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结合讲解“VIE架构红筹上市”
发文时间:2021-04-0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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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客户咨询境外红筹上市涉及的“VIE架构”搭建的相关问题,在就基本理论框架做简单沟通交流后,对方仍有些许困惑不解,其实,说到“VIE架构“这”个词,很多人都是不明觉厉、似懂非懂的感觉,原因就在于绝大多数人实务工作中鲜有接触,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VIE架构“,今日,笔者通过图文结合方式,来为大家进一步讲解清楚。


  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这些企业名字:新浪、搜狐、网易、百度、腾讯、阿里、国美、携程、蒙牛、新东方、红黄蓝教育、无锡尚德。


  以上企业存在两个基本共同点:


  1、它们清一色都是民营企业;


  2、它们都曾使用VIE结构的模式境外红筹上市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


  对于民营企业的这个共同点,相信大家都很好理解,因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诉求性、可行性、灵活性较强,但VIE架构红筹上市这个概念,对很多人来说,有点不明觉厉,感觉像是天外之物,但事实上,自上个世纪以来,我们所熟悉的很多“明星”上市民营企业,大多属于VIE架构红筹上市的阵营。那么到底啥是VIE红筹上市?为什么民营企业都会用这种结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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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VIE架构红筹上市”


  为了理解这个特别不明觉厉的词,我来举个例子:假设现在我们决定成立一个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并且这个公司属于多元化业务板块运作,包括线上教育、金融、培训、咨询业务、投资业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等,在运作了一段时间后,我们计划扩大规模,但资金不足,欲走上市融资之路。但是一打听才知道,想要在A股上市,估计要等猴年马月,到那时,可能花儿都谢了!


  于是,我们去找投行,看看能不能走境外上市,直接到境外融资。但一看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文,瞬间就傻眼、蒙圈了,这个似乎依然行不通,为什么?原来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作为一家中国境内的企业,想要直接去境外融资,首先要满足“四五六”原则,就是企业的总资产不得少于4个亿,上一年的利润不少于6000万,上市的融资额度不少于5000万美金。


  就算满足以上“四五六”原则的条件,还有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一系列的部门要跑,手续会非常地繁杂。即使到境外上市成功,以后万一要进行业务扩张,想增发股票、发行债券,还得二次报批,手续依然相当的复杂!


  难道上市梦就这么终止了吗?我们并不甘心,那该怎么办?投行的专家给出了个主意:“你们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可以考虑做一个VIE架构,走红筹上市的道路!”。


  那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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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到开曼群岛,也就是一个离岸的金融中心去注册一个公司,比方说叫“德居正国际”。为什么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因为哪里注册不仅非常简单,而且还很便宜,另外岛上提供注册一条龙服务,非常方便。


  然后,要通过一系列的协议,让“德居正国际”为大陆的“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提供各种独家服务,比如咨询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协议对以上服务内容会界定的非常清楚,并且要收取非常高的服务费——就相当于把境内的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收入,都转移到了德居正国际这家境外的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协议控制,英文叫做VIE结构。所以,“德居正国际”通过服务协议的方式,实现了对大陆“德居正科技信息公司”收入的整体控制,然后我们用“德居正国际”作为上市主体,到港交所或者到美国纳斯达克去申请上市。


  这种让一个境外公司,协议控制大陆公司业务到境外上市的模式,就是VIE结构的红筹上市。更准确地说,红筹上市是一个统称,以大陆业务为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就是红筹上市,其中通过这种协议控制,也就是VIE架构这种方式,是民营企业最常见的一种上市方法。


  二、VIE架构的好处是什么?


  对”VIE架构有“了基本了解后,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经有点似懂非懂了!为什么如今国内的很多巨无霸的公司当初都钟情于”VIE架构境外红筹上市“?它的好处到底是什么?


  其实,对于一个民营企业来讲,原因很简单:


  第一、方便融资,融资规模大;


  第二,避免了繁琐冗长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程序,融资周期短;


  第三,可以实现财富可以最大化。只要上市成功,所持股份没有流通上的限制,很容易抛售变现,套取现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绕开监管。这个怎么理解?比如说,因为“德居正科技公司”有网络出版服务的业务,那它就没有办法到境外上市,因为这个行业国家规定,不允许有外资进入。但是,在境外注册的“德居正国际”并不受这个限制。所以,通过这个协议控制即VIE架构的方式,大陆的德居正科技公司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就实质上形成了两分离的局面。“德居正国际”通过协议控制间接获得了大陆“德居正科技公司”的收入和资产,但是在经营管理上,并不直接形成对大陆这个公司业务的任何改变和冲击。换句话说,通过这个协议控制,就达到了既满足国内监管要求、又满足境外上市要求、还符合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际控制并表核算的多重标准,可谓“一石三鸟”。


  实际上,这种协议控制的VIE架构,是新浪在2000年左右,为了实现境外上市而创造的。当时我们国家,不允许外资或者外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但对提供技术服务没有限制,所以新浪就设计了一个境外投资者去投资离岸公司,然后以独家服务的合作方式,来取得境内公司控制权的模式。所以,VIE架构也被称为“新浪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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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模式”横空出世后,当初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都开始采用了这个模式。而且,在实践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个结构也被设计得越来越复杂。比如说还可以在开曼公司的上游和下游再设立一个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册的公司),这个岛是全世界最宽松的注册地,几乎没有税收,几乎连股东材料都不用提交,隐秘性特别好。假设说,”德居正科技公司“中,有某位股东的姓名,不愿暴露出来,那就可以设置一个BVI夹层,实现将股东信息雪藏的目的。


  再比如说,按还可以利用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税收安排和税收优惠,在开曼公司底下再设一个夹层,香港公司,我称其为复合型的VIE架构。


  三、VIE架构的坏处是什么?


  通过以上描述,大家有没有感觉VIE架构红筹上市很完美,(SO Perfect,SO Beautiful)但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事务都存在两面性……那VIE架构的弊端或者风险是什么呢?


  (一)监管风险


  “VIE架构”的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管风险。


  比如说,工信部在2006年就出台过政策,要加强对外资准入的监管。再比如说,红筹上市把收入转到境外去,可能会涉及资本外逃的问题,还有,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境外和境内联动通道,进行资本转移,另外,就是国家也会担心这种结构设置,股东信息被雪藏,可能会有一些贪官利用这种结构转移资产,助长贪污腐败之风。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其实VIE的红筹结构处于一个比较“暧昧”的状态。监管层没有说No,在实践中基本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也没有明确说Yes,就是没有给一个正式的“准生证”,有点像”私生子“的感觉……2001年,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时候还要审批,拿到一个无异议函才能去境外上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又出台了相关外汇登记规定。2006年,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局等六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2009修订),也就是著名的“10号文”。这个文件给红筹上市增添了很多成本,而且设置了很多关卡,(本文在此不做过多赘述,欲知详情可查阅政策原文),这样一来,就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筹资之路,显得更加地不平坦,因此,很多人都认为VIE结构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


  (二)回归问题


  另外,VIE架构还存在境外回归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08年后,中国,国内金融市场扩容很快。尤其在12、13年之后,金融自由化,步子迈得越来越大,国内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也变得比较丰富。另外,中国A股市场,我们都知道,一直僧多粥少,所以A股市场的估值很高。那就有很多企业就动了回归A股的想法。要回归A股,就得拆除境外上市的VIE结构。俗话说,挣钱很难,花钱很容易,同理,打碎一个旧世界,往往比创造一个新世界还要难。所以,拆除VIE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整个拆除的过程也非常地漫长。


  所以说,这种VIE架构,可以看作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小缩影。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会不断地去创造新的模式和工具,但是在这个创造的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实,”VIE架构境外红筹上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比方说,要不要境外红筹上市?架构该如何搭建?要不要设置境内SPV、SPV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要不要设置境外SPV、在哪里设立境外SPV?选择外币基金投资者还是人民币基金投资者?红筹架构投资时、持有时、退出时会面临怎样的税务疑难或者争议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思考,笔者后续也会围绕以上问题,为大家进一步展开分析,届时欢迎大家继续前来”围观“。

 



  2014年3月的知识——


再谈递延税和VIE问题


  2013年12月,我发表过一篇文章,讨论了汽车之家对其可变利益实体(VIE)的累计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然而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我发现,另一家公司搜房网也对VIE留存收益确认了递延税。而搜房网和汽车之家的审计都是由安永(Ernst &Young)进行的。


  有人告诉我,我的博客让会计事务所好一顿手忙脚乱,因为他们都在想方设法为没有确认递延税找一个好理由。而爱康国宾健康管理集团(Ikang Globin Health Care Group,Inc.)的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文件则显示了会计师们打算如何应付这个问题。


  截止2013年3月31日,对于企业位于中国的VIE及其VIE的子公司而言,可供分配的累计未分配收益约为8,120美元。如果财务报表中的数额超出本土子公司计税基础数额,并因此导致应税暂时性差额,那么应在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确认,例如,依据税法所提供的方法,报表所列投资数额可以通过免税的方式进行回收,而企业预计自己最终将使用这一方法。公司没有确认任何此类因VIE未分配财务权益收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我们认为,多余的收益可以通过规避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分配。


  上面的意思是说,如果能想办法将利润以免税的方式转出VIE,他们就没有必要确认递延税。规则的确如此,但要把利润从VIE中转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我看来,他们的建议是,公司将成立新的VIE,然后将旧VIE的营业资产转移到新VIE中。之后,旧VIE将被卖给外商独资企业(WFOE),同时进行清算。此举将把所有的现金转移到WFOE中去。


  这种交易的完成需要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个前提,在这笔交易中,旧VIE的资产可以通过免税的方式转移至新VIE。拿爱康说,VIE拥有9,100万美元的资产。如果要进行这样规模的资产转移,不产生税负(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似乎是不可能的。既然业务是由VIE运营的,那么VIE的价值有可能与公司的市值相当。因此,公司在拟定的IPO中有可能会被大幅高估,随之而来的收益似乎就会相当可观。


  第二个大前提是,VIE股东可以把旧VIE转让给WFOE,但旧VIE股东不会因此而获得资本收益。实现这一点的唯一做法就是,VIE股票以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在爱康这个例子中,VIE留存收益为800万美元,即必须转走的现金额。因此,如果VIE股票的成本基准不低于800万美元,那么这笔交易将不会产生资本收益。我敢保证,交易的成本基准接近0。因此,在估价时,公司股票的价值必须低于现金总额。采取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VIE合同严格限制了股东获取现金的能力。由于这些合同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因此推翻这一依据对于税务局来说并不是难事。


  当然,整个操作只不过是会计师们的想入非非罢了。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打算用这种方式从VIE那里抽取现金。他们只需要说,如果有必要的话,他们愿意这样做。没人打算从VIE那里抽走现金,而这是VIE构架的根本缺陷。


  我预计其他拥有VIE的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也会效仿爱康的做法,这样就不会被迫重述财务报表。当然,安永的客户除外。尽管个体实际模式的不同会对这个分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令人费解的是,安永和其他四大会计事务所的行事方式竟然存在差别。如果有人在以这种错误的方式行事,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应帮助企业把他们揪出来。


  来源:鲍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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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