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高新技术企业实务操作常见问题
发文时间:2020-12-16
作者:赵炎 曹琳琳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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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


  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企业需要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规定比例、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达到规定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等。


  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策利好的驱动,不乏一些未能满足条件的企业通过层层美化或者包装,披上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衣”。针对这种情况,很多省市的认定机构在近两年内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审核,且通过复核取消了不符合条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举例而言,在2018和2019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迎来寒冬,认定机构不再局限于过往的书面审查,对很多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揭下了一些“伪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衣;广东省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在2019年4月取消了22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目前从严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形势下,本文从一则典型案例出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一则典型案例


  北京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类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2016年通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自2016年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9年,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申请重新认定。在认定机构对甲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甲公司在职职工总数为220人,申报的科技人员人数为25人。但认定机构发现个别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如部门经理、总经理)或者生产岗(如技工);


  甲公司虽然设置了研发费用的明细账,但是未按要求单独设置专门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且其在最近三年的研发费用中包含数笔大额的差旅费;


  甲公司将全部科技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甲公司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其总收入74%;同时,甲公司拥有2项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所有权,相关产品收入占甲公司总收入的28%。


  经过实地核查,认定机构认为:


  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的员工不属于科技人员,在剔除这部分员工之后甲公司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低于10%;


  甲公司未设置专门的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未建立完整的研发费用内部核算体系。由于甲公司无法证明过去三年几笔大额的差旅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在剔除不符合规定的差旅费用以及上述不符合科技人员要求的员工相关人工费用后,甲公司研发费用占比不符合认定条件。


  虽然近一年甲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超过了60%,但是其主要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要求。


  最终,甲公司由于研发费用、科技人员和主要产品收入占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因此未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02、实务操作常见问题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问题一:在筛选科技人员时,能否包括管理、生产等岗位的员工?


  答:《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根据《工作指引》对于科技人员的定义,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因此,从工作内容来看,科技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种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对于该类人员,理论上并不要求其100%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另一种则为“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有关科技人员的定义,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除非该类人员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或者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将其归为科技人员。


  对于生产岗位的员工是否属于科技人员,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结合其具体工作内容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仅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如生产线上的工人,不应将其归为科技人员;对于专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生产岗位员工,如专门为研发活动所需样机、样品进行生产的技术工人,则可以归为科技人员;但是对于同时从事生产和研发活动的技工,根据其参与研发活动的程度不同,对此可能存在不同观点或处理结果。根据我们处理以往案件的经验,部分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认为,该部分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均可归为科技人员;也有部分地区的科技主管部门采取偏严口径,认为对于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生产的技工,只有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为研发时,才能够归为科技人员。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有何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研发费用,不同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的研发费用。《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八类研发费用,即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费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在费用归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研发费用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根据《工作指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这意味着:


  企业生产、销售和其他一般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以及产品常规升级或直接应用某项科研成果的费用,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对于生产和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设备、软件、在用建筑物等,企业应采用合理的指标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区分和单独归集。


  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虽然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类包含了“差旅费”,但是甲公司不应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差旅费归集为研发费用。另外,对于同时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科技人员的人工费用,甲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指标(如相关人员的工时等)将这部分人员的人工费用进行分摊,并仅将分摊后和研发活动有关的人工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


  其次,《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且有配套原始凭证、明细表作为支持文件,并按《工作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再次,企业应当以单个研发活动或者项目为基本单位核算、归集研发费用。对于多个研发项目所共同产生的研发费用,如同时参与数个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数个研发项目共用的设备或建筑物的折旧费用等,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将相关研发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问题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有何要求?两者有何区别?


  根据《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包括: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而主要产品(服务),则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根据上述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外延涵盖了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仅要求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相比之下,主要产品(服务)不仅有上述要求,还要求企业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应超过50%,所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技术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应超过30%(即60%x50%)。


  鉴于此,在上文的案例中,虽然甲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达到了60%的要求,但是其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主要产品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8%,未达到30%的要求,因此甲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03、结语


  在目前从严管理的形势下,拟享受或者已经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当重视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合规风险,谨慎审视自身是否符合各项认定条件。尤其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具有涉及范围广、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企业应尽量避免由于对相关认定条件理解不准确,从而出现被认定机构提出质疑或者提请复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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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