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几个涉税问题探讨(附24个各地执行口径)
发文时间:2021-01-07
作者:sl
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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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税务总局、多地税务机关纷纷作出解释,业内专家以各种渠道表明观点。因为有些地方的执行口径仍然存在少许差别,加上实务中对混合销售中的有些涉税问题存在争议,所以仍然存在着探讨的意义。


  基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包括两个动作,即销售+服务,但这两个动作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后一个动作的发生是以前一个动作的发生为前提,没有前一个动作就没有后一个动作,二者就像夫妻,夫唱妇随,彼此依存、不能拆散。


  而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就是两个业务或两个动作间相互独立、没有关系或只是微弱的关联,就像是恋爱关系,彼此有关联但又独立存在。


  税法律师杨升军认为,销售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既然销售行为是合同行为,而混合销售强调“一项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合同行为,包含有货物和服务的合同满足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才能是一项销售行为。如何让销售货物与服务形成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呢?他认为一项销售行为是在一个完整要素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销售货物与服务,货物与服务是义务人均应履行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导致合同整体违约。


  比如,根据个性化设计订购的一套饲料生产设备,约定必须安装完成、调试合格才达到履行合同目的。根据合同,交付设备仅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完成调试才能销售行为完成,安装是一项主给付义务,未按合同规定安装会使合同整体违约。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设备与安装密不可分,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导致设备销售合同整体违约。


  杨律师认为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即将一个合同行为拆分成两个书面合同,但这两个书面合同不能单独指向各自的违约行为,违反任何一个书面合同都要导致两个合同整体违约,这实质上是一个合同(比如专用设备的销售与调试安装)。与此同时,对于一些通用设备的销售、运输、安装等业务可以通过合同或分设机构拆开,关键是这些行为的履行是否独立构成违约责任。如果能够拆分成两个独立合同,这便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两项销售行为成为一种兼营行为。


  笔者赞同杨律师的观点,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关键还是得看交易的实质。如果货物和服务实质上不能够分离,那么违反任何一个合同均会导致两个合同整体违约,所以这几个合同实质上是一个合同,这几个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点建议企业在相关事项的税收筹划中要特别注意,以避免涉税风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应该是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个客户提供的一项销售行为。比如A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B子公司(经营物资销售)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举例:


  【例一】品税阁公司根据采购方个性化需求,制造出售一套环保专用设备,合用约定必须把设备运送到对方的仓库中去方才完成合同义务。在这项业务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个设备既是被销售的对象,也是运输服务的标的,卖设备+运输这两个动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拆算,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导致设备销售合同整体违约,所以这项业务实质上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例二】接例一,除销售条款外,品税阁公司在合同中订立了三年的保养条款,即在完成产品销售交付后,提供三年的产品保养服务并单独约定价款。这些保养条款就不能和前边的销售构成一项销售行为,因为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如果事后不提供保养服务并不能导致合同整体违约,货物销售和保养服务二者是独立存在、可以拆分的。


  【例三】某服装厂从事服装的定制设计、加工、销售。其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和提供与服装相关的设计服务,应按照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因为服装既是被销售的对象,也是设计服务的标的,设计+卖服装这两个动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拆算。


  【例四】品税阁大酒店在客房中销售饼干、泡面、袜子等小商品,是否与住宿服务一起构成混合销售呢?因为这些小商品和住宿服务相互独立,小商品既不是住宿服务的标的,也不属于住宿服务过程必须的消耗品,货物与服务并无密切关联,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混合销售必须是“服务+销售”,不能是“服务+服务”,也不能是“销售+销售”。比如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用户提供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再比如品税阁公司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上两项业务都属于服务+服务行为,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主业如何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这个文件,混合销售是以某一年中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主业,但这个文件已被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


  所以说,混合销售如何确定主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实务中常见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参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每一家企业成立,它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的政策,现在第一项经营范围将成为该企业的行业归属,这个行业归属也是混合销售的主业。


  提醒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企业在写经营范围的时候,出现第一项表达不恰当或者填写随意的问题。建议实际从事什么业务为主,就选哪一个项目在第一项,把它成为我们的行业的归属,这样才可以准确地使用到对应的税务政策。这个方法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主业判断方法。


  方法二、年收入额占比法


  这个方法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中规定的方法,即以某一年为基准年,通过计算该年货物销售额和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判断主业归属,谁占的比重大,谁就是主业。


  方法三、单笔收入占比法


  通过计算某一笔混合销售交易中货物销售额和服务收入的占比,判断主业归属。


  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这个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特殊商品销售安装,比如生产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并安装的,安装费比例高却需按照主业13%缴纳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


  但即便是分开计税,安装费适用9%的税率也比较高,因为安装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无进项抵扣;而且只有自产的货物才能适用这个政策。


  所以,在此基础上总局又出台了新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混合销售的相关处理,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四条废止。依据42号公告,自2018年7月25日起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此条款统一了机器设备的相关涉税处理,即不再区分电梯还是非电梯,不限于电梯,只要是“自产机器设备+安装”,安装服务均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此条款规定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外购货物+安装”,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应按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简单提炼一下42号公告第六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自产和外购的机器设备,如分开核算可以选择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这个特殊规定,是总局考虑到有些业务的特殊性(安装占比较高),所以适当降低行业税负,同时也是对混合销售的一种削弱。


  【例】对于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负责提供安装的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安装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各地执行口径(部分内容转自网络)


  1、【河北省税务局】(2020-11-04)《承德县污水处理扩建及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价款对设备购置价格约定以招标中标价为准。合同至今尚未完工结算。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这个合同能不能全部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4、【山东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5日-30日)美容院有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5、【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十、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6、【青岛国税】营改增-生活服务业政策指引篇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答: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7、【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20)6月22日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海南国税


  8、【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6月8日)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9、【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6月23日)二、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如何缴税问题:按照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10、【四川国税】纳税咨询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一)(6月28日)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项目,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11、【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12、【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一问题八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并开具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视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13、【安徽国税】营改增在线访谈老态龙钟:江处长:您好!建筑业营改增以后,是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建筑业的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失效了,以后关于建筑业和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要么全部按货物销售交增值税,要么全部按建筑业交增值税?(2016-04-29 14:54:55)江山: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04-29 15:01:55)


  14、【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至十三)5月28日四、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答:属于兼营行为。


  15、【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至(十一)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16、【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本条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沿用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混合销售的管理,即只有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时,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17、【上海税务】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问:怎么理解本次营改增定义的混合销售行为?答: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18、【云南国税】八、部分地区反映兼营和混合销售难以区分的问题:


  答: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基层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一、对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对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货物按有偿赠送处理,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收到的款项应当按服务、货物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不得低于购进价),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9、【江苏国税】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三)——征管类热点问题(5月27日)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按多少税率征收增值税?答: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20、【内蒙古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5月30日)十四、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1、【内蒙古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5月30日)七、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22、【大连国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6月5日)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107)混合销售行为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还是经营范围第一项?如果当年新成立单位如何判定?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151)甲供材建筑劳务中的收入确认范围是哪些?材料款,施工安全费,保险费等如何处理?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材料按17%征税,建筑服务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执行。


  (182)[2016]36号过渡2中混合销售的规定,“为主”是按照登记的主行业或是当期数据还是上年数据把握?新办的怎样把握?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2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资料(2016年4月)


  混合销售,就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有提供服务又包含了销售货物。例如家电卖场在销售冰箱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该纳税人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甘肃省国税局】(2016年11月25日)


  问:建筑企业提供雷管炸药同时进行爆破平整土地,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工程服务单位的主营业务以建筑服务为主,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2008年9月的知识——


混合销售行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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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经营地址,允许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即“一个经营地址,多个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共用一个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这种登记形式原来在各地建设的集贸市场、招商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等一些专业市场中较为常见,如今已扩大至所有经营场所均可办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用同一营业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种登记形式原来一直适用于企业登记,也就是在一张营业执照下登记注册多个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在将“一照多址”扩大至个体户,个体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一张营业执照下可记载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且无须另行办理其他实体场所的注册登记,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简化登记流程,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记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经营策略,将一户变多户、一址变多址,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目前除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其经营所得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外,对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统一和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经营场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户变多户、拆分经营的,在增值税上,仍应以一户为单位合并计算或核定其销售额,对拆分后的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对其他“一址多照”登记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品类、经营人员、资金往来上确与原经营户无关,且财务能够独立核算的,可按新办户规定计算或核定销售额,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

  对同一区域内(指县、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虽然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同,能够分开核算,但仍应由其总机构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汇总区域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对跨区域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应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如实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止漏报少报税费的现象发生。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或同时从事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记的,其税费征管可比照上述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执行。

  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定期开展走访巡查、风险评估,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转移、隐匿销售收入,及时查处逃避税和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