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皖政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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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工作,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发布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督促各地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制度目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作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要求,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撬动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细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认真落实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确保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要落实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指导各地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发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安徽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税务和银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形成“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广“税融通”等信贷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督规定,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1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要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部署,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在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经济垄断案件、投诉举报、专项行动、日常检查等多种渠道,排查行政垄断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各地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求,优化政务诚信环境,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政务领域相关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严格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立法修法情况,积极做好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落实工作。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合肥海关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装运前检验制度,推行入境“先验放后检测”模式,推动货物进出境“提前申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参与企业。合肥海关、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确保通关环节需要保留验核证件数量减至48种,整体通关时间在2018年比2017年压减1/3的基础上,到2021年持续压减至1/2。省商务厅要落实国家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调整目录,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按要求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切实优化对跨境电商等企业退税服务,提升退税服务效率。全面推广电子化退库,实现出口企业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巩固“国门利剑2018”联合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发布安徽省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安徽省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省级实施政策文件修订工作,制定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推动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业建设项目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和提交材料规范,提高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的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落实,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要在2019年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省级清单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按要求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安徽政务服务网功能,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进一步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做好“皖事通”移动办事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用户体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质量检测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和认证证书种类,增加认证机构数量,督促降低收费标准,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推动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规范金融类协会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检查,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缴纳标准,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要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要严肃追究责任。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减免税规模定期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11个商标受理窗口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就近注册商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和使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打造自主商标品牌。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要依法查处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强化网上线索发现、源头追溯、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加强跨地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要根据国家专利法修订进程,跟踪推进我省专利立法修订工作,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走出去”和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健全完善涉及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持续进行动态清理。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按要求处理公布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提供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65号)要求,加强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大力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2019年底前建立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生效。省政务服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要求推进我省现有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适时对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修订。指导市县合理掌握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省财政厅要督促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痛点”,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局要积极对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牵头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评价。每季度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每半年对各地营商环境状况开展监测调查,每年底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落实,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五大系统”督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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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