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发文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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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着力提高收入质量。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省税务局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编发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自动提醒系统,促进优惠全面落实。

  2.做好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全年共向省政府报送税收经济分析报告8篇,其中3篇获得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组织撰写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3篇,其中2篇以税务要情专报省委省政府,1篇被中国税务报刊载。同时,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省政府有调整权限的相关税费政策进行测算,提出了减税降费建议。

  3.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编写了《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年版)》,出台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税费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税收环境20条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40余件,及时回复省政府办公厅等外单位涉税征求意见稿200余件,积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实体经济降成本等方面建言献策。

  4.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认真抓好环保税改革,与环保部门联合制定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制定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创新推出耕地占用税统计查询软件、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加强与烟草部门沟通协作,实现烟叶采购信息共享,强化了烟叶税税源管理。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深入落实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全年先后通过税务网站征求意见30余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对于界定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严格落实起草、报批、发布“三同步”要求。全年实际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份。

  2.组织开展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共宣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093份,修订发布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122份,新制定发布49份,确定无需清理继续执行的200份。同时,提请省、11个市和49个县政府采用替代方案统一清理了涉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还按要求开展了涉及军民融合、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证明事项等的文件清理,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3.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全年共向税务总局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份,其中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份;先后收到下级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52份。组织对下级报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整改纠正。全年未发生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收规范性文件提请异议处理的情况。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制定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工作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事项提请研究前,认真听取意见,未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上会。决策前,充分沟通,坦诚交换意见;决策中,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决策后,保持意见统一,分工抓好落实。

  2.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要求,依据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机关工作规则,积极将重大行政决策和内部重大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审议。

  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省税务局参与拟定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上报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制定重要的税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严格按研究范围分别报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情况相对复杂、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税收执法风险、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制审核范畴。制定了省、市、县(区)三级并区分集中办税、非集中办税两种模式的5大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针对每一具体审核事项,编制工作指引,明确审核依据、审核岗位、审核内容、送审材料、审核重点、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审核要求、承办岗位等,便于法制审核人员按图索骥,提高了审核工作质效。

  2.积极推动税务行政处罚规范化。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必须推、一般程序处罚逐步推、简易程序处罚鼓励推”的思路,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试点推行说理式税收执法,及时编制说理式税收执法文书模板、范本,组织开展视频培训,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织对蚌埠等6个市税务局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抽查,推动了制度落实,促进了执法规范。

  3.拓展一次办结事项范围。与省财政厅联合推出《财税优惠清单》,将361个财税优惠事项、486项减税(费)政策向社会公布。发布“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两个清单和办税指南,实现11大类791项业务“最多跑一次”,占全部办税事项99.4%,其中7大类610个服务事项“一次不用跑”,占办理服务事项的7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实现办税“一次不用跑”。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全省县以上税务机关均成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积极推行内控监督平台。

  2.深化内控监督平台应用。以内控监督平台应用为重点,建立25项内部控制专项制度及配套操作指引,运用内控监督平台、金税三期等系统开展日常性监控,初步实现内部控制由事后监督逐步转为事中事前监督、由“人防”向“机控”、由“分散”向“集约”、由“现场检查”向“远程分析”的转变,提升了监督质效。

  3.有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问题主动收集机制,对来信来访、局长信箱、网友留言、12366热线等渠道收集的情况进行汇总,从中发现纳税人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有针对地加以解决和引导。建立定时浏览、即时承办、限时回复、适时分析的“四时”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沟通不及时不顺畅引发信访事项。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妥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遵循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时、有效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全省税务系统实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2件,较上年增长188%,上年结转3件。其中受理44件,不予受理8件。经审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件、驳回复议申请的4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8件、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12件、调解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6件、责令限期履行的2件、未审结6件。

  2.认真对待行政诉讼案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规定,督促税务机关正确对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出庭应诉。全年全省税务系统共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16起,其中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7次;人民法院已审结13起,未审结3起。已审结案件中,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或终止诉讼的6起,经法院调解终止诉讼的1起。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完成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对11个二级栏目、16个三级栏目进行了调整。及时发布中央和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方针政策,保障纳税人获取消息的权威性、便捷性。宣传实时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解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展示安徽税务、税务干部的良好风采和形象,增加纳税人认同感。同时,强化舆情监测、汇集、分析,会同有关市税务局加强与网管部门和主要网站的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多方配合、快递反应、有效应对的工作格局。

  2.全面加强新媒体建设。以门户网站为核心,搭建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为一体的信息资源联动服务平台。完善微信、微博、客户端的管理机制,明确平台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修订网站管理办法,根据税务总局网站测评指标要求,完善网站功能及栏目设置,并加强日常监控和问题分析。

  3.参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将整合后的8类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全面统计、自动导入。累计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205.79万条。清理“双公示”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明确公示流程。累计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递信息1442条。同时,在省税务局内网新增“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模块,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一键查询”,即可了解纳税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在税务网站设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春风行动”专栏,主动公开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方便纳税人查询。举办培训班,全年共分区域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纳税人专题培训班90期,累计培训纳税人1.2万余户。围绕贯彻《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举办一次新闻发布活动、进行一次主流媒体专访、评选一组税收共治典型案例、发布一张《图说安徽税收保障办法》、策划一堂税收共治课程、组织一批集中新闻报道、拍摄一部专题宣传片、策划一篇深度专题报道等“八个一”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积极发挥徽州税文化博物馆作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法治文化(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长年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税收法治宣传。

  2.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新增M级纳税人,将新设立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评价范围,纳税信用等级扩围为A、B、C、D、M五级。全省参评户数由2017年的20.8万户增加至71.8万户,基本实现企业纳税人全覆盖。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发布了A级纳税人名单。扩大个体信用评价试点范围,将其他类型的个人纳入个体信用评价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由含山县、萧县、宁国市“三县”扩大至马鞍山市、萧县、宁国市“一市两县”,共5.42万户个体纳税人纳入信用管理,联评成功率100%。拓展“税融通”业务,与建行、工行、徽行等19家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3.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全省税务系统共向社会公布“红名单”纳税人信息2.91万条、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57户,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查询应用。同时,向税务总局和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送守信激励案例23个、失信惩戒案例9个。此外,开展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制定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选取部分县区先行试点,取得积极成效。9月份,在全国率先将省高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作为重要外部参考,全年有54名失信被执行人被撤出A级纳税人公示名单。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新税务机构“三定”到位后,全省税务系统省、市、县三级均设有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其中政策法规处1个、法制科18个、法制股61个。目前,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共有在编政策法规工作人员100人,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现有3名公职律师,各市税务局法制科均配备至少1名公职律师,其中合肥市税务局法制科6人全部为公职律师。

  2.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省税务局及时就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各市税务局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备战迎考。全省税务系统除江北集中区局之外共有1342人报考,参考1335人,平均82.13分,通过率为99.48%,在全国排名第12位。其中黄山、亳州、马鞍山、滁州、淮北、宿州、池州、安庆、宣城、合肥、蚌埠、铜陵等12个市局和江南集中区局的通过率为100%。

  3.扎实开展税收法治培训。注重加强对税收法治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全年先后在安徽大学、辽宁税专举办了2期税收法治人员培训班,培训120余人;在扬州税务干部学院举办了1期公职律师培训班,培训80人。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基本实行了公职律师按季度轮流值班制度,为公职律师执业创造了条件。

  4.全力打造法律服务团队。目前,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已初步组建起“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团队。其中省税务局拥有公职律师24人、内部法律顾问4人、外聘法律顾问2人;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共有公职律师162人,外聘法律顾问140余人。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起草、对外合同审核、税务争议解决等,均安排公职律师承担或法律顾问把关,较好地发挥了法律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1.完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及时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及组成人员,确保了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修订完善制度办法,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落实,较好发挥了领导小组的核心平台作用。全年共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4次,听取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汇报2次,审议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9份,审议通过制度规定7项,提出依法行政工作部署2项。

  2.建立健全会前学法制度。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制度,将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以及保密、预防职务犯罪等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范围。全年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4次,先后学习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抓好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全年共举办处级领导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4期、科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组长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4期,均安排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培训400余人次。同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均普遍开展了新任职领导干部宪法宣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等活动,形成了上下联动、领导带头、全员学法的法治教育新常态。

  二、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同时,继续抓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精神,加强税费政策研究,推进税费政策落实。针对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等重大改革举措,认真梳理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具体税费政策管理部门、一线征管人员以及纳税人、缴费人的沟通协调,努力找准问题,科学论证,精准反馈。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发挥好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税收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三项制度”如期顺利推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案例指导、以案释法等方式,督促税务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基准。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切实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围绕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开展案件审理,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三)进一步妥善化解涉税争议。借鉴“枫桥经验”,建立税务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畅通协调渠道,优化政策服务,增强有效预判,力争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畅通申请渠道,坚持有错必纠,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有效化解涉税行政争议。贯彻《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稳妥做好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主动应对每一起税务行政诉讼。

  (四)进一步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抓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对新录用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前辅导、专门培训。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税务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做好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公职律师岗位特点,安排、支持其开展执业活动,并加强执业管理。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崔磊 电话:0551-628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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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