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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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在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黄山市税务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稽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定向抽查指标(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为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1、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工作计划与任务,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建立。

  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由为未达到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建立。

  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金三系统自动识别及生成对象建立。

  3、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税收执法资格证为基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实行动态管理。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检查事项合法。

  (二)确定检查对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16至2018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按阶段展开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9年5月1日—6月30日)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将通过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方式,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待查对象先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体情况、分户自查情况以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报送至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三)检查阶段(2019年6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

  开展税务稽查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日— 30日)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五、具体事项

  (一)组织领导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稽查局副局长为成员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选案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自查工作

  1.税务机关全面辅导和支持辖区内企业自查,帮助企业识别风险。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和财务数据,认真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

  2.对自查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

  3.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税务稽查部门及时予以确认,通过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结果录入后,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款入库。并收取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企业自查出涉税问题并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根据情节不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重点检查工作

  1.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采用随机和竞标方法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对象的经营规模和可能的涉税问题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力资源。加强查前辅导培训,明确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2.对自查不彻底、不认真,并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调配合。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提高对企业的税收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督促落实,稽查局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确保实现预期效果。税务机关在组织自查工作中要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自查提供便利和支持,通过与企业充分沟通,查找涉税风险点,帮助企业将涉税问题整改自纠。在重点检查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推行信息化稽查,综合采取团队化检查、项目化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组织形式,严格依法开展检查,确保查深查透和依法处理,切实提高重点检查质量,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震慑效果。

  (三)认真分析总结,发挥以查促管职能。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成果,归纳总结工作措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要整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征管、税政和法规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要确保总结工作质量,统计数据要详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杜绝拖沓敷衍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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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