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征收新政的三个问题
发文时间:2021-04-12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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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原减免税额是否打对折了?


  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将说明问题的演绎前提简单化,以便清晰看问题。前提是假设个体工商户的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或者说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则税总8号公告的计算公式简化: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50%)


  演绎过程:


  个体工商户没有减免的应纳税额=X


  原规定的减免税额=Y


  新政之前:实际缴纳税额=X-Y


  新政中新增减的免税额=(X-Y)×50%


  新政后合计减免税额=Y+(X-Y)×50%=X×50%+Y×50%=(X+Y)×50%


  新政之后,实际缴纳税额=X-(X×50%+Y×50%)=X×50%- Y×50%=(X-Y)×50%


  从表面上看,新政实施对原规定的减免税额Y打对折了,减免幅度反而少了!


  实际真的如此吗?再看真相:


  新政之后,实际缴纳税额=X×50%+Y×50%-Y


  什么意识呢?就是计算中先对X减半的情况下,里面包换了对Y的减半,由于新政对Y不予叠加减免,所以需要将其返算退回,然后依然是对Y全额减免,并不存在减免打折的问题。


  这里产生疑惑或者说是错觉的主要原因是对新政减免是否需要将原减税税额叠加的问题,新政恰恰明确是对减除原减免税额之后再予减免一半。


  问题二:关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分摊问题


  为了便于演绎推算,我们首先假设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为M。依据税总8号公告的计算公式,分摊计算是: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的扣减分摊=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现在假设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为A,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B。


  分摊比例=A÷B×100%


  当B≤100万元时,A=B,分摊比例100%,即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将全部计算为扣减项。那么,此时新政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50%)


  当B>100万元时,A=100万元,分摊比例<100%,即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出的其他政策减免税额部分参与计算扣减项,其他部分直接在B-A的所得部分中进行计算的税额中扣减,即在超过100万元的所得中按照原有优惠政策扣减。


  由此可见,作为扣减项,分摊比例越高,自然对于个体工商户仅仅从该项优惠看是不利的,即不利于微利的个体工商户。相反,超过100万元后,所得越高,可以享受的优惠反而也越大。


  对于微小获利的,如果按照不享受优惠政策前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那么实质上就是税总8号公告无法享受(不存在减免税额小于0要求缴纳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微小的、存在享受一些税额减免的个体工商户中会存在。


  这个分摊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是在针对无差别对待所得额的税额减免或者减征比例的基础之上,即不区分所得额的范围,全额适用。对于这样的税额,如果全额在100万元内扣减,显然对于个体工商户不合理,;如果全部在超过100万元的所得中扣减,虽然最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但在100万元之上的一定区间内会出现两段的拆分问题,可能计算也比较麻烦。采用分摊方法相对来说是最合理的。


  但应当指出的是,如果遇到按区间减免税的政策,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给予考虑:


  如,某地对孤老和烈士的所得(朋友所传优惠截图刚好是这个,虽然不是非常贴切,姑且使用一下)实行个税减征,一级是,全年应纳全年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二级是,全年应纳全年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减征50%;三级是,全年应纳全年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0元的,减征0%。在这一的减征政策中,仅仅从政策衔接的合理性来说是不适宜采用分摊方法扣减的,而应当采用在政策适用区间内对等适用计算。当然,采用8号公告计算分摊,总体上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的。图片


  问题三:适用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问题


  税总8号公告明确指出,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在维持原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减半征收。由此可见,新政的最大减免税额是存在封顶的,即最高峰值为经营所得为100万元时,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50%。但这是否是最优惠呢?显然不是,虽然从新政的减半幅度来看,这是减免金额最大,但如果有其他减免税额的,虽然拉低了新政效果,但实质性减免总额来看,自然会享受到更多。


  关于是否存在速算扣除数是否分摊问题:有一种说法,对于年经营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时,也要按照所得比例进行分摊。对于这样的说法是不太确切的。首先,从常理上看,这个所得减免的适用范围是0~100万元之间的所得,超过的部分不予享受,不是在超过100万元所得的所有所得中,随意选择区间进行享受。也不存在按比例分摊的事儿。


  也有人说,在同一税率区间的计算中,对于超过100万元的所得与100万元所得之间需要对速算扣除数也进行分摊,可以有效减少扣减项、增大减半征收计算基数,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这样的说法是不太准确的。速算扣除数只是在达到某一适用税率区间内时,为了计算方便,按照该段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并扣除之前各不同税率区间的税率差异造成的税额调整数,与处于该区间内的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计算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对于该数据的计算,直接采用税总8号公告公式即可,无需另外多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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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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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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