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发展,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后续出台的文件对有关征收政策、管理等重新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了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征管,更好服务缴费人,参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要求,现将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1.07 皖地税[2004][2004]9号
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24 皖地税函[2011][2011]78号
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文件的通知 1999.05.31 皖地税[1999][1999]154号
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06.29 皖地税政四字[1997][1997]253号
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批复 1998.07.17 皖地税函[1998][1998]115号
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省供销社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2005.07.06 皖地税函[2005][2005]252号
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09.21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97]446号
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的批复 1997.11.03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97]490号
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9.06.16 皖地税[1999][1999]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现作如下解读:
公告中《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废止文件涉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份、地方教育附加2份、文化事业建设费2份。这9份文件一定时期内对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优化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形势发展变化,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后续出台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已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基于此,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公告发布《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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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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