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17)
发文时间: 2017-09-08
文号:中评协[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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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和国资委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目录应当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第三章 正文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人全称):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人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还应当说明价值类型选择理由。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的,还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所使用的假设。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五)评估结论为区间值的,应当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发日。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名盖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九)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评估明细表可以根据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结合评估方法特点进行编制。

  (一)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二)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收益法评估参数和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等具体情况设计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技术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单独编制符合市场法特点的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资产或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四)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和相关科目汇总表中列示。

  (六)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利润调整表(如果有调整时);

  (二)现金流量测算表;

  (三)营业收入预测表;

  (四)营业成本预测表;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

  (六)销售费用预测表;

  (七)管理费用预测表;

  (八)财务费用预测表;

  (九)营运资金预测表;

  (十)折旧摊销预测表;

  (十一)资本性支出预测表;

  (十二)折现率计算表;

  (十三)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析表。

  第三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明细表表头应当含有评估参数或者预测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分别归集,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五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三十九条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第四十条 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通常包括人员组织、实施时间、核实过程、影响事项及处理方法、核实结论。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技术说明应当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介绍评定估算的思路及过程。

  第四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和依据;

  (二)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三)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四)收益模型选择理由及基本参数说明;

  (五)收益期限及预测期的说明;

  (六)收益预测的说明;

  (七)折现率的确定说明;

  (八)预测期后价值确定说明;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评估说明;

  (十)评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点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方法、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二)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三)分析选取确定可比企业或者交易案例的说明;

  (四)价值比率的选择及因素修正说明;

  (五)评估对象价值比率的测算说明;

  (六)评估价值。

  第四十六条 评估结论及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结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资产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

  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单独成册的,其封面格式、标题中的“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及文号等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格式和内容保持一致。

  评估明细表一般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同时废止。

  附:1.“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2.“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3.《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1:

“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或者未)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2: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3: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的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以往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5.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

  7.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和各种因素风险。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1.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一般包括产权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交易关系等。

  2.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3.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企业,按被评估单位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写。

  4.存在交叉持股的,还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5.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说明委托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对于经营租入资产、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

  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及其理由。

  (三)如果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列表载明各产权持有单位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资产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五)本次评估前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行为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如果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调账情况。

  (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抵(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其对应资产负债情况。

  (四)账面未记录的资产负债的类型及其估计金额。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如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或者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存货的数量和金额的确定情况、呆坏账损失及无需偿付负债的判断及原因分析。

  (二)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未来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性质及定价原则等。

  七、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评估申报表(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审计报告;

  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重大合同、协议等;

  6.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其他资料。

 附4:

《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资产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备案核准的要求,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编写资产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说明”的形式);

  2.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3.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4.资产评估报告日。

  二、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2.如果资产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资产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正文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2. 说明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1.一般包括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及评估基准日时正在进行的大修理、改扩建情况等。

  2.对于不能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直接核实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涉及范围及处理方法。

  (三)核实结论

  1.资产核实结论。

  2.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权属资料不完善等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4.企业申报的账外资产的核实结论。

  三、评估技术说明

  (一)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金额。

  (2)现金存放地点、核实方法和过程。

  (3)查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情况;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说明未达账项(如存在)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4)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及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如果现金出现负数,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处理方式。

  (6)评估结果及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形成时间及对应的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4)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前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票面利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5)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金额。

  (2)查阅票据凭证过程及结果,已变现应收票据的数额。

  (3)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的确定过程及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应收票据的证据。

  4.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和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及结果。

  (4)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及结论;并列示已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证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5.存货

  (1)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3)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确定方法和数额。

  (5)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

  (6)在用存货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7)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的可变现价值的判断过程和结论,或者技术鉴定(如需要)情况及可变现价值的判断情况。技术鉴定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7.其他流动资产

  (1)其他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其他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发生时间和对应金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9.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10.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的判断理由和依据。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11.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论。

  (3)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对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及评估结论,并说明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项目分别说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2.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论,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结论。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技术说明的要求编写。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形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火灾、水灾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形式(一般包括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同的建筑年代,并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4.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

  (2)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经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

  (3)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明细构成,并分析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正常。

  (4)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签订情况、已支付工程款和应付(未付)工程款情况,并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5.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种类和账面金额。

  (2)工程物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工程物资的评估技术说明参照存货评估技术说明要求编写。

  16.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清理的内容(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金额。

  (2)固定资产清理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固定资产清理一般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根据不同内容,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7.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内容(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类、群别、取得方式、实物数量、账面金额构成及折旧政策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种类、群别、取得方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8.油气资产

  (1)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油气资产构成(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等)、账面金额等。

  (2)油气资产原值的构成、折耗政策。特别说明是否存在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3)油气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油气资产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5)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确定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的油气资产。

  19.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1) 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3) 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包括:城市资源状况、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概况、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与发展目标、城市社会经济状况等;区域概况、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状况和规划限制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宽度、临街状况、深度、形状、地质、地形、地势、容积率、基础设施以及评估对象现状利用或者规划利用等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

  4) 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5)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成交日期、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论。

  8)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9)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置、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等)。

  10)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当说明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等的确定方法、过程和结论。

  11) 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调整使用的情况。

  (2)矿业权

  1) 矿业权人的基本情况。

  2) 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者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 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者价值)评估、处置或者交易等情况。

  4)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主要信息(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5) 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6) 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7) 参数确定情况,包括所依据或者参考资料的来源出处;各评估参数的确定原则、依据、过程和结论。

  8) 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利用专家协助确定价值指数,应当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及分析的过程。

  9) 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3)其他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权属、原始入账金额、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方法、过程和结论(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角度分析说明所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存在;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获利能力、获利期限;已实际应用的无形资产,应当说明其应用及效益状况)。

  3) 选取评估方法的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4)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订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20.开发支出

  (1)开发支出的内容和金额。

  (2)开发支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开发支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21.商誉

  (1)商誉的账面价值及其形成原因。

  (2)商誉所对应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3)商誉的评估处理方法和结论。

  22.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原始发生额和摊销期。

  (2)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权利是否已经在其他类型资产中反映,如果反映,应当说明不另计评估值。

  (3)长期待摊费用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结合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说明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尚存的资产或者权利,如果存在,应当指明受益期。

  23.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内容和种类。

  (2)递延所得税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24.其他非流动资产

  (1)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其他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25.短期借款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对借款的函证情况。

  (3)利息结算、支付情况,并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响。

  26.交易性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种类和核实方法。

  (2)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支付的情况。

  (3)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形成。

  (4)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27.应付票据

  (1)应付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签发日、到期日。

  (2)应付票据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带息票据,应当说明利息计息、支付情况,并说明已考虑利息支付对评估值的影响。

  28.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1)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对于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29.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包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和对应金额等。

  (2)被评估单位相关职工薪酬政策。

  (3)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的计提、发放或者使用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对于无需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30.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的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和对应金额。

  (2)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负政策,说明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享有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批准单位等。

  (3)应交税费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说明借方余额的原因及评估方法。

  31.应付利息

  (1)应付利息的内容(包括对应的本金、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等)、金额等。

  (2)应付利息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按合同利率或者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的过程和结论。

  32.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1)应付股利发生的期限和金额。

  (2)应付股利的核实内容(被评估单位股利或者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应付股利分配的文件的核实情况)和方法。

  (3)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股利),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应付股利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5)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尽管账面未记录,但应当特别说明根据会计附注披露的内容可能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3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34.其他流动负债

  (1)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2)其他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35.长期借款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对借款的函证情况。

  (3)长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利率水平、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6.应付债券

  (1)应付债券的种类(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一次还

  本付息的债券等)、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情况。

  (2)应付债券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说明应付债券为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

  (3)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说明是否存在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与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的差额,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可转换公司债券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37.长期应付款

  (1)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发生日期和金额、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等。

  (2)长期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长期应付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38.专项应付款

  (1)专项应付款形成依据、项目名称、性质(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者特定用途的款项)、内容、约定的验收时间和方式等核实情况。

  (2)用于工程项目的专项应付款资产形成的进度情况,不可能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情况。

  (3)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是否为企业真实的负债。

  39.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金额和种类(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

  (2)预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证据以及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询证证据等。

  (4)预计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40.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递延所得税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内容,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和结论。

  41.其他非流动负债

  (1)其他非流动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2)其他非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非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二)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和股东部分权益。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3)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3.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应当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4.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1)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及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企业战略等。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企业历史年度财务分析。

  一般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分析,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以及成长性分析等。

  (4)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分析。

  5.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1)收益模型的选取

  1)选取收益法的具体测算方法及模型。

  2)列示计算公式并对参数进行解释与说明。

  (2)收益年限的确定确定的收益年限并说明其理由。

  (3)未来收益的确定

  1)生产经营模式与收益主体、口径的相关性。

  2)收入的预测。

  ①营业收入的预测。通常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与市场环境、业内竞争情况与企业对策、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和营业收入的预测。

  ②投资收益预测分析。

  3)营业成本的预测。

  4)销售费用的预测。

  5)管理费用的预测。

  6)财务费用的预测。

  7)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估算。

  8)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9)资本性支出预测。

  10)营运资金预测、营运资金增加额的确定。

  ①企业历史年度有关资金营运指标

  ②营运资金增加额计算

  (4)折现率的确定

  1)所选折现率的模型(公式与参数定义)。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例如:无风险报酬率(依据、过程、结论)、市场收益率(依据、参数、过程、结论)、Beta(贝塔)系数的测算。

  6.评估值测算过程与结论

  (1)列表说明公式中的各参数值以及测算过程。

  (2)终值的估算。

  (3)列示评估结论。

  7.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非收益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价值

  (1)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类型。

  (2)评估方法。

  (3)评估结论。

  8.评估结论

  9.测算表格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必要的测算表格。测算表格中的数据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三)市场法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 说明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

  2. 市场法原理

  (1)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

  (2)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

  3.选取具体评估方法的理由

  4.基本步骤说明

  (1)搜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2)对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分析。

  (3)对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进行分析。

  (4)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企业业务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整。

  (5)分析、确定可比上市公司或者交易案例。

  (6)对上市公司或者交易案例的可比因素进行分析、调整,确定可比因素数值。

  (7)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5.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分析。

  6.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分析判断。

  7.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分析。

  8.上市公司或者交易案例的选择及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分析。

  9.确定可比因素的方法和过程(特别说明对可比因素分析时考虑的主要方面),价值比率的确定过程,分析、调整评估对象财务状况的内容。

  10.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11.评估结论及分析。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评估结论

  1.用文字叙述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以及不同评估方法结论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2.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3.对于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4.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1.说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分析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企业价值评估,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说明是否考虑了折价或者溢价。

  2.说明折价或者溢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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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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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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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