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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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1097人通过审核,准予参加笔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人员名单

见附件1。

二、笔试地点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三、笔试时间

2017年7月1日(周六)上午9时—12时。参试人员上午8:30开始进入考场,开始考试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参试人员不得再入场参加考试。


四、有关要求

(一)请参试人员所在单位认真组织,税务系统内各单位要明确1~2名带队人员,确保所有通过审核的人员按时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请税务系统内参试人员通过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参试人员通过报名时所用的个人互联网邮箱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税务总局机关参试人员请于6月28日、29日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666房间办理注册手续;非税务总局机关的系统内参试人员,以及系统外参试人员请于6月30日9时—17时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办理注册手续。未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

(三)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住宿和接送。各单位要加强参试人员遵守考试纪律及交通、饮食、住宿安全等方面教育,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四)参试人员应遵守《考生须知》(详见附件2)中规定的考场规则。如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及其他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参试人员应立即离场,及时返回本单位。

(五)7月10日后,税务系统内参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参试人员通过报名时使用的个人互联网邮箱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联系人:陈诗茹、王星岚,电话:010-61986666。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联系人:杨鑫,电话:010-61986661、18975862688。

中央财经大学联系人:李飞霞(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组织员),联系电话:18610738349、010-62288687;王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办公室主任),电话:13641270191、010-62288602。

特此通告。 


附件: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参试人员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承办

          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印发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参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1 马陟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 万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3 张翔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 刘炜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 徐达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6 占苏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7 杜登涛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8 刘运毛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9 丁慧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10 夏琳娜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11 常新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12 刘明扬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13 李运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14 许云程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15 金林军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16 韩永康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17 王敬峰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18 李凯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19 张再金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20 霍雨佳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1 孙崝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2 王灿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23 李杲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24 韩丁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25 张军辉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26 彭盈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27 梁璇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8 黄涛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29 杨智丹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0 陈娅妹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31 张承龙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32 魏东方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33 丁永晶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4 姬颜丽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5 吕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6 范锰杰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7 梁富山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8 石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9 张景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40 田宇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1 李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2 温红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3 郜中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4 王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5 王冰聪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6 王宁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7 张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8 李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9 张月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0 张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1 李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2 马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3 李轶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4 魏冬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5 王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6 李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7 耿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8 钟美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9 李玲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0 刘文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1 白砚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2 苏青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3 徐丽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4 石红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5 王葛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6 郝庆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7 赵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8 龚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69 张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0 于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1 韩杰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2 尹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3 石玉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4 王丽君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5 赵赞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6 张俊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77 冷文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78 周非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79 杜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0 屈轶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1 高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2 彭智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3 仲晓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4 王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5 王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86 高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87 任广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88 祁芳菲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89 卢文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0 林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1 陈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2 张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3 郭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4 冯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5 褚谨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6 邓嵩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7 王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8 单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99 胡昕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00 赵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01 李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02 张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3 杜彬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4 倪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5 张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6 文静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7 刘颖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8 李研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09 戴鑫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0 张世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1 张建军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2 龚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3 王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4 孙赫靖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5 徐辉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6 王哲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7 刘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8 张从雯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19 李名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0 刘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1 钱茂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2 高宏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3 仇小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4 武彦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5 张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6 李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7 吴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8 张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29 岳凯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30 罗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31 董维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32 周志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33 王冬冬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34 董智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35 聂晓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36 陈荣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37 李长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38 侯锐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39 张英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40 范定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41 赵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42 段静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43 王凯山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44 张济涛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45 孔庆丰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46 邓文娟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47 梁婧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48 陈恒如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49 赵彬彬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50 周永军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51 李绍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52 高琛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53 云宇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54 李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55 徐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56 马鑫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57 傅欣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58 王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59 刘宏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0 张妮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1 张力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2 舒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3 孙乃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4 张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5 付力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6 周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7 王旭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8 尹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69 孙岚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0 李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1 王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2 闵红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3 马云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4 高鑫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5 刘林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6 李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7 于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8 陈闻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79 杜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80 郑婷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81 郑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2 李雪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3 吕恒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4 许玲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5 栾先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6 李佳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7 王羽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8 姜英爱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89 肖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0 王永成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1 吕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2 孟宪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3 金东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4 李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5 王永琦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6 曹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7 王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8 耿智鹏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 王玉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 王敏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 吴晓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2 向道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3 杨钧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4 王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5 王秀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6 罗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7 陆金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8 王一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9 汪静静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10 唐祯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11 滕莉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2 陈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3 刘瑞锋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4 蒋慧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5 魏涛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6 何岩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7 于承志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18 郑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19 钱旭菲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0 王振平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1 郭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2 闫旭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3 李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4 李雅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5 王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26 郭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27 洪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28 袁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29 白金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0 汪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1 姜志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2 顾璐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3 崔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4 邱宁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5 李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6 徐文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7 邹晓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8 龚佳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39 施翊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0 伍文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1 朱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2 印智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3 宋志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4 王瑱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5 董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6 鲁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7 嵇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8 刘震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49 黄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0 刘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1 武肇英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2 李天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3 杨瑞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4 王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5 王秀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6 马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7 王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8 杜晶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59 陈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0 吴有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1 马小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2 陆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3 翟文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4 成新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5 杜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6 周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7 陈海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8 陆李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69 张智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0 王礼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1 吴晓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2 张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3 吕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4 张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75 杨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76 叶山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77 梁金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78 沈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79 王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0 何晓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1 贾海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2 王宏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3 黄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4 葛远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5 朱宏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6 李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7 张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8 王宝柱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89 颜廷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90 童晓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91 李平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92 翟景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3 尤佩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4 项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5 陈春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6 杨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7 梁晓玲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8 张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99 吴冬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0 王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1 孟菲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2 姚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3 张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4 陈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5 陈涛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6 唐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7 丁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308 陈志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09 钟象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0 沈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1 向亚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2 华婵君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3 胡翔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4 包江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5 陈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6 苏伟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7 陈建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8 陈恩宪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19 葛华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20 李永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21 王绍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22 毛作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323 梁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4 黄丹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5 吴小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6 赵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7 余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8 吕新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29 闵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0 叶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1 林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2 钟艳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3 王晓聪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4 倪华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5 洪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6 汪晓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7 胡朝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8 朱剑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39 邱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0 高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1 杨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2 王颖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3 杨旖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4 蒋碧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5 张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6 黄明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7 章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8 王建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49 林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0 张丽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1 毛圣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2 朱丽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3 刘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4 祁宏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5 黄梓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6 王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7 毕菲菲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8 包盈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59 王文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0 李越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1 王学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2 赵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3 唐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4 李异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5 倪冠军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6 李雪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7 侯兴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8 杭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69 芦亚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70 张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71 金胤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72 郭力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73 林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74 王庆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75 章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76 赵旖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77 徐松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78 陈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79 林源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0 曹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1 高大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2 王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3 沈佩佩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4 戴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5 范颍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6 高适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7 翟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8 洪海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89 高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0 张红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1 晁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2 查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3 查君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4 韩重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5 刘明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6 汪晨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7 黄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8 刘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399 李晓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0 徐志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1 何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2 王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3 吴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4 鲍文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5 韩桂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6 宗媛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7 丁以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8 康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09 高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0 汝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1 李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2 刘静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3 葛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4 张曙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5 王郁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6 李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7 许蒙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8 梁明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19 闻小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20 张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21 屠士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22 张跃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23 席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4 汪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5 周艳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6 祖振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7 严金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8 汤邦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29 任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430 陈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1 杨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2 林本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3 郑少玲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4 叶一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5 刘炜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6 周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7 黄晶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8 薛东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39 李煌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0 王哲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1 赵斯仪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2 耿吉敏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3 白芸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4 蔡燕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5 孙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6 郑梦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7 孟立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8 肖颖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49 柯文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50 严安琪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51 林佳睿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452 陈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453 施秋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454 黄忠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455 段伟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56 万燕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57 江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58 李丽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59 欧阳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0 余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1 张旖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2 何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3 张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4 周颖琼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5 陈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466 潘冬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67 孙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68 杨晨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69 邱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0 胡素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1 周文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2 余君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3 熊思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4 朱先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5 谭鹿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6 罗建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7 彭慧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8 胡嫦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79 胡蓉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80 万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81 曾昭政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82 谢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83 杨璐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484 曲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85 尉小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86 王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87 骆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88 石启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89 陈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0 董绍青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1 姜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2 邱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3 孙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4 丁吉阔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5 吴玲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6 王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7 刘琪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8 李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499 张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0 徐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1 王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2 朱玉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3 刘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4 王超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5 李国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6 李胜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7 杨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8 李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09 李昕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10 陈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511 胡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2 王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3 黄云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4 范志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5 王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6 崔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7 于江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8 徐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19 董旸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20 王志媛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521 胡丽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2 韩平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3 侯燕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4 西晓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5 王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6 吕晓慧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7 常学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8 张宪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29 陈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0 王青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1 吕岭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2 伊彩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3 邵清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4 王涛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5 王文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6 赵拴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537 李亚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38 张步涛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39 王浩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40 刘伟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41 张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542 李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3 张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4 贾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5 孙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6 詹凌君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7 陈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8 石青青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49 邱旭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0 黄小婧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1 曾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2 张丽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3 郑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4 鲁泉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5 余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6 何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7 徐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8 王俊峰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59 汪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0 刘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1 詹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2 刘琼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3 徐海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4 陶鹏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5 李淑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6 刘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7 马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8 郭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69 胡清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0 向先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1 赵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2 尹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3 郑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4 朱孟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5 叶翩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6 周君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7 陈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578 吴玉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79 刘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0 李华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1 郭承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2 彭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3 肖峣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4 韦志慧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5 喻红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6 杨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7 卢亿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8 熊莉君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89 肖鸣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0 辛浩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1 廉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2 刘彩霞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3 宋静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4 魏小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5 王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6 朱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597 邱展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598 张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599 阳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0 李景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1 谢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2 杨艳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3 吴志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4 李海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5 何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6 李晓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7 吴芳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8 杨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09 徐志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10 高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11 朱勇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12 余锦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613 徐瑛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614 郝海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15 储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16 卢志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17 王文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18 马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19 温芳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0 卜朝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1 侯春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2 肖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3 刘舜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4 曹鸿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5 安韶君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6 范胜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7 陈敏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8 郑洁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29 于连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0 毕国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1 孙金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2 李锦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3 陈力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4 张永聪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5 陈颖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6 黄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7 房晓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8 黄展涛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639 宋明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640 覃彦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41 甘建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42 黄杨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43 缪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44 原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45 黄瑞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46 李宛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47 程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48 粟开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49 李雪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0 李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1 陈海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2 陈国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3 岑胜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4 谭春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5 刘石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6 刘晓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7 贾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658 岳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59 黄娟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0 李慧璐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1 林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2 符少花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3 朱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4 曾永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5 王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6 李艳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7 王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8 程俊扬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69 林洪艳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0 阳钦幸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1 黄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2 曹云千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3 张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4 李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5 徐明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6 王裕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7 梁广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8 甘露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79 张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0 刘海涛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1 周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2 梁育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3 祝家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4 肖晓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685 彭文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86 王卫军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87 黄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88 方文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89 陈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90 张少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91 谭欣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92 符杏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93 樊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694 杜鹏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695 张代恒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696 雷成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697 蒲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698 雷露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699 田婧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0 韩珊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1 杨熙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2 邹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3 罗治中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4 裴云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5 田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6 魏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7 石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8 陈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09 王更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0 李乐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1 周星彤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2 刘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3 王若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4 彭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5 王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6 李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7 王慧灵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8 潘英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19 罗灿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0 冷眉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1 刘睿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2 彭苏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3 周洪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4 杨含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5 张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6 陈茂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7 凌永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8 王光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29 宾友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0 黄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1 王柳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2 董桃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3 刘颖异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4 贾利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5 谢璐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6 林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7 冯钰玲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8 王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39 艾维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0 许小竞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1 黄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2 阳唐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3 罗乐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4 陈光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5 杨睿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6 徐佳珂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7 吴婷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8 陈晓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49 杨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0 但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1 徐苗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2 姚骞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3 陈炯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4 罗大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5 陈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6 周雅玲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7 李红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8 聂晓锋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59 廖建兵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60 包姗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61 朱义舒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62 柏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63 陈霞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764 胡金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65 谢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66 马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67 刘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68 黄晓霞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69 周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0 王汶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1 周志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2 曾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3 张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4 黎桢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5 罗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776 黄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77 李云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78 樊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79 温蓓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0 张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1 高小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2 何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3 唐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4 谢玉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5 罗力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6 魏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7 易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8 杨洋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89 杜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0 王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1 王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2 刘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3 王明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4 宋钇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5 张泳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6 高翔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7 刘玮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8 熊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799 熊琼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0 余睿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1 余晓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2 王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3 廖浩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4 吴美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5 马艳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6 谢佳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7 王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8 曾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09 周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10 李晓雪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11 李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12 敬德涛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813 刘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4 徐留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5 王英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6 王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7 余劲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8 冯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19 兰文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0 刘晓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1 王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2 薛山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3 魏玉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4 李哲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5 李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6 梁倩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7 蔡艳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8 吉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29 杨晖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0 徐麟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1 姜鑫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2 杨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3 刘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4 黄潇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5 李建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6 张晓枫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7 黄克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8 赵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839 刘洋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0 黄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1 章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2 陆湧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3 甘瑞欣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4 马锴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5 刘佳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6 张林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7 刘晖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8 李清达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49 丁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50 杨盛秋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851 龚剑林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852 杨劭玲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853 宋艳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854 赫尚武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855 张梦蕾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856 郭家寿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857 罗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858 屈丹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859 格桑卓玛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0 扎西平措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1 次仁平措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2 周远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3 次央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4 仁增旺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5 土旦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6 普布次仁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7 格桑顿珠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8 欧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69 赵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70 卓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71 白玛央吉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72 黄黎宏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73 白玛旦增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874 乔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75 曹钏颖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76 张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77 张怀艳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78 王曦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79 刘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0 丁宝辉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1 陈鹤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2 汤晓珂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3 顾焱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4 郑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5 杨丽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886 李莉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87 王乐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88 党晓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89 朱新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0 吴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1 雷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2 左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3 周柳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4 魏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5 刘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6 贺晓娜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7 李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8 王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899 张辰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0 杨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1 李东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2 张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3 高安琪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4 王晓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05 李春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906 张婷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907 张瑾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908 杨亚锋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909 蒋丽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910 吴璐璐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911 王国军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2 李争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3 杨泗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4 王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5 蔡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6 雍伟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917 李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8 李卫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19 刘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0 陈海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1 陈惊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2 兰天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3 李宏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4 吉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5 宫新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6 郝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7 邱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8 杨志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29 孙海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930 薛春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931 麦尔达尼·吾提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932 刘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3 于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4 宋倩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5 滕海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6 郑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7 栾迪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8 郑丹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39 王晓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0 曲晓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1 潘立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2 孟宪楠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3 姜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4 李婷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5 邢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6 吴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7 陈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8 孙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49 陈慧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0 于海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1 张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2 陈虹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3 潘超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4 邬昕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5 谭旭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6 穆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7 任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8 王钜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9 王明毅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60 时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61 张施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2 董笑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3 王艳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4 荣爱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5 彭邵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6 考楠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7 王雅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8 王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69 姜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70 黄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71 冯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72 朱媛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73 孙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974 赵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75 修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76 李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77 朱振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78 张晓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79 王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0 刘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1 李未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2 韩良超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3 于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4 马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5 赵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6 李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7 李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988 韩运实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89 王嘉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0 李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1 朱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2 孟丽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3 郁晓冬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4 葛敬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5 王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6 陈超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997 李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998 袁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999 何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0 俞成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1 包晓芸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2 潘海锋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3 尹江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4 刘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5 金晓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6 方婧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7 王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8 邵平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09 李猛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010 马洪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1 吴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2 蔡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3 姚伟君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4 朱旭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5 马少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6 王彦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7 董如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8 颜宝铜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019 刘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0 罗若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1 李利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2 张晓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3 陈若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4 李韶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5 陈向群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6 王斯松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7 林靖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8 刘贤贤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29 陈琳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0 郑远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1 王俊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2 黄志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3 陈晓娟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4 叶海水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5 陈清晰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6 李华暐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7 李一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8 陈颖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39 于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040 陈永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041 吴江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042 吴达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043 林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044 宋雪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045 高景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46 裴晨琛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47 张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48 袁孝洪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49 张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0 韩沁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1 刘浪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2 周振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3 邓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4 黄智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5 徐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6 叶远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7 沈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8 刘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59 王明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0 温晓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1 张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2 付铁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3 马文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4 何超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5 段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6 徐炜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7 邹闻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8 万青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69 严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70 陈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71 黄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072 郭红彩 郑州大学


1073 谭吉艳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1074 黄驰 广州中弘传智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1075 龚浩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076 武晨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7 顾春晓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


1078 杨琦 无锡公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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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王晓辉 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81 徐伟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082 巴海鹰 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83 解敏 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84 马雯丽 中税网


1085 姚立杰 北京交通大学


1086 代荣杰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1087 辛斌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88 李馈云 北京邮星集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1089 彭智佳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1090 赵琳 华税律师事务所


1091 潘忠敏 辉瑞投资有限公司


1092 张辑存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93 罗凌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


1094 韦金记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1095 肖盛勇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1096 张波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1097 相恒来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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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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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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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