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字[2015]15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1
文号:中期协字[2015]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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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2014-2018)


  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08年制定了《中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并相应提出了实施“人才兴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经过多年努力,这些举措已实施完成,在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创新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国务院“新国九条”及中国证监会“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意见”均明确提出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对行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落实证监会创新发展意见要求,进一步实施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期货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特制订本规划。

  一、重点实施三方面的人才培养

  (一)创新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规划并尽快实施培养急需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千人工程”,即利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金融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领域,培养出两千名左右资产管理、期现结合、场外业务、投资组合、期权操作、结构化、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类别的创新型专业人才。要努力做好对创新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支持其中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行业标准制定等方式进行重点培养,同时鼓励、支持、推荐高端人才参加国家人才工程项目评选,开展对行业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

  1.金融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继续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合作,面向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培养金融衍生品研发、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类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人才,满足市场发展对金融衍生品人才的迫切需求。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创新型专业人才

  由协会组织或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研发及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与现货企业拟参与期货交易的操作型人员参加培训,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大型现货企业、国际投行、咨询公司和国内外商品私募等机构的实务型专家授课,通过专业学习、案例讨论与操作经验交流,通过产品设计与风险管理方案等形式,培养一批了解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熟悉大宗商品业务,能开展期现结合及场外业务的专业人才,增强期货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水平。

  3.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发展的要求,继续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通过计算机演示教学,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及算法交易模型设计,交易软件模拟实战等方式,培养熟悉期权交易、套利策略及风险管控的行业急需的期权交易操作型人才。

  4. 基金经理(CPO)、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

  邀请券商及基金等行业的明星基金经理、境内外知名商品交易顾问、期货市场知名专家、知名高校教授等授课,培养具有很强的数量分析和市场走势把控能力,具有战略性思维、国际化眼光、良好职业道德、极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压力承受力的职业基金经理(CPO)型人才;培养熟悉投资策略、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国内商品交易顾问(CTA)型人才,为期货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人才支持。

  5.风险管理型人才

  为满足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公司等创新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管理需求,有效管控股票期权、商品期货期权等新品种上市可能产生的风险,培养熟悉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掌握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技能的风险管理型人才。

  6.交易商、做市商型人才

  积极培育交易商,特别是专业交易商型人才,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与欧洲期货交易所合作,邀请美国、欧洲等做市商机构的专业人士,讲解交易商报价技巧、交易策略、风险管理、系统设计等课程,培育专业的做市商型人才。

  (二)国际化人才培养

  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加快,培养有国际视野和国际化经营理念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势在必行。国际化人才培养重在三个方面,一是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高层人才,三是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衍生品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国际上著名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上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增强与国际上期货经营机构间的沟通,学习国际上先进的合规管理与风控经验,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和业务创新的能力,为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培养一批领军人才、风控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三)期货后备人才培养

  1.高校大学生金融衍生品知识竞赛

  继续与中金所联合,每年举办全国高校大学生金融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对获奖学生免费提供协会金融衍生品网络培训课程,以加深高校学生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了解,提高其学习兴趣,培养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

  此项工作已举办两期,全国参与高校近800所,参与竞赛学生达6万人,获奖学生近千人。2015年以后每年举办1期,仍按每期参与学生3万人计,四年下来参赛学生将超过10万人,获奖学生总数将达4000人。可以预期,这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金融衍生品后备人才,必将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

  2.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

  与三家商品交易所联合,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全国高校大学生商品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推动对商品期货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起到培养高校后备人才的作用。

  3.高校期货辅修专业

  与高校和地方协会合作,建立高校期货辅修专业,推动高校期货类专业学科建设,进一步扩大期货在高校学生中的影响力,加大期货行业后备人才储备。拟用两年左右时间,选择10所左右高校开设辅修期货专业课程,两年后逐步扩展到其它高校。协会与高校共同设计课程大纲并提供经费支持,高校负责安排招生、教务和建立相应的学分认定和结业考核机制,地方协会负责协调沟通并在当地选拔实务类课程师资。

 4.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

  在全国选择5所左右高校,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期货及衍生品方向)班,由中期协推荐实务型专家授课,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联系到期货经营机构实习,此举意在为期货市场培养高端后备人才。

  5.吸引境外期货与衍生品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依托协会在美国芝加哥、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3个境外培训基地,与有关机构合作,面向中国留学生和期货衍生品相关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吸引有意向回国的专业人才回国就业。

  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适应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针对拟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编写考试辅导资料,通过网络学院、地方协会和期货公司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前辅导,使其掌握期货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从业资格考试的宣传,进一步提升考试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大幅度增加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数,争取每年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人数不低于30万课次。

  7.期货论文大奖赛

  继续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期货论文大奖赛,每2年举办一次。通过媒体和高校宣传,向全国高校在校生广泛征集参赛论文,邀请国内知名学者、行业内知名专家参与初审、复审、答辩等环节,评选期货相关的优秀论文,通过大奖赛的形式吸引更多高校学生关注期货、研究期货,培养期货相关的后备人才。

  二、开展五个方面的专项培训

  (一)高管培训

  1.董事层和经理层培训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开展以公司战略调整、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风险控制为主题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交流,使其对期货市场新形势、公司定位、发展战略和业务创新有更加清晰地思考,提高期货市场高管人员开发新市场、新业务、新产品以及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形势下风险管控的认识。

  2.营业部经理培训

  为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开展以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培训,并注重营业部创新发展的经验交流,以提升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适应机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要求。

  (二)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

  为适应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结合期权品种的上市,大规模开展期权基础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包括股票期权、商品期权、金融期权等。做好原油期货、外汇期货、场外交易、结构化产品设计、投资组合、创新业务中的风险控制等新品种和新业务的培训。以速成方式强化培训,在短时间培训一批行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在开展专项培训中,特别要重视对期货经营机构IT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形式下,期货经营机构创新业务的开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经之一。但目前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人员,普遍对期货新业务特别是创新业务了解不多,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人才极度匮乏。为培养熟悉技术和业务的综合型人才,满足创新业务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应重视面向期货经营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创新业务培训。

  (三)机构期货与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将培训与投资者教育相结合,培训对象扩展至银行、保险、基金、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交易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及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四)现货企业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合作,接受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委托,根据培训对象的业务特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特征,为实体企业拟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实用性培训。如面向全国数万名农产品价格信息员的期货知识培训;面向上市企业衍生品业务人员开展的期货专项培训;面向领导干部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知识培训,以扩大期货市场影响力,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五)交易所与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

  接受交易所委托,开展面向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组织对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

  三、注重四个方面的基础建设

  (一)培训基地建设

  1.金融衍生品培训基地

  继续巩固与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的合作,借助厦门大学在金融工程、衍生品领域的国内领先的学术应用水平构建高端金融衍生品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进行期权、利率、固定收益产品、外汇及其他衍生品方面的强化训练,培养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高端人才;同时加强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合作,深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共建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培训基地。

  2.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

  充分利用三家商品交易所在现货品种上的产业资源,分别建立上海、郑州、大连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基地,发挥交易所及大型现货企业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优势,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高端人才培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服务现货企业的能力。

  3.境外培训基地

  协会将继续加强对现有美国、加拿大、欧洲三个境外培训基地的维护工作,利用好境外资源,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著名高校、交易所、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丰富培训课程,开展交流互访,探讨与改进培训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

  (二)地方培训学院建设

  充分利用地方资源,考虑地区分布,选取期货机构相对集中、高校资源丰富、资本市场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广州、郑州、成都、深圳、大连、武汉、长沙、西安等地),设立若干地区培训学院。由协会制定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在证监局支持下,汇聚地方协会、期货公司、高校等多方力量,为地方培养培训期货人才。地区培训学院将主要承担营业部经理培训、期货专项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现货企业与机构投资者培训等工作。此项工作应制定专项工作计划,从2015年起组织实施。

  (三)网络培训学院建设

  建立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络培训学院,打造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的互联网培训平台。面向行业内从业人员、投资者与高校学生,在协会现有网络课程的基础上,逐步推出各系列实用型课程。利用网络教育使培训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不仅满足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需求,同时面向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者教育,特别是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宣传期货市场,培养衍生品人才。

  网络培训学院重在课程建设,为适应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投资者教育和期货后备人才教育三方面的需求,网络培训学院将建设以下课程体系:

  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与内控课程;针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等高管人员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类课程。

  岗位后续教育类课程。针对期货公司各岗位系列的从业人员,如研发、信息技术、市场营销与客服、风控以及前台、中台、后台等岗位需要,开设后续培训课程。

  创新业务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转型与业务创新,面向从业人员开设业务与产品创新类课程。

  金融衍生品类课程。针对金融衍生品研究、产品设计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开设股指期权、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国债期货、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课程。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类课程。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研发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开设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管理、交易策略、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风险管理、期现结合等课程。

  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针对期货公司投资咨询、研究分析人员、现货企业期货操作人员及高校学生,开设已上市的商品期货品种分析系列课程,并将配合陆续推出的新品种,如原油和期权类品种,及时增加对应的课程,建立完整的期货品种分析课程库。包括各品种现货链上下游的市场情况、现货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分析、各品种套期保值和套利模式、期货为现货企业服务的实例等,突出各品种期货的应用与案例分析,重点讲授分析师应掌握的各品种研究分析的方式方法、研究的体系。

  后备人才课程。针对高校中对期货和金融衍生品有兴趣的学生,开设期货基础知识的系列课程与期货专题讲座等课程。

  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类课程。适应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新教材的变化,在网上开设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及衍生品基础知识、期货及衍生品的分析与应用等内容的辅导课程。

  投资者教育类课程。创新期货投教形式,开办期货空中讲堂,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以通俗易懂的“慕课”类形式,制作动漫、视频、音频课件,开展在线教育和互动交流,介绍期货品种及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投资策略与技巧。

  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是关系到协会人才培养、业内培训、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工程,应加强与有关机构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力争在2015年初具规模,对全行业从业人员、广大投资者和高校学生产生影响力。

  (四)师资队伍建设

  为满足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的需要,在协会现有师资库的基础上扩充师资,建设一支500-600人的兼职教师队伍,以满足各级各类课程设置的需要。

  1.从期货行业内,包括交易所、期货公司、监管部门,选择兼职教师200人左右;

  2.从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私募等金融机构和现货企业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3.从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4.从美国华尔街、香港、台湾及国外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发达国家和地区选择兼职教师100人左右。

  师资筛选主要采取推荐和试讲的方法。通过各种渠道的推荐收集专业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信息,通过协会各种培训筛选专业基础扎实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实务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为重点不断完善各个培训体系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现货企业、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境外专家等进行专项分类,对师资个人情况按照个人基本资料、授课经历、个人履历、授课评价等项目统一制表,进行师资库管理。制定师资评价体系,通过课件制作、讲课效果和学员反馈等指标对师资的授课质量进行跟踪评定,不断充实与调整。

  四、加强与三个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与交易所的合作

  加强协会与交易所间的沟通交流,与国内外交易所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交易所的产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并且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期货及衍生品发展经验和人才培养模式。

  与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培训、期货分析师培训,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建立商品期货培训基地;与中金所合作开展全国高校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加强金融期货知识的宣传及普及。

  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洲际交易所(ICE)等进行广泛合作,建立赴美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基地;与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合作,开展金融衍生品高级人才培养;加强与香港、新加坡等地区交易所的合作,充分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

  (二)加强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

  1.与证监会系统内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资本市场学院以及金融行业内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信托行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等开展合作,学习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业务方面的经验,同时面向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培训,培育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会合作,推动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2.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合作,为现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期货投资咨询,培育现货企业投资者,促进行业期现结合,帮助实体企业更好地参与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工具服务实体经济。

  3.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合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的优势与特长,联合开展期货专业人才培训、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与现货企业培训及投资者教育,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4.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通过与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丰富衍生品课程建设体系与内容,开展程序化、量化、高频交易等专业人才的培训。

  (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

  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促进高校在期货及衍生品方面的人才培养,为行业储备后备人才及潜在投资者。建议发起成立“期货教学与人才培养研究会”,坚持每两年举办高校期货教学研讨会,邀请全国部分高校经济或金融类院系领导、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方面课程现任师资、期货行业内经营机构有关负责人,探索高校期货专业“产学研”道路,交流全国高校期货教学经验,创新期货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高校期货类专业方向的学科建设,培养行业后备人才。

  五、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用好人才培养基金

  在继续按会费比例提取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募集市场和行业内捐赠和赞助等形式,以及与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规模,并将基金更多地用于创新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上,使协会的人才培养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规划的实施,争取到2018年,实现期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的稳步增长、人才素质的有效提升。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期货市场,熟悉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具有较强产品设计能力、期现结合能力、实盘交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创新型专业人才队伍;储备一批关注期货、学习期货、热爱期货又具有期货专业知识的后备人才,开创期货行业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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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