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或未折现金额)应较减让前减少或与之基本相等,且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对上述租金减让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下列简化方法。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企业应当将该选择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二、关于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承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同时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确认融资租入资产折旧或摊销等费用。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应付融资租赁款等;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承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会计处理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出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确认为租赁收入。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租赁内含利率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出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确认为租赁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等;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承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出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出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确认为租赁收入。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因租金减让延长租赁期的,出租人应当在延长租赁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确认为租赁收入。
三、关于披露
企业按照本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企业首次执行本规定,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要求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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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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