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3-24
文号:税总发[2017]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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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单位,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为加强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努力打造节约型税务机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国税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突出重点用能单位引领作用,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响应“绿色建筑行动、绿色办公行动、绿色出行行动、绿色食堂行动、绿色信息行动、绿色文化行动”的倡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规范、开展技术创新、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做好动态检测,同时注重节约文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领作用,把节能管理从个人意识层面上升到文化的高度加以深化,大力宣传先进的节约理念,强化税务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促进日常节能管理工作,用文化的力量引领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全面开展。

  二、基本原则

  控制总量,优化存量。坚持在现有人员、机构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机关资源消耗总量不再增加。采取现代化节能措施,对现有的能耗总量采取结构性优化,每年根据实际,确定节能减排目标,发挥节约能源资源约束性作用。

  循环利用,提高效率。坚持再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加大节约能源资源资金投入,引进并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推进技术节能改造,适时更新办公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节约资源,促进减排。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体系,完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科学高效。坚持技术节能、技术减排,采用推广节约能源资源新技术利用,实现节约能源资源效益最大化。

  强化约束,推动落实。探索逐步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确定约束性指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考核,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增强用能单位和干部个人自觉节约能源资源的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一)管理目标。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到2017年底,逐步建立完善的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所属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统计考核制度。

  (二)节约能源目标。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到2017年底,国税系统所属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与2016年同比分别下降2%、1%、2%。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具体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健全国税系统各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机构,强化节约能源资源岗位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将加强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加强与地方节能减排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节能减排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法律法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对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国税系统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工作职责,确保节约能源资源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三)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五年规划。切实增强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统筹兼顾、科学管控、稳步推进、注重效率的原则,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目标、建筑设备节能管理、日常办公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规划,在准确把握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科学规划节能减排工作,明确长期目标和短期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节能减排工作有序推进、稳步提升。

  (四)强化能耗统计管理。加强能耗监测信息化建设,采用互联网+模式,增加设备能源管理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计台账,按照要求按时定期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逐步建立起能耗监测平台,加强数据分析,提高使用效率。

  (五)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一是要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加强节能工作业务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能源统计报送、节能管理、节能法规政策等业务培训,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国家最新的节能减排政策,提高干部职工节能意识。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三是要细化节能标准和管理要求。从一滴水、一张纸、一滴油、一度电等环节入手设置节能标准,在重点区域设置提示标识,用严格的制度规范节能工作。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无纸化办公等节能措施。四是要创新节能工作载体。鼓励基层单位以低碳、环保、绿色、共享为理念,组织开展“无车日”“无车周”“无水日”“无电日”、能源紧缺体验等主题实践活动,培养节能习惯,打造节能活动品牌,引领全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营造浓厚的节能工作氛围。五是要开展绿色系列行动。推动建筑绿色化改造,组织开展节约型办公区建设,实施办公区综合节能评价,有针对性地实施节能节水综合改造,推进办公建筑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开展绿色办公行动,实行办公环境绿色化,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开展绿色出行,推行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绿色食堂行动,推广食堂节能节水设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备,促进厨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绿色信息行动,加强数据中心机房节能管理,实施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开展绿色文化行动,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六是要强化节水管理。开展水资源利用论证和水平衡分析,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指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供水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七是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推动国税系统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开展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开展经验交流、典型案例推广活动,发挥示范单位效应。八是要完善资源回收利用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废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等循环综合利用,加强废旧商品、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到2020年,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九是要优先绿色采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十是要提倡绿色办公。推广办公电子化、无纸化,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发数量,减少使用签字笔、纸杯等一次性办公用品。倡导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使用空调时关好门窗,严格执行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上下两层楼不乘电梯。开展“零待机”能耗活动,推广节能插座等降低待机能耗的技术产品。

  五、保障措施

  扎实做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大局意识,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为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领导,科学确定节能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节能减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关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担负起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职责,狠抓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始专项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节约能源资源责任落实。坚决防止和杜绝形式主义,避免出现“空、偏、虚”等应付工作的现象。对既定节能目标和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效果不好的,要严肃批评并问责。

  (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开展“节能达人”评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节约能源资源与正常工作需要的关系,不能为了节能减排而影响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转变干部作风,力争通过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促进节能减排。要处理好总量和结构的关系,合理调配,提高效率,以节约能源资源的成效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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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