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关键税收规则,“实质性运营”的实质是什么?
发文时间:2021-02-19
作者:史玉峰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收藏
1551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逐步落地,到海南设立公司成为越来越受投资者青睐的方案,毕竟海南自贸港开出了各种令人心动的条件,但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优惠为: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乎可称为“普天同庆”。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内其他地区实施的七级超额累进综合所得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经营所得税率相比,海南规则下不但最高档税率明显下调(《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35%,而海南规则最高一档税率均为15%),而且税制简化,计算简便。


  以上规则还仅仅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税制,如果再考虑到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而额外承诺的奖励、补助和财政返还,海南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低的更加诱人。可以想见,如果没有额外的处理,海南必将成为新的空壳公司聚集地,成为纳税人设立避税架构的乐园。


  为防止实质上的海南“税收洼地”成为内地部分企业的“避税天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也做了预防性的规定,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未来适用海南规则下优惠税率的基础性前提,就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但方案中没有明确解释何谓“实质性运营”,当然方案制定者也有其难处——这个概念之前在任何国内税收政策法规或国际税收协定中都不存在明确的定义,但不予厘清显然会导致实际判断困难,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对“实质性运营”定义如下:“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财税[2020]31号文件又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作为对“实质性运营规则”的补充。提前补漏,用心良苦。


  然而,财税[2020]31号文件对“实质性运营”的解释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在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两个新的概念,仍然有必要澄清:


  第一问:什么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就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或总部吗?如果是,在海南注册企业是否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必须在海南居住或在一年内居住满一定天数?这样一来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有人调侃:“未来海南省居民就业率将位于全国之冠”;如果否,“实际管理机构”还需要什么条件?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决策的有关文件必须在海南作出?建账和开具发票必须在海南完成?抑或必须使用海南的银行账户开展交易?无论哪一条,都不是难以逾越的藩篱。“办公场所”可以租一个小隔间,公司决策文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完成后邮寄到海南盖章和编造会议记录,建账和开票也可以委托海南的代办公司代理。显而易见的税负差异明摆着,厚利如此,焉能让人不动心?与巨大的税负差异相比,付出小小一点额外的成本又算得了什么呢?


  第二问:什么是“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有权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经营吗?实际控制人如果出具一纸“授权委托书”,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凡事仍然需要请示实际控制人而后以自己的名义决策,甘当“提线木偶”,税务机关怎样判断到底法人是不是能够管理和控制企业?“全面管理”要求全面到何种程度?企业所有的经营环节都必须在海南完成,还是只要控制和监督每个经营环节的机构位于海南就可以?如果是前者,边界倒是清晰,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在海南一隅“内循环”,恐怕有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初衷,如果是后者,就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是不是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


  以上两个问题,目前在财税[2020]31号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进一步明确,无法确定海南当地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怎样解释。但不出所料的是当地“土政策”可能成为更重的砝码。在“全民招商”的浪潮中,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很可能会从宽解释。然而将来一旦发生大量企业麇集海南借“实质性运营”之名行避税之实,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可能改变调控方向,海南也可能会步霍尔果斯的后尘,成为又一个“关门打狗”的招商反例。


  当然,作为全国瞩目的唯一离岛自贸区,海南也有可能探索出一套简明有效,能够合理甄别“导管公司”或“空壳公司”的“实质性运营”的认定规则,做到既能高效反避税,又不会导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流为空谈。但是从国际国内反避税规则运行情况来看,作者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君不见诸多大国气势汹汹,出台了汗牛充栋的税收协定、行动计划、反避税规则,对全球布局的大型跨国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纳税人围追堵截,可从未听说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基本堵住了税收漏洞。任何规则都不是完美的,在征税与纳税这场无休无止的“捉迷藏”游戏中,纳税人避税“魔高一尺”之后,税务当局能否“道高一丈”?我等在税法一亩三分地刨食的服务供应商,只好拭目而待这“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代大戏。也许有一天,面对成千上万在海南抢滩登陆的企业,海南的税务当局会针对“实质性运营”给我们交出一个答案,然后根据这个答案,存在避税冲动的纳税人再和税务机关展开下一个回合,循环往复:


  “实质性运营”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十五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免税范围、退税办理与实务要点解读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1048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五部门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至此,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免税范围一:种子种源,清单之内皆可享惠。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类商品不限定享惠主体,凡进口清单内商品均可享惠。进口单位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免税范围二:野生动植物种源,名单管理、专种专用。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列入名单后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三: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名单管理、定向保障。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

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实务提示:企业应先核对商品与清单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不能只凭农业用途判断免税;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商品清单,并非对所有种子种源作无条件免税承诺,也不能推定关税等其他税费一并免除;涉及已征税款退还的,应结合基础通知核对期间和未抵扣等条件,再按规定办理。

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平台、申报时间与自查条件梳理

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查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名单后,企业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提示:续报企业应当注意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未在2026年9月起的申报窗口内提交继续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其间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企业应提前准备研发人员名册、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佐证资料,以支撑资格自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