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企业:看清扣除条件,“连享”税收优惠
发文时间:2021-02-20
作者:聂磊 蔺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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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张国华表示:“这是一个利好消息!”43号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结合相关企业以往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情况看,有哪些共性税务事项值得高度关注呢?


  哪些费用可以扣除?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虽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清楚界定什么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过,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不难找到合规扣除的“标准”。


  《广告法》对广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业务宣传费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过实务中一般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品、展会支出、公关设计费用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需要把握三个关键条件来厘清扣除范围: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理”——非法的广告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及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能税前扣除;再比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倘若企业此时违反规定发布了广告,相关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除了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外,也有必要对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熟知哪些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准确确定扣除范围。


  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是以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以限额为限在当年扣除,其余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扣除没有时间限制。实务中,一些企业对销售(营业)收入的标准把握不准确,基数出现了差错,进而导致扣除限额计算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这个基数具体包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


  举例来说,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上年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年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当年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数为:300+50=350(万元),当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元。


  需要注意的是,43号公告规定只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才能按照30%的限额在税前扣除,医药销售和饮料销售等企业的扣除限额依然是15%,而烟草企业扣除限额为0。


  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43号公告,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分摊给另一方归集和扣除,其中分摊的费用应当是限额扣除比例以内的部分,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


  举例来说,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集团内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A企业将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分摊给B企业扣除。2020年A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A企业为化妆品制造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则A企业转移到B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300×30%=90(万元)。


  B企业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30%=300(万元),B企业当年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90=390(万元)。由于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因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500-300=200(万元)。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如果在筹建期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用,待企业实际经营的年度按规定一次或者分次予以摊销。


  哪些凭证需要备查?


  要更好地享受4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相关企业在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基于此,纳税人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的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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