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26
文号:国办发[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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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进行全流程优化,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基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

  2.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助终端版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构建多层次、多维度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实现24小时不打烊,随时随地可申请。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各地要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城镇登记数据成果的完善与汇交全覆盖。积极开展地籍测绘等补充调查工作,满足优化登记流程工作需求。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二)推动流程集成。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流程、精简材料,重点解决办理环节多、流程不清晰、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进行一次性录入、自动分发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集成相关办理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办理中,公示应与审核环节并行开展,缩短办理时间。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申请人可以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无需当事人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

  3.精简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由登记机构直接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对在登记受理环节获取的测绘成果,要同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另行要求当事人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

  (三)推动人员集成。不能马上实现信息共享集成和流程集成的,可通过集中办公实现便民快捷。将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各部门交叉办理相关事项的有关人员集中办公,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分发各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同一个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梳理整合不动产登记环节,精简优化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二)抓好督促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与诉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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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修订:对生态保护需求的精准响应

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是基于环境治理、税制优化的客观需求以及国家战略部署作出的必然选择。

  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明确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既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的精准响应,也是落实“完善绿色税制”改革要求的具体实践,将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为何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指的是在常温条件下以蒸气形态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化合物,依据其化学结构,可划分为烷烃类、芳香烃类、烯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等八大类别。

  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是基于环境治理、税制优化的客观需求以及国家战略部署作出的必然选择。

  从环境治理的紧迫性来看,挥发性有机物是当前大气污染的核心污染源之一。作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其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关键前体物,能直接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显著,但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夏秋季节臭氧超标天数占比呈上升趋势,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正是影响臭氧污染治理的主要因素。并且,挥发性有机物可通过吸入、饮食等途径进入人体,对肝脏、肾脏、呼吸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多个系统产生毒性作用。我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涉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多个重点行业,排放源分散且管控难度大,已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主要阻碍。

  从税制完善角度来看,原有征税范围需要扩大。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此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然而,随着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达300余种,大量排放源长期处于税收监管盲区。这种“选择性征税”模式既不利于税收公平,也难以构建全方位的污染管控机制,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来填补制度空白。

  从政策导向来看,此次修订是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绿色税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也要求“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税收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能够构建“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科学立法与稳妥推进的有机统一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修订,虽仅新增一条核心条款,却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实现“全面覆盖”,彰显治理决心。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该条明确,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税收调控从“选择性”迈向“全面性”。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且强烈的信号:任何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此举实现了对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无差别覆盖,为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和市场竞争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采用试点先行的渐进式改革路径。鉴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众多、涉及工艺环节复杂、监测计算要求高、税额核算难度大,且纳税人缺乏相关申报纳税经验,若直接全面推行征收,风险较高。因此,修订案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稳妥方式,授权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试点工作。这种模式借鉴了营改增、水资源费改税等改革的成功经验,通过试点积累征管经验、完善技术标准,能够有效控制全面铺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冲击,确保税制改革平稳实施。同时明确规定,国务院需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形成“试点、评估、完善、推广”的良性机制。

  构建技术支撑的制度化保障。修订案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征管中的技术难题,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体系提供了制度依据。近年来,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线监测、红外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得到广泛应用,为精准核算排放量、规范税收征管奠定了技术基础。通过将技术标准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能够确保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监测方法不统一、核算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税收征管争议。

  绿色税制升级具有多维价值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将产生多重影响。

  在发展层面,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本质上是运用税收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为节能环保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短期来看,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税收成本压力。长远来看,税收成本压力将转化为技术升级的驱动力,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那些率先完成绿色技术改造、实现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企业,不仅能享受“少排少缴”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合规成本,更能塑造绿色品牌形象,在日益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从而推动加速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此外,新政策的施行将促使涵盖监测设备、治理技术、环保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场发展,为绿色产业发展注入动力。

  在制度层面,有助于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此次修订将征税范围从传统污染物拓展至新型大气污染源,实现了对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全面覆盖。结合资源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我国已构建起“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的绿色税制体系,借助税收杠杆的综合调控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有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激发其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此举能够推动地方政府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执法监管等领域的能力建设,构建“征税、治理、减排”的良性循环机制,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在征管层面,有助于协同共治与能力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将有力推动构建更为紧密的部门协同共治机制。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难度大、核算标准复杂,需要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深化合作,完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共治模式。通过共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征管数据的实时共享,提升征管效率与精准度。不断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明确监测方法选择优先级和适用条件,形成科学统一的计量标准。重点完善在线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放系数等方法在不同情境下的技术指引,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对税务部门而言,需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提升税务人员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排放量核算方法、行业生产工艺等方面的专业认知水平,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同时,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申报流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履行纳税义务。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体系标准,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在社会层面,有助于增进生态福祉。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收范围将带来显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减少,空气质量将持续改善,雾霾、臭氧污染等环境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公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不断提升。同时,这将降低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减轻医疗负担,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产生健康效益。此外,成本的传导可能最终影响到消费端,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环保的产品,从而在消费侧形成对企业绿色生产的“正向反馈”,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税扩围催生多重效应

差异化治理思路符合环境税制的“庇古税”“让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本质,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标志着我国环保税制度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

  本次修法的核心在于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保税试点工作,意味着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税范围将从原先的18种大幅扩展至目前可检测的300多种。这一调整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朝着更科学、更精细、更法治化的方向深化,其影响将覆盖企业行为、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

  此次修法展现出显著的制度创新亮点,其核心在于采用了“试点先行”的渐进式路径。这种设计既坚守了税收法定原则,又为应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核算、征管等方面的技术挑战预留了政策探索与优化空间。法律明确要求国务院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法建议,这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政策落地的审慎态度和科学精神,确保了制度设计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为实现精准监管、公平课税奠定了基础。

  从背景与动因来看,环境保护税法修改是我国环境治理从局部管控迈向全面治理的必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2018年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达300多种,超过9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并未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清单式”管理已难以应对当前复合型污染的挑战,全面覆盖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构建一个更公平的法律约束网络势在必行。此次环保税法修改是响应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对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部署。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修改将对相关行业与企业产生显著且深远的影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作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将面临更严格的税费约束。短期内,企业需要增加在环保设施、清洁生产技术和源头替代材料上的投资,承担一定的转型成本。但从中长期看,环境保护税将通过“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双重机制引导企业行为。一方面,通过合理设定能够覆盖环境损害成本的税率标准,形成强大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将环境成本内化为技术升级的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差别化税率等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和绿色技术创新,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竞争力的双赢。这一过程将实质性地推动“被动减排”向“主动升级”的转变。

  从更广阔的社会与制度层面审视,此次修法将催生多重积极效应。在最直接的环境与健康层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将直接减少臭氧和PM2.5的生成,改善空气质量,从而降低公众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福利,并节约相应的公共卫生支出。在财政与治理层面,环境保护税为地方税种,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此项改革将增强地方自主财力,激励地方政府更积极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从“招商引资”转向“绿色筛选”,同时为地方开展生态补偿和污染治理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来源。并且,该政策兼具污染减排与气候治理的协同效益。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看,此次修法是健全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一环,它通过清晰的价格信号,明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促进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政策实施的复杂性与差别化治理的需要。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排放特征各异,包括工业源的有组织排放和生活源的无组织排放,不同行业和地区面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这种差异化治理思路符合环境税制的“庇古税”“让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本质,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笔者建议,未来的试点政策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排放类型的特点,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差异化税率,以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下一步,国务院将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办法,在特定区域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笔者认为,京津冀、长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可先行先试,探索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经验。环保税法的这次修改,是一项集认知深化、策略调整与机制重构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将推动我国的环境治理迈入一个精准发力、全域管控的新阶段,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