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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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实名办税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一次采集、国地税双方共享共用”。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12366电子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我省地税机关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办税人员在下一次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2018年4月1日起,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3.诚信纳税承诺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我省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或依托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税务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4.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5.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6.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7.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8.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比,本公告增加了“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和“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三类事项。增加的理由主要是出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办理纳税定额变更时,要求纳税人实名办理,防止纳税人办税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申请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将税收证明类业务中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使用《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八)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地税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公告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应在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条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则,地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我省国税机关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了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因此本次公告我省国税机关不设过渡期。

  (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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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蓝图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无疑是备受瞩目的焦点。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5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宣布封关启动具体时间,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时间定于202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表示,全岛封关运作是更高水平开放的起点。

01 海南自由贸易港布局简介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税收制度将实现从“境内关内”向“境内关外”的根本转变,其“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将重塑公司及个人资产的配置逻辑,其中:

  “一线”放开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对进口“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按规定实施径予放行。

  “二线”管住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岛内自由”是指,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及机构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实现自由贸易港内企业自由生产经营。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

  在宣布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封关后,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期也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

02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政策简介

  一、税收政策

  1.零关税政策升级:

  降低进口成本,助力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

  “零关税”政策是指,自2025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从境外经“一线”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最新颁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对“零关税”政策进行了优化提升。

  封关运作前,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实施三张清单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png

 

  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主要变化如下:

  (1)商品税目扩容:

  全岛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上述三张清单,“零关税”商品范围将由目前的1900个税目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这比封关前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例如,某渔业企业从国外进口1个80多万元的养殖网箱,封关后可以免去8%的进口关税、1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节省约18万元。

  (2)享惠主体扩大:

  目前的“零关税”政策,仅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享惠主体。全岛封关后,享惠主体还将覆盖有实际进口需求的事业单位、科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监管模式升级:

  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同时,海关对“零关税”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实现“秒通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40号)

  2.加工增值免关税:降低适用门槛,与零关税政策形成组合拳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自2025年12月18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进口料件在海南加工后增值≥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关税(仅征增值税、消费税)。

  早在2021年,海关总署通过发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对设立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进行了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最新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不仅将该政策扩展到全岛,也对加工增值免关税进行了政策优化。

  政策优化的四大核心方向如下:

2.png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可与“零关税”政策形成深度协同,即: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经“一线”进口“零关税”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仍应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若在岛内进行加工增值超30%,再经“二线“销往内地,则可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需注意,“一线”进口后加工增值≥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①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②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③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25]34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提升企业净利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1)优惠税率15%

  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相比,在2027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5%。鼓励类产业企业需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同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并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控制。

  需注意,“实质性运营”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首要前提,税务部门将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核查:

  ①生产经营:

  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②人员: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③账务: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④资产:

  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使用,或对资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获得的营业利润或者境外子公司的利润分红,需要并入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抵免)。为贯彻《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把握好海南的优势和特色,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如境外分公司的营业利润或者子公司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资产一次性扣除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前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目前,全国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4.个人所得税减免:降低高端紧缺人才个税,吸引人才汇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和紧缺人才,在2027年12月31日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优惠所得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经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在海南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需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一般人员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②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特定人员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该类人员在满足一般人员条件第②点的同时,还需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条件。

  【政策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

  二、其他重要政策

  1.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

  2024年4月,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5月,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正式上线运行,EF账户资金划转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EF账户是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账户资金“跨一线”可依法自由划转,“跨二线”可在同名账户间、在额度内自由划转,资金兑换适用离岸汇率。此外,境外个人也可开设EF账户,且业务品种涵盖跨境贸易结算、外汇买卖、贷款等多种场景,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2.QFLP和QDLP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政策构建了跨境投资双向自由通道,QFLP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设立基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采用余额管理模式,资金可依法自由汇出、汇入,免于逐笔外汇登记,投资范围覆盖非上市股权、债券等领域(负面清单除外);QDLP则允许境内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境外一级、二级市场及大宗商品等,实行额度动态调剂,单个基金管理人额度无限制,且支持多只基金灵活分配额度。

03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自贸区政策对比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唯一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通过“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政策组合,构建了国内最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其全岛性、系统性、突破性的政策设计,形成了“境内关外”最高开放形态,相比于国内其他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也有着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更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更宽松的金融政策。

  以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国内最大的两个自贸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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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机遇洞察

  一、整体分析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政策体系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为核心要素,精准聚焦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为企业带来了多维度的发展机遇:

  从产业布局来看,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为企业聚焦自贸港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提供了强大动力。企业可考虑在自贸港运营鼓励类产业范围内的业务,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借助自贸港的产业扶持政策,实现产业升级与转型。

  在市场拓展方面,“零关税”政策让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具成本优势。对于出口型、外向型企业,可依托自贸港的政策和区位优势,拓展国际市场。

  在跨境投资领域,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走出去”的税务成本,企业可利用岛内设立的投资平台开展境外投资或并购,获取先进技术、品牌和市场渠道,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同时,自贸港与国际市场的规则逐步衔接,便于“走出去”企业搭建全球化管理平台,统筹海外机构运营、跨境供应链协同及国际市场联动。

  此外,随着自贸港的不断发展,岛内消费市场也在持续扩大,企业可深耕岛内市场,满足本地及游客的多样化需求。

  二、适用示例

  为更直观地呈现自贸港政策与不同企业的“适配度“,我们通过如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1.进口依赖型加工、制造企业

  适用场景:

  高度依赖进口设备、核心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加工企业,如医疗器械、精密仪器、航空零部件制造企业等。

  案例:

  某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海南开设工厂进行数控机床的加工制造。其进口了一批先进的加工设备、高精度检测仪器等生产设备,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精密加工、装配、调试等一系列工序,加工成一款高精度数控机床,增值率达30%,销往内地市场免征关税。

  2.“走出去“企业

  适用场景:

  有全球化战略布局需求的企业,例如出口型企业、跨境贸易与物流企业、拟开展跨境并购、海外项目投资的企业等。

  案例:

  某500强大宗贸易集团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国际贸易中心(子公司)。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离岸经济属性,避免了跨境资金往来繁琐的外汇审批流程,提高了外汇结算效率,极大地降低跨国资本调度的时间成本与合规成本;同时,该子公司从海南申请ODI全资收购一家香港公司股权,该香港公司年度利润为等值1亿元人民币,汇回海南自由贸易港相较内地企业可以节约85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直接增厚企业净利润。

  3.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场景:

  属于海南自贸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包括旅游业(如免税购物平台)、现代服务业(如物流、金融)、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

  案例:

  某鼓励类企业将研发总部迁至海口,进口服务器可享受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研发费用800万元,加计扣除后合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购进50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叠加15%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税负可降低62.5%。(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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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假设无形资产按照10年摊销

  结 语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前所未有的税收政策红利正在释放,为企业和个人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复杂的监管要求和精细化的合规挑战。天职税务作为深耕税务领域多年的专业机构,自2021年开始已经在海南设立分所,不管是对政策的理解还是对实操的把握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有任何税务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海南政策适配性评估服务、实质性运营合规方案设计、关联交易定价设计、加工增值免关税备案全流程代理、离岸架构与税收协定规划等一系列专业税务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