升考试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大幅度增加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数,争取每年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人数不低于30万课次。

  7.期货论文大奖赛

  继续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期货论文大奖赛,每2年举办一次。通过媒体和高校宣传,向全国高校在校生广泛征集参赛论文,邀请国内知名学者、行业内知名专家参与初审、复审、答辩等环节,评选期货相关的优秀论文,通过大奖赛的形式吸引更多高校学生关注期货、研究期货,培养期货相关的后备人才。

  二、开展五个方面的专项培训

  (一)高管培训

  1.董事层和经理层培训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开展以公司战略调整、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风险控制为主题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交流,使其对期货市场新形势、公司定位、发展战略和业务创新有更加清晰地思考,提高期货市场高管人员开发新市场、新业务、新产品以及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形势下风险管控的认识。

  2.营业部经理培训

  为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开展以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培训,并注重营业部创新发展的经验交流,以提升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适应机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

  (二)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

  为适应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结合期权品种的上市,大规模开展期权基础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包括股票期权、商品期权、金融期权等。做好原油期货、外汇期货、场外交易、结构化产品设计、投资组合、创新业务中的风险控制等新品种和新业务的培训。以速成方式强化培训,在短时间培训一批行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在开展专项培训中,特别要重视对期货经营机构IT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形式下,期货经营机构创新业务的开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经之一。但目前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人员,普遍对期货新业务特别是创新业务了解不多,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人才极度匮乏。为培养熟悉技术和业务的综合型人才,满足创新业务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应重视面向期货经营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创新业务培训。

  (三)机构期货与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将培训与投资者教育相结合,培训对象扩展至银行、保险、基金、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交易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及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四)现货企业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合作,接受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委托,根据培训对象的业务特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特征,为实体企业拟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实用性培训。如面向全国数万名农产品价格信息员的期货知识培训;面向上市企业衍生品业务人员开展的期货专项培训;面向领导干部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知识培训,以扩大期货市场影响力,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五)交易所与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

  接受交易所委托,开展面向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组织对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

  三、注重四个方面的基础建设

  (一)培训基地建设

  1.金融衍生品培训基地

  继续巩固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的合作,借助厦门大学在金融工程、衍生品领域的国内领先的学术应用水平构建高端金融衍生品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进行期权、利率、固定收益产品、外汇及其他衍生品方面的强化训练,培养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高端人才;同时加强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合作,深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共建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培训基地。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

  充分利用三家商品交易所在现货品种上的产业资源,分别建立上海、郑州、大连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发挥交易所及大型现货企业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优势,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高端人才培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服务现货企业的能力。

  3.境外培训基地

  协会将继续加强对现有美国、加拿大、欧洲三个境外培训基地的维护工作,利用好境外资源,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交易所、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丰富培训课程,开展交流互访,探讨与改进培训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

  (二)地方培训学院建设

  充分利用地方资源,考虑地区分布,选取期货机构相对集中、高校资源丰富、资本市场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广州、郑州、成都、深圳、大连、武汉、长沙、西安等地),设立若干地区培训学院。由协会制定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在证监局支持下,汇聚地方协会、期货公司、高校等多方力量,为地方培养培训期货人才。地区培训学院将主要承担营业部经理培训、期货专项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现货企业与机构投资者培训等工作。此项工作应制定专项工作计划,从2015年起组织实施。

  (三)网络培训学院建设

  建立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络培训学院,打造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的互联网培训平台。面向行业内从业人员、投资者与高校学生,在协会现有网络课程的基础上,逐步推出各系列实用型课程。利用网络教育使培训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不仅满足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需求,同时面向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者教育,特别是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宣传期货市场,培养衍生品人才。

  网络培训学院重在课程建设,为适应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投资者教育和期货后备人才教育三方面的需求,网络培训学院将建设以下课程体系:

  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与内控课程;针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类课程。

  岗位后续教育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各岗位系列的从业人员,如研发、信息技术、市场营销与客服、风控以及前台、中台、后台等岗位需要,开设后续培训课程。

  创新业务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转型与业务创新,面向从业人员开设业务与产品创新类课程。

  金融衍生品类课程。针对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开设股指期权、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国债期货、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课程。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研发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开设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管理、交易策略、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风险管理、期现结合等课程。

  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针对期货公司投资咨询、研究分析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及高校学生,开设已上市的商品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并将配合陆续推出的新品种,如原油和期权类品种,及时增加对应的课程,建立完整的期货品种分析课程库。包括各品种现货链上下游的市场情况、现货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分析、各品种套期保值和套利模式、期货为现货企业服务的实例等,突出各品种期货的应用与案例分析,重点讲授分析师应掌握的各品种研究分析的方式方法、研究的体系。

  后备人才课程。针对高校中对期货和金融衍生品有兴趣的学生,开设期货基础知识的系列课程与期货专题讲座等课程。

  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类课程。适应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新教材的变化,在网上开设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及衍生品基础知识、期货及衍生品的分析与应用等内容的辅导课程。

  投资者教育类课程。创新期货投教形式,开办期货空中讲堂,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以通俗易懂的“慕课”类形式,制作动漫、视频、音频课件,开展在线教育和互动交流,介绍期货品种及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投资策略与技巧。

  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是关系到协会人才培养、业内培训、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工程,应加强与有关机构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力争在2015年初具规模,对全行业从业人员、广大投资者和高校学生产生影响力。

  (四)师资队伍建设

  为满足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的需要,在协会现有师资库的基础上扩充师资,建设一支500-600人的兼职教师队伍,以满足各级各类课程设置的需要。

  1.从期货行业内,包括交易所、期货公司、监管部门,选择兼职教师200人左右;

  2.从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私募等金融机构和现货企业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3.从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4.从美国华尔街、香港、台湾及国外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发达国家和地区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师资筛选主要采取推荐和试讲的方法。通过各种渠道的推荐收集专业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信息,通过协会各种培训筛选专业基础扎实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实务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为重点不断完善各个培训体系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现货企业、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境外专家等进行专项分类,对师资个人情况按照个人基本资料、授课经历、个人履历、授课评价等项目统一制表,进行师资库管理。制定师资评价体系,通过课件制作、讲课效果和学员反馈等指标对师资的授课质量进行跟踪评定,不断充实与调整。

  四、加强与三个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与交易所的合作

  加强协会与交易所间的沟通交流,与国内外交易所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交易所的产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并且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期货及衍生品发展经验和人才培养模式。

  与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期货分析师培训,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建立商品期货培训基地;与中金所合作开展全国高校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加强金融期货知识的宣传及普及。

  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洲际交易所(ICE)等进行广泛合作,建立赴美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基地;与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合作,开展金融衍生品高级人才培养;加强与香港、新加坡等地区交易所的合作,充分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

  (二)加强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

  1.与证监会系统内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资本市场学院以及金融行业内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信托行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等开展合作,学习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业务方面的经验,同时面向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培育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会合作,推动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2.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合作,为现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期货投资咨询,培育现货企业投资者,促进行业期现结合,帮助实体企业更好地参与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工具服务实体经济。

  3.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合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的优势与特长,联合开展期货专业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与现货企业培训及投资者教育,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4.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通过与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丰富衍生品课程建设体系与内容,开展程序化、量化、高频交易等专业人才的培训。

  (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

  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促进高校在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人才培养,为行业储备后备人才及潜在投资者。建议发起成立“期货教学与人才培养研究会”,坚持每两年举办高校期货教学研讨会,邀请全国部分高校经济或金融类院系领导、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方面课程现任师资、期货行业内经营机构有关负责人,探索高校期货专业“产学研”道路,交流全国高校期货教学经验,创新期货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高校期货类专业方向的学科建设,培养行业后备人才。

  五、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用好人才培养基金

  在继续按会费比例提取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募集市场和行业内捐赠和赞助等形式,以及与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规模,并将基金更多地用于创新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上,使协会的人才培养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规划的实施,争取到2018年,实现期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的稳步增长、人才素质的有效提升。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期货市场,熟悉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具有较强产品设计能力、期现结合能力、实盘交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创新型专业人才队伍;储备一批关注期货、学习期货、热爱期货又具有期货专业知识的后备人才,开创期货行业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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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九大变革!

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