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6-10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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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具有税源零星,涉及面广,不易征管的特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改变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根据车船使用税的特点,在征收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船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给你们,供各地工作参考。

  附件:

山东省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自成立以来,在车船使用税征管方面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胎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思想,重视车船使用税征管

  税务机构分设伊始,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把零散税收作为收入的重要增长点,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地方税收的征管,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省局要求各地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等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易漏难管的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省局的三令五申及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使零散税收的征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

  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下,收入虽连年增长,但税收流失现象也较为普遍,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征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实行源泉控管是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较为有效的途径。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与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了《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搞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税、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正常联系制度,搞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在公安、农机部门年审车辆时,由他们或地税部门派人对车辆进行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或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许多地市在转发该通知时,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济南市规定:自96年度起,在各公安车辆管理所开设办税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对公安车管部门在新挂牌和车辆年审两个环节给予把关。在新车挂牌时,要先到征税窗口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纳(免)税手续后再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在车辆年审时,由各种车辆的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期内未按规定完税的车辆,要先按规定进行补税并处以适当罚款后,方可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挂牌或年审手续。济南市实行该办法后,一改过去车船使用税税款多年徘徊的局面,1996年入库1129万元,比1995年增加了387万元,增长52.15%。二是实行纳税标志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粘贴钉挂纳税标志制度。规定自96年起,全省范围内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纳税车船都必须粘贴和钉挂由总局、省局统一制定的完税标志,以便车辆年审检查。实践证明,上述措施的实施,加大了税源控管力度,成效比较明显。为了加强车船标志管理,把这项工作做深入、扎实,省局又相继制定了《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两办法的实施,不仅以制度的形式把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和标志的粘贴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较充分地调动了各级地税机关搞好车船使用税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档案。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各种运营车船增加较快,其分布遍及广大农村和城市街道,这既为车船使用税提供了更多的税源,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我们一方面及时提出了开展社会化办税的新思路,组织建立了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网络,另一方面要求各基层地税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做扎实细致工作,并在泰安市进行了健全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档案试点。如东平县将农村所有车辆按行政村、按户主逐车纳入档案管理。我们及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省推广了泰安市的做法,使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四是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委托代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其强有力的行业优势,为抓好车船使用税征管,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行业优势和手段转变成自身的管理措施和力量,开展委托代征,堵漏增收。如临沂市郯城县地税局利用交通部门征收交通规费的微机网络,在微机上增加代征程序,根据不同类型车辆重吨位和座位,统一明确各类车辆的税款征收定额和各交管所代征税款的程序和要求,委托县交通局5个微机站16个交管所征收税款80余万元。五是加强纳税监督检查,最大限度控制了税收流失。由于地税部门不能对车辆进行上路检查,因此对各种车辆的纳税情况没有很有效的检查制约措施,而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对应纳的税款,能拖则拖,能逃则逃,不催不查不纳税,对此,我们做了多种尝试和努力,并逐步探索出一条控制流失,打击偷漏的新路子。如济南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通过到车管部门摸清“黑牌”汽车数量,发现全市6400多辆黑牌车辆中,缴税的只有1500多辆,有70%以上的偷漏税,每年流失税款60多万元。对此,他们首先在《齐鲁晚报》上刊登《“黑色牌”车七成偷税》的文章吹风,随后组织力量,采取拉网式检查,并根据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和财政社控办手续以及海关进口车辆资料逐一进行稽查。他们先后三次在市区几家大宾馆、饭店和大商场门口的停车场明查暗访涉外车辆,每次查出50多辆偷税车,发现只有13%完税率。根据检查的情况他们分批分别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和《济南时报》上将部分偷税车辆的车号和单位名称进行公开曝光。这一举动对涉外企业震动很大,有很多企业主动上门补税,并甘愿受罚,使流失的税款在较短的时间内收了上来,效果十分显著。六是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坚持不懈地进行税法宣传。由于各种应税车船遍及千家万户,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明白如何纳税是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此,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坚持常年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其效果越来越好。

  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

  我省在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总局的要求和预期的工作目标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探索和解决。我们将从山东实际出发,进一步搞好企业、单位代扣、代征车辆使用税试点,采用现代化手续,增强税源控管力度,研究制定比较有效的检查堵漏措施,继续提高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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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