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3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17)
发文时间: 2017-09-08
文号:中评协[201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第三章 正文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人全称):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人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还应当说明价值类型选择理由。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本市场资料等。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采用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评估的,应当对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还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所使用的假设。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特殊经济行为的评估结论也可以用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论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四)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五)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

  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等;

  (七)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发日。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名盖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八)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十)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要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评估明细表可以根据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结合评估方法特点进行编制。

  (一)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明细表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二)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收益法评估参数和盈利预测项目的构成等具体情况设计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技术说明的详略程度决定是否单独编制符合市场法特点的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资产或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及备注等基本内容。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四)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合计项下和相关科目汇总表中列示。

  (六)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不同类型金融企业业务模式不同,适用的收益法评估明细表也有所区别。

  (一)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常编制财务报表调整表(如果有调整)、现金流量测算表、收入预测表、支出预测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他综合收益预测表、折现率测算表。

  (二)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常编制财务报表调整表(如果有调整)、现金流量测算表、收入预测表、支出预测表、折旧摊销预测表、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净流动资金增加额预测表、折现率测算表。

  第三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明细表表头应当含有评估参数或者预测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五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使用单位或者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三十九条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第四十条 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通常包括人员组织、实施时间、核实过程、影响事项及处理方法、核实结论等。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技术说明应当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介绍评定估算的思路及过程。

  第四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和依据;

  (二)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三)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四)收益模型选择理由及基本参数说明;

  (五)收益期限及预测期的说明;

  (六)收益预测的说明;

  (七)折现率的确定说明;

  (八)预测期后价值确定说明;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评估说明;

  (十)评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点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说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方法、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二)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三)分析选取确定可比企业或者交易案例的说明;

  (四)价值比率的选择及因素修正说明;

  (五)评估对象价值比率的测算说明;

  (六)评估价值。

  第四十六条 评估结论及分析通常包括:

  (一)评估结论。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资产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单独成册的,其封面格式、标题中的“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及文号等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评估明细表一般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中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同时废止。

  附:1. “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2.“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3.《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1:

“声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或者未)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2: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编写指引(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适当的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3: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2)企业性质、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3)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4)法定许可经营范围、实际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介绍。

  (5)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6)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7)企业经营特点及经营风险分析,如:

  1)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市场地位等情况;

  2)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

  3)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8)企业客户稳定性和流动性分析。

  (9)企业投资策略分析。

  (10)企业发展历程及未来发展规划。

  (11)企业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12)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经营的优劣势分析。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主要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本次评估前是否进行了财务重组。

  (五)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账面金额及另行委托的原因。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财务报告期末、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变动情况以及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

  (三)如果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评估的情况,调账情况;

  (二)影响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清查范围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2.清查结论。

  (二)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经营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未来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的性质及定价原则等。

  七、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申报表(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二)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三)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重大合同、协议等;

  (六)经营统计资料;

  (七)其他资料。

 附4:

《 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资产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材料,为方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备案核准的要求,为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编写资产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资产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资产评估报告日。

  二、目录

  (一)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二)如果资产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资产评估说明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资产评估说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正文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

  (二)主要经营资产类型、资产状况。

  (三)主要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及购置方式。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特殊资产的核实方法

  1.对于网点多、经营地点分散的资产所采取的核实方法。

  2.对于经营网络、主要客户等情况所采取的核实方法。

  (三)核实结论

  1.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原因。

  2.权属资料不完善、不清晰的资产核实情况。

  三、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等基本内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其他企业可以参照这几类公司的科目编写。

  资产基础法评估技术说明,主要金融科目及固定资产科目均应当列举案例说明评估具体过程。每一科目的评估技术说明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详略程度。

  (一)银行资产基础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内容和金额。

  (2)现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金额,评估基准日存款准备金率及应存款金额,存款金额是否超出存款准备金标准。

  (4)查验中央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函证情况,以及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利率标准。

  (5)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存放同业款项

  (1)存放同业款项账面金额、存款利率。

  (2)存款进行函证情况,不正常的未达账项情况。

  (3)存放同业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贵金属

  (1)贵金属的种类、规格、重量以及保管方式。

  (2)贵金属的盘点方法。

  (3)贵金属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拆出资金

  (1)拆出资金账面金额、拆借银行、拆借利率、拆借期限。

  (2)拆出资金函证情况。

  (3)拆出资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5.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账面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6.衍生金融资产

  (1)衍生金融资产的种类、投资日期、持有数量及账面金额。

  (2)影响衍生金融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衍生金融资产评估中主要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的预测方法,并分析其合理性。

  (3)衍生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账面金额及情况介绍。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8.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应收利息核实的方法及结论。

  (3)应收利息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结论。

  (4)表外应收利息的核实情况。

  (5)应收利息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9.发放贷款及垫款

  (1)贷款

  1)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2)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原则的分类情况,各级别贷款的金额及情况介绍。

  3)对公贷款抽样方法,验证贷款五级分类及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4)对私贷款抽样方法。

  5)函证情况介绍。

  6)贷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贴现资产

  1)贴现资产的账面种类、金额。

  2)贴现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贴现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发生时间和金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1.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2.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论。

  (3)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对于不单独出具评估说明的各级子公司,应当在其上级公司的评估说明中详细说明其评估方法,披露其重大事项。

  (4)以适当方式说明各级子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及理由和评估结论。若各级子公司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的选择方法及理由。

  13.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4.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方式、批量购置价格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方法等。

  3)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

  6)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7)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论。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形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方法,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

  6)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

  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8)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

  9)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15.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1)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地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3)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

  4)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5)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6)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易情况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7)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论。

  8)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9)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置、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

  10)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当说明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等的确定方法、过程和结论。

  11)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假设、评估方法以及对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进行分析和调整的情况。

  (2)其他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权属、原始入账金额、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方法、过程和结论。

  3)选取评估方法的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4)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订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5)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

  6)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6.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种类和内容。

  (2)递延所得税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7.其他资产

  (1)抵债资产

  1)抵债资产的种类、取得时间、对应的债权金额情况。

  2)抵债资产的产权情况,抵债资产产权瑕疵、使用受限等情况对价值的影响分析。

  3)抵债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1)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论。

  18.向中央银行借款

  (1)向中央银行借款的账面金额、笔数、借款利率、期限。

  (2)向中央银行借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向中央银行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9.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1)同业存放的金额,存款的同业银行的名称,存款的种类。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0.拆入资金

  (1)拆借机构的名称、拆入资金的期限、拆入利率、账面金额。

  (2)拆入资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函证情况介绍。

  (4)拆入资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1.交易性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

  (2)交易性金融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交易性金融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2.衍生金融负债

  (1)衍生金融负债的种类、投资日期、持有数量、持有比例及账面金额。

  (2)衍生金融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衍生金融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种类、账面金额。

  (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4.吸收存款

  (1)吸收存款的金额,存款的分类。

  (2)吸收存款的构成(一年期以上的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3)吸收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5.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和金额。

  (2)被评估单位相关职工薪酬政策。

  (3)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项目的核实方法和结论。

  (4)对于无须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5)应付职工薪酬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6.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的内容和对应金额。

  (2)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说明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享有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批准单位等。

  (3)应交税费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借方余额的原因及评估方法。

  (5)应交税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7.应付利息

  (1)应付利息的内容、金额等。

  (2)应付利息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付利息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8.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金额和种类。

  (2)预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证据以及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询证证据等。

  (4)预计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9.应付债券

  (1)应付债券的种类(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情况。

  (2)应付债券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付债券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0.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递延所得税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1.其他负债

  (1)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发生时间、原因,相关合同、协议内容。

  2)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存入保证金

  1)存入保证金的种类、金额、核算方式、存款期限。

  2)存入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入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贴现负债

  1)贴现票据的种类、金额,贴现的时间、金额,票据到期时间。

  2)贴现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贴现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1)其他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2)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二)保险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保险公司部分科目的评估方法与银行相同,保险公司专用科目的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应收保费

  (1)应收保费的金额、种类。

  (2)应收保费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收保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应收代位追偿款

  (1)应收代位追偿款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代位追偿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对可能发生坏账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及取得的证据。

  (4)应收代位追偿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应收分保账款

  (1)应收分保账款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分保账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收分保账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5.保户质押贷款

  (1)企业保户质押贷款管理制度。

  (2)保户质押贷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保户质押贷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6.定期存款

  (1)定期存款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定期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定期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7.存出资本保证金

  (1)存出资本保证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存出资本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出资本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8.独立账户资产

  (1)相关合同、协议内容。

  (2)独立账户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独立账户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9.其他资产

  (1)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原因。

  2)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应收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存出分保准备金

  1)存出分保准备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存出分保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出分保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损余物资

  1)损余物资来源,说明原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2)账面价值构成,分析价值构成的合理性。

  3)损余物资应当具体说明如何确定完好程度。

  4)对于存在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的损余物资,应当说明对其价值的影响程度,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5)损余物资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1)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0.短期借款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借款的函证情况。

  (3)利息结算、支付情况,并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响。

  (4)短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1.预收保费

  (1)预收保费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预收保费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预收保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1)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3.应付分保账款

  (1)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分保账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付分保账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4.应付赔付款

  (1)应付赔付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应付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5.应付保单红利

  (1)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应付保单红利的基本情况。

  (2)对应付保单红利按合同、协议清查核实情况。

  (3)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保单红利,应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应付保单红利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6.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1)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基本政策;说明该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合理。

  (2)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明细内容。

  (3)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1)被评估单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基本政策;说明该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合理。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明细内容、计提依据。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8.长期借款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借款的函证情况。

  (3)利率水平、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长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19.独立账户负债

  (1)独立账户负债类别。

  (2)独立账户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独立账户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0.其他负债

  (1)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发生时间、原因。

  2)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存入分保准备金

  1)存入分保准备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存入分保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入分保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1)其他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2)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三)证券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证券公司部分科目的评估方法与银行相同,证券公司专用科目的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存出保证金

  (1)存出保证金类别。

  (2)存出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存出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结算备付金

  (1)结算备付金的账面金额及明细分类。

  (2)结算备付金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结算备付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3.其他资产

  (1)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

  1)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相关合同情况。

  2)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1)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4.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1)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的资产类别。

  (2)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5.其他负债

  (1)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

  1)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资产类别。

  2)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2)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1)其他负债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论。

  3)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论。

  四、收益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一)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和股东部分权益。

  (二)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3.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三)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应当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2.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4.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5.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四)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1.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国家货币政策及对金融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分析。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分析。

  3.企业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一般包括收入、支出分析,资金运用方式、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以及成长性分析等。

  针对经营业务内容不同,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历史年度经营状况应当重点介绍以下内容,如:

  银行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利率与汇率变化趋势、信贷市场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保险品种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证券市场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4.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分析。

  (五)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需要对收益法评估表进行详细解释。

  1.收益模型的选取

  (1)选取收益法的具体测算方法及模型。

  (2)列示计算公式并对参数进行解释与说明。

  2.收益年限的确定

  确定收益年限并说明其理由。

  3.未来收益的确定

  未来收益的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项目的预测,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1)经营模式与收益主体、口径的相关性。

  (2)收入的预测

  1)营业收入的预测。通常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与市场环境、业内竞争情况与企业对策、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和营业收入的预测。

  2)资金运用收益预测及依据。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预测。

  4)汇兑收益预测。

  5)其他业务收入预测。

  (3)支出的预测

  1)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估算。

  2)业务及管理费用的预测。

  3)资产减值损失的预测。

  4)其他业务成本预测。

  (4)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5)追加投资预测。

  4.折现率的确定

  (1)所选折现率的模型。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例如:无风险报酬率选取依据及过程、市场收益率选取依据及过程、Beta(贝塔)系数的测算。

  (六)收益法说明应当体现主要业务的预测过程,如:

  1.银行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信贷业务、投资业务、中间业务等重要业务收益参数的预测过程。

  2.保险公司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各项保险准备金计提等重要项目收益参数预测过程,寿险公司应当披露评估选取参数与精算报告相关参数的适配性。

  3.证券公司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证券市场周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分析,应当详细披露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及自营业务等不同业务板块的收益参数预测过程。

  (七)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情况,并披露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八)评估值测算过程与结论

  1.列表说明公式中的各参数以及测算过程。

  2.终值的估算。

  3.评估结论。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如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值

  1.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类型。

  2.评估方法。

  3.评估结论。

  (十)评估结论

  (十一)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必要的收益法评估明细表。明细表中的数据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业务模式不同,适用的收益法评估表也有所区别。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常编制财

  务报表调整表(如有)、现金流量测算表、收入预测表、支出预测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他综合收益预测表、折现率测算表;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常编制财务报表调整表(如有)、现金流量测算表、收入预测表、支出预测表、折旧摊销预测表、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净流动资金增加额预测表、折现率测算表。

  收益法评估表表头应当含有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金额单位等;必要时,在表外可以对各项数据进行解释。

  收益法评估表应当编制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收益法评估汇总表。

  五、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一)说明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

  (二)选取的市场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及评估选用的理由。

  (三)对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进行分析。

  (四)搜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五)分析、确定可比公司,对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进行分析。

  (六)确定可比因素的方法和过程

  1.对可比因素进行分析时,除考虑主要财务指标外,还应当结合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可比因素,如:

  (1)银行的存贷款规模、营业网点、客户质量与数量等因素。

  (2)保险公司的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等因素。

  (3)证券公司的证券市场周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经营模式等因素。

  2.说明各项可比因素的确定过程。

  (七)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情况,并披露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八)评估值的估算过程、评估结论及分析。

  六、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评估结论

  1.用文字叙述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以及不同评估方法结论的差异及其原因和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理由。

  2.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3.对于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4.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说明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分析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折价或者溢价情况(如有)

  企业价值评估,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说明是否考虑了折价与溢价。

  2.说明折价或者溢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推荐阅读

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32128b4db2b3193a51e24d566b498d33_331cf2fa80e5035674ff5853b5363033.png

(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image.png

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