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一些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后企业所得税费用出现负数,这是怎么回事呢?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等于当期应缴所得税,而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可能因存在暂时性差异而出现负数。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费用是正数
举例来说,A企业适用25%税率,2020年度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产生时间性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另外,A企业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300万元,为未决诉讼费,已经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发生税款滞纳金、罚款50万元,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实务中,进行汇算清缴相对复杂,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计算: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接着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最后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上述步骤,A企业2020年度汇算清缴后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照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500万元,A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A企业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3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则该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元,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额为3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外,A企业发生税款滞纳金、罚款50万元。按税法规定,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此事项为永久性差异。
据此计算,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50-500=850(万元);应纳税额=850×25%=212.50(万元);本年应补应纳税额=212.5-100=112.50(万元)。
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125-0)-(75-0)=50(万元)。
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112.50+50=162.50(万元)。
通过该例子可以看出,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组成,一般来说所得税费用为正数。
特殊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形成负数
假设A企业202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原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初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也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没有发生变动;新购入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3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2300万元,产生时间性暂时性差异700万元。另外,A企业上年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300万元,未决诉讼在2021年实际发生,并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该企业取得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符合税法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未发生对应不征税成本。该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130万元。基于此,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怎么计算呢?
与前述案例同理,A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3000-2300=70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A企业2020年确认1笔预计负债300万元计入损益,2021年实际发生并冲减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0;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额,所以2021年应当转回上年度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企业发生政府补助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税法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按税法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减,此事项为永久性差异。
据此计算,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700-300-600=100(万元),应纳税额=100×25%=25(万元),本年应补退应纳税额=25-130=-10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00×25%=175(万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那么,当期所得税费用=100×25%=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125-125)-(175-7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25+(-100)=-75(万元)。
通过该例子可以看出,在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正数时,受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可能会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出现负数。这是因为所得税费用实际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会计处理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的税务处理相结合,二者在特定条件下会产生时间性差异。实务中,当会计与税务产生时间性差异时,应当以会计口径计算所得税费用,以税务口径计算应缴所得税,二者之差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体现。如果递延所得税出现在贷方,会计的所得税费用大于应缴税费,可以延后缴税,形成未来要支付的所得税;如果出现在借方则恰恰相反,会计的所得税费用小于应缴税费,提前缴税,形成未来可抵的所得税。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前提是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如果未来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应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需要在实操中注意这一点,防止出现虚增所得税收益的情况。
(作者单位: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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