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6-10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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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具有税源零星,涉及面广,不易征管的特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改变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根据车船使用税的特点,在征收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船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给你们,供各地工作参考。

  附件:

山东省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自成立以来,在车船使用税征管方面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全省车胎使用税收入9785万元,比1995年增收4367万元,增长80.60%,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思想,重视车船使用税征管

  税务机构分设伊始,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把零散税收作为收入的重要增长点,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地方税收的征管,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省局要求各地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等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易漏难管的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省局的三令五申及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使零散税收的征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

  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下,收入虽连年增长,但税收流失现象也较为普遍,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征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实行源泉控管是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较为有效的途径。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与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了《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搞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税、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正常联系制度,搞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在公安、农机部门年审车辆时,由他们或地税部门派人对车辆进行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或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许多地市在转发该通知时,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济南市规定:自96年度起,在各公安车辆管理所开设办税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对公安车管部门在新挂牌和车辆年审两个环节给予把关。在新车挂牌时,要先到征税窗口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纳(免)税手续后再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在车辆年审时,由各种车辆的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期内未按规定完税的车辆,要先按规定进行补税并处以适当罚款后,方可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挂牌或年审手续。济南市实行该办法后,一改过去车船使用税税款多年徘徊的局面,1996年入库1129万元,比1995年增加了387万元,增长52.15%。二是实行纳税标志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粘贴钉挂纳税标志制度。规定自96年起,全省范围内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纳税车船都必须粘贴和钉挂由总局、省局统一制定的完税标志,以便车辆年审检查。实践证明,上述措施的实施,加大了税源控管力度,成效比较明显。为了加强车船标志管理,把这项工作做深入、扎实,省局又相继制定了《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两办法的实施,不仅以制度的形式把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和标志的粘贴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较充分地调动了各级地税机关搞好车船使用税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档案。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各种运营车船增加较快,其分布遍及广大农村和城市街道,这既为车船使用税提供了更多的税源,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我们一方面及时提出了开展社会化办税的新思路,组织建立了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网络,另一方面要求各基层地税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做扎实细致工作,并在泰安市进行了健全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档案试点。如东平县将农村所有车辆按行政村、按户主逐车纳入档案管理。我们及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省推广了泰安市的做法,使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四是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委托代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其强有力的行业优势,为抓好车船使用税征管,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行业优势和手段转变成自身的管理措施和力量,开展委托代征,堵漏增收。如临沂市郯城县地税局利用交通部门征收交通规费的微机网络,在微机上增加代征程序,根据不同类型车辆重吨位和座位,统一明确各类车辆的税款征收定额和各交管所代征税款的程序和要求,委托县交通局5个微机站16个交管所征收税款80余万元。五是加强纳税监督检查,最大限度控制了税收流失。由于地税部门不能对车辆进行上路检查,因此对各种车辆的纳税情况没有很有效的检查制约措施,而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对应纳的税款,能拖则拖,能逃则逃,不催不查不纳税,对此,我们做了多种尝试和努力,并逐步探索出一条控制流失,打击偷漏的新路子。如济南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通过到车管部门摸清“黑牌”汽车数量,发现全市6400多辆黑牌车辆中,缴税的只有1500多辆,有70%以上的偷漏税,每年流失税款60多万元。对此,他们首先在《齐鲁晚报》上刊登《“黑色牌”车七成偷税》的文章吹风,随后组织力量,采取拉网式检查,并根据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和财政社控办手续以及海关进口车辆资料逐一进行稽查。他们先后三次在市区几家大宾馆、饭店和大商场门口的停车场明查暗访涉外车辆,每次查出50多辆偷税车,发现只有13%完税率。根据检查的情况他们分批分别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和《济南时报》上将部分偷税车辆的车号和单位名称进行公开曝光。这一举动对涉外企业震动很大,有很多企业主动上门补税,并甘愿受罚,使流失的税款在较短的时间内收了上来,效果十分显著。六是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坚持不懈地进行税法宣传。由于各种应税车船遍及千家万户,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明白如何纳税是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此,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坚持常年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其效果越来越好。

  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

  我省在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总局的要求和预期的工作目标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探索和解决。我们将从山东实际出发,进一步搞好企业、单位代扣、代征车辆使用税试点,采用现代化手续,增强税源控管力度,研究制定比较有效的检查堵漏措施,继续提高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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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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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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