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数据库显示,自2020年6月17日上市公司中牧股份发布了第一份股东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非交易过户股票公告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8家上市公司发布类似公告,涉及股票数量4.65亿股,市值73.13亿元,其中个人股东33.80亿元,法人股东39.33亿元。随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明确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非交易过户市场需求十分可观,不少券商公司计划以此作为未来业务的增长点。
上市公司发布非交易过户公告
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上述公告称,陈某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开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陈某委托某券商设立了单一资管计划,拟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将其持有的6900万股公司股份,过户至该单一资管计划。券商公司作为委托资产管理人将遵循合同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管理。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及本单一资管计划的运作,不会导致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陈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其持有的限售股已经解禁。按公告当日收盘计算,该笔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市值为6.07亿元。
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
那么,上述案例中股票非交易过户,陈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非交易过户股票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等。
2020年4月30日,中国结算修订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持有大量流通证券市值但短期无减持计划的个人和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形式认购资管计划,委托专业机构以资产管理为主体开展各类投资。2020年5月11日,中国结算发布了《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证券过户业务指南》及相关非交易过户业务说明,明确提出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可以正式办理。
非交易过户新规落地后,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持有的暂无减持计划的股票,委托券商成立单一资管计划,由券商参与科创板及注册制下创业板网下配售打新业务,或从事融券业务等,上市公司股东从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获取额外收益。笔者了解到,一些券商资管正在积极推介非交易过户网下新股申购业务。业内人士分析,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或将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增长点。
个人所得税处理备受关注
新业务的出现,会带来新的问题——个人或企业投资者发生非交易过户时,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运营获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对企业投资者来说,资管计划最终收益将构成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部分非交易过户行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监管部门仅做出原则性规定。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业内人士对此高度关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20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南》”)中明确提到,个人投资者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可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具体来说,个人办理协议转让限售股(含行政划拨)、向基金会捐赠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过户申请时,个人需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涉及继承过户、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个人申请过户时仅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时,《指南》并未明确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结合笔者多年实务工作经验,这需要结合个人非交易过户的目的进行判断。以上文提到的陈某为例,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是股票减持,且股票属于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的,根据税法规定,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是股票减持,资管计划不对所持股票进行买卖交易,资管计划清算后股票原路返回,陈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来说,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应是减持,但在实务操作中,不排除个人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减持股票的可能。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情况分析个人非交易过户是否发生减持。笔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动因是实现股票的超额收益,而非减持。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个人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人在价格合适时代为减持的情况。随着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业务的增加,未来出现的情况将愈发复杂。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早明确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税务处理,为相关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2009年9月的知识——
国税总局:个人股票交易收入暂不征个税
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急剧发酵。陈发树的代言人称陈发树减持后用于再投资,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用缴个税;而人民网刊发的文章则借用网友的话说,陈发树不用缴税的理由堪称“史上最牛避税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虽未直接就此事表态,但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今后将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陈发树代言人发声
减持后又再投资不用缴税
证券日报昨日刊登了对陈发树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新华都(28.46,-1.24,-4.18%)集团总裁助理李欣的采访。对于记者提到的“北京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李欣称还不知道这个信息,“中国现有法律实行暂缓收取资本利得税,即在二级市场减持可以暂缓缴税。陈发树个人持有的紫金矿业股票在二级市场减持所得收入,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李欣认为,如果套现后不再进行资本投资或产业投资,这部分才会真正成为个人所得。陈发树在减持紫金矿业后资金都作了再投资(购买青岛啤酒(29.88,0.12,0.40%)、云南白药(46.42,1.25,2.77%)股权),而一般缴税都是在年底进行,这样就不用缴了。
有法学界人士表示,陈发树之所以紧急买入云南白药,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卖掉紫金矿业赶紧买入云南白药,就相当于二级市场炒股,不用缴税。对此,李欣称:“我们没有规避法律的想法。”
网友质疑“最牛避税借口”
老百姓花掉工资可否不缴税
对于陈发树方面的最新说法,人民网昨日报道说,网友将此说法称为“史上最牛避税借口”。有网友质疑,既然陈发树个人套现花掉后(投资股票也是一种“花”法)可以不缴税,以此逻辑,老百姓花掉工资也可不缴税,其他企业也可将利润再投资而不用缴税,这样下去,不仅会引发大小非减持套现风暴,国家也无税可征。有网友称,怪不得陈发树可以明目张胆地逃税,新华都的高官简直是“税盲”,其说辞可称为“史上最牛避税借口”。
人民网记者还向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研究财税的专家求证,他称“不缴税”说根本不成立。新华都的说法在我国税法里被分解成两种情况,首先是大小非在减持套现的刹那,就已经取得了个人所得,就该缴税;而其后的投资则不用纳税,但并不能说套现后再投资就不用纳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表态
对“双高”加大征税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前天晚些时候刊出的答记者问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出台的3个文件(“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计征个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也有明确规定。
另据证券日报报道,国税总局已将大小非减持的机构股东名单下放给各地国税局,同时国税总局正在关注大小非减持的自然人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就在被调查之列。
税务专家释疑解惑
大小非自然人股东不能免个税
根据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文件中仅用了“股票转让所得”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等较为模糊的说法,并未说明上述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于通过哪类渠道取得的股票。
北京市税务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税务专家也对记者表示,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适用于流通后进入的个人投资者,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所获收入属转让财产所得,必须缴税。 (来源:成都晚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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