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0]5号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中税协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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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及时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及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

  二、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倡导的“非接触式”模式开展服务工作,提倡采取远程办公;

  三、将会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督促和帮助会员在开展服务的同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22日


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协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帮助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推荐使用网上税务局)完整、准确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服务纳税人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志愿服务(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业务准则部牵头,信息工作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会员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业务准则部、信息工作部负责)。依托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区分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志愿者入口,为个税志愿者注册及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平台将提供《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详见附件1),同时可供税务机关、地方税协查找、配置个税志愿者,实现个税志愿服务数据的实时统计,并预留系统生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电子版)功能。

  (2)招募个税志愿者(业务准则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负责)。通过中税协官网、官微发布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上线信息(包括注册操作指南),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此前已通过“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信息采集(2019)”系统成功提交信息的人员无需重复提交信息)。动员已签约合作高等院校(包括与中税协、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院校)财税类专业师生登录平台,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并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对接,主动作为,参与志愿服务。

  (3)设立个税志愿服务专项补贴(会员管理部负责)。以地区为单位,每个地方税协给予人民币5万元专项补贴,36个地区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专项补贴由中税协发放给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自行安排专用于本地区招募个税志愿者和开展个税志愿活动的相关支出。

  2、地方税协层面

  (1)招募个税志愿者。横向联系其他涉税行业协会、本地区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

  (2)组织开展个税志愿活动。联系省税务局或依据本地区个税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在平台中遴选个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并在平台中做好记录。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3)为个税志愿者提供保障并管理。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荣誉奖励。依托平台信息化比对,对个税志愿者资格进行管理,必要时解除《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在平台中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形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依据。

  (二)组织专题培训和公益宣讲(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教育培训部、宣传编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组织各类专题培训(教育培训部负责,持续开展)。培养汇算清缴宣讲师资队伍,借助税务机关、培训基地、税务师事务所个税业务专家,开展汇算清缴政策、网上税务局操作等业务培训(培训方案详见附件2)。

  (2)策划专题报道(宣传编辑部负责,持续开展)。借助《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2期),围绕税务师行业助力汇算清缴内容,邀请业内权威、专家、从业人员,分别从各自角度解读汇算清缴政策,组稿编入《特别关注》栏目。利用官网、官微及时更新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内容,宣传、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汇算清缴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宣传方案详见附件3)。

  2、地方税协层面

  (1)动员场景实操培训。根据省税务局要求,结合当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点,组织动员各类实操培训,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充分了解汇算清缴豁免办理政策、税务机关优化服务措施、税款计算口径等。

  (2)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名义,积极组织税务师行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公益活动。横向联系其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将政策送入园区、送进社区,对接、帮扶重点人群和特殊困难人群完成汇算清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建引领(中税协党委工作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党委对汇算清缴服务工作实施统筹领导,面向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出号召,在现阶段汇算清缴服务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并带领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公益活动。充分利用“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形象,成立个税志愿者队伍,在汇算清缴服务中展现税务师行业风采(号召书详见附件4)。

  (二)强化自律管理(中税协会员管理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在开展汇算清缴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诚信执业,确保服务质量,在协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防范涉税风险的同时,更要做好税务师行业自身的风险防御和管理。全行业要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秉承“守法、依规、诚信、共赢”原则,奖励与惩戒双管齐下,切实维护好行业诚信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市场认可度。

  (三)设置奖励机制(中税协党委工作部、会员管理部负责)

  行业党委将各地区参与此次汇算清缴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建党100周年”先进省级行业党委、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中税协将对开展此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纳入年度突出贡献奖评选。

  附件1:

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个税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志愿者承诺: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自觉遵守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签署的联合守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上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个税志愿者以及其他进入本平台的访问者须接受本协议条款,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信息平台的用户,遵守本协议所述条款,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

  一、注册

  (一)注册条件

  1、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意愿、能力和素质;

  3、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相应要求。

  (二)注册流程

  1、申请人通过本平台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税务师行业协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税务师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可查询志愿者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根据需求,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

  二、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个税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三)税务机关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也可遵循志愿者承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3、获得提供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6、可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服从志愿管理机构的管理;

  2、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勾选一项志愿服务内容;

  3、履行志愿者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开展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6、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服务强制解除

  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对个税志愿服务共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的情形,一经核实,强制解除本协议。

  五、注册信息使用

  注册用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会被本平台统计、汇总,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个税志愿服务工作所使用,不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不公开披露志愿者个人信息。

  六、协议条款的变更

  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协议条款予以变更,并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公告,不另行通知。变更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告即替代原条款,本平台注册用户须充分关注协议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继续使用或注销的行为。

  附件2:

培训方案

  一、背景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了“综合+分类”的税制,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在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并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面对有史以来第一次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面临着巨大的权责义务与责任风险。为帮助广大会员及纳税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提升广大会员单位汇算清缴执业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培养一批讲授“个税政策”的专业师资队伍,同时为税务机关的首次汇算清缴工作保驾护航,中税协组织行业专业人员采取面授培训、现场直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个税培训。

  二、组织面授培训

  1、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培训班

  时间:2020年6月

  地点:税务总局扬州干部进修学院

  师资:扬州税院专家教授

  内容:在解读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讲解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制,满足个人所得税代理业务的需求。

  2、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

  时间:2020年7月

  地点: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师资: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战专家

  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及税收征管情况介绍;个人所得税疑难政策解析;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走出去企业海外派遣个人所得税实务;商业模式与纳税模式的最优架构规划等。

  三、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发挥远程继续教育覆盖面广、成本低、时间自由等优势,利用“中税协网校”平台,组织扬州税院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务专家等,录制一系列个税涉税业务辅导课程。涉及政策解读、申报操作讲解、实务分析、问题解析等视频课程,作为会员继续教育课程。

  已上线课程如下: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实务讲解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讲解

  3、减税降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4、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析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问题

  6、关于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

  计划近期上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培训》

  从政策角度详细解读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及规则;从实务角度梳理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及服务标准;从法律角度解析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法律风控问题;从产品角度协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划汇算清缴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客户服务(扣缴义务人/企业与纳税人/个人)角度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梳理汇算清缴服务流程,增强客户体验等。

  附件3:

宣传方案

  一、组织专题策划宣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在中税协会刊《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二期,专题策划《发挥税务师专业优势助力个税汇算清缴平稳实施》专题,邀请业内专家、从业人员解读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二、集中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个税汇算清缴成效

  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自定义菜单栏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在信息工作部协助下及时更新数据。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专题报道各地活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等。

  三、组织全国税法知识竞赛

  以服务个税汇算清缴为主题,组织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个税汇算清缴政策,扩大宣传效果。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具体方案待定。

  四、组织个税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

  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名义联合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活动,具体活动时间和方案待定。

  附件4: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部署。为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更好地协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全力以赴确保首次汇算清缴平稳落地,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

  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组织协调,认真部署,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引导、支持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并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系列活动。支持地方税协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对接,积极参与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12366专家咨询坐席、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等公益活动;邀请税务机关参与,组织事务所、纳税人适时召开三方沟通座谈会,解答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行业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公正、诚信执业,杜绝不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行动起来,周密部署,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优势,迅速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个人所得税法进大厅、进企业、进社区等公益活动,采取宣讲、培训、解读、微课堂等多种方式,做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工作,免费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准确汇算。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希望行业党组织和各服务分团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序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不断树立行业专业诚信、奋发有为、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为服务税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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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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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image.png

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