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2-13
文号:皖国税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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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要求,不断推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落实“两个减负”,切实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步伐,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将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行动规划和目标

  2017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总体原则是以纳税人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互联网+税务”为助力,行动方法是紧扣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现的问题,持续推进办税制度改革,工作节奏是“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总体目标是打造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实现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三提升”,创响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行动内容

  (一)提速减负,打造效能税务

  1.优化完善网上办税

  行动内容: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在现有12大类125个服务事项342项涉税业务网上受理基础上,覆盖实体办税服务厅所有涉税业务,增加网上受理即办业务,减少网上预申请和告知业务,优化网上办税互动功能,提升网上办税体验。大力推行网上办税,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扣款和网上申报合并计算)率不低于85%,其他业务网上办理率不低于60%。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国税、地税共同组织开发统一的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涵盖国税、地税所有网上办税业务,实现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采集一次信息、数据两家共享,报送一次资料、满足两家需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试运行工作及网上办税功能优化;7月起,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

  2.推行纳税服务智能管控

  行动内容:通过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实时提供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方便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提高办税效率。

  方法要求:通过分批分类推广纳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提升省、市、县局对办税场所的实时监控能力和窗口运行质效的管理水平。研发办税服务厅办税状况查询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方式,实时查看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推行双向预约办税

  行动内容:针对办税“波峰”“波谷”情况,在办税“波峰”期大力推行预约办税,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

  方法要求:省局研发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功能,开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网上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实现网上办税平台、官方微信、手机APP、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发起,办税服务厅受理预约服务,逐步构建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征纳双方互动的预约服务模式。

  时间安排:2017年7月起全省推行。

  4.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行动内容: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方法要求:通过推行实名办税,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办税人员已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且申请代开时实名认证通过的,企业类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全省推行。

  5.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行动内容: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政策,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受理,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在省局内、外网发布;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开展对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加强对银行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定期收集整理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6.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资料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7.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行动内容: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备案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8.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证明材料受理要求。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9.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行动内容: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10.提速出口退(免)税办理

  行动内容:改进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三、四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方法要求: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便退税办理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效率;加大对各地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各地推行无纸化管理工作的跟踪抽查。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1.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行动内容:优化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填写基础性数据后,由软件进行数据审核、逻辑计算、分类填写,有效辅导纳税人快捷准确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质量。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填写当期基础性数据后,软件自动补全其他数据,简化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优化网上申报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校验,增加申报表填写指引,引导纳税人准确快捷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2.减少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风险

  行动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方法要求:省局配合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实施工作组和软件公司的开发、测试工作,保证系统上线和使用;系统开发完成后,省局所得税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系统运转所必须的准备工作;系统上线后,各地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开展。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二)创新服务,积聚智慧税务

  13.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行动内容: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支持纳税人开展咨询、宣传、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等服务,同时统一整合办税服务入口,通过与纳税人的多元化互动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方法要求: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下,建立具有独立前后台和数据管理系统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能问、能看、能听、能查、能约、能办六大功能。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14.优化发票领用方式

  行动内容:提供发票网上、掌上申请,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领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完善发票网上申领、物流配送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并选择线下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5.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

  行动内容:提供增值税发票代开网上、掌上预申请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等渠道代开发票,税费一体化征收,选择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代开“线上办理、线下开具”。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扩大发票代开线上申请业务,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交发票代开资料,经核对通过并扣缴税款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提高发票代开效率。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及地方税费一体化征收。

  时间安排: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6.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行动内容:落实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方法要求:在前期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及时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7.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行动内容: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推行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电子发票在我省的使用范围,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时间安排:2017年继续推进。

  18.完善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完善升级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明确我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平台“外出经营网上管理”系统功能,省内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并推送电子信息,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9.优化跨省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探索跨省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探索建立泛长三角区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研究跨省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网上开具《外管证》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外管证》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的电子化。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启动。

  (三)精准发力,唱响便民税务

  20.加速实名办税进程

  行动内容: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线上线下采集纳税人及其代理人身份等信息,强化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针对实名办税纳税人开展个性化服务,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方法要求:加大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力度,按照新办户全面采集,存量企业户采集面不低于80%,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按照“一次采集、共享使用”的要求,全面梳理实名办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资料。加强实名办税信息分析,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提高服务精准性。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实行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7大类涉税业务的实名办理;12月底前逐步完善全过程实名制。

  21.整合联办关联业务

  行动内容: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促进分税种、分业务设置服务事项办税模式的转变,推动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归并整合。

  方法要求:从纳税人视角出发,全面梳理涉税业务事项,归并整合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涉税资料,开展增值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的关联申报、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登记信息变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等国税地税业务联办的探索。

  时间安排:2017年10月前完成。

  22.推进办税制度改革

  行动内容:推进纳税人自主申报,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探索推行信用管税办税制度,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自主申报信用管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23.扩大区域通办范围

  行动内容: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

  方法要求:继续扩大全省通办的业务范围,提升同城通办业务受理层级,做好通办事项的业务衔接、资料传递及归档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4.升级智能语音自助咨询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第三方平台等新兴媒介,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服务。

  方法要求: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软硬件设备,利用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打造智能语音办税引擎,建设12366智能语音知识库,增加智能语音交互功能,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发票查询和其他涉税信息查询等一系列人性化语音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完成。

  25.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

  行动内容: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建立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快捷处理通道”。

  方法要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涉税违法举报。增设12366热线IVR语音菜单“违法举报”选项,做好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与12366热线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举报工单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和稽查部门、督察内审部门之间电子化流转;省、市、县(区)各相关部门确立专人负责受理,实现专岗接听、归口查询,加速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时间安排:2017年5月实施。

  (四)公正执法,营造公平税务

  26.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行动内容:积极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健全税务检查、处罚告知、处罚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

  方法要求:部署全省开展《规范》的全员培训工作;督促全省稽查部门落实《规范》,规范我省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实现税务稽查执法规范化、机制科学化、方法信息化;定期收集整理各市在落实《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7.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行动内容: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所有重大税务案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实施审理。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事项,严格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备案、提请、受理、听证、审核、审理等程序,充分引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审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8.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行动内容: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体现执法公平,提高执法效能。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及时部署双随机工作平台,构建税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一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系统部署工作;二、三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初始化、业务功能验证测试、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搭建工作;四季度,通过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开展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29.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行动内容:建立制度,收集案例,实现案例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参考指导作用。

  方法要求: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定制度的适用原则、更新完善、监督检查等内容,详细规定案例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案例编写、审核、入库发布、运用和管理等方面职责。收集税务行政执法方面案例,重点是近些年全省国税系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从描述案情、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裁量标准、案件启示等方面建立电子案例库,供各执法单位参照,并根据执法需求,调整案例内容。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出台制度规定;7月底前开始布置案例收集工作;10月底前完成案例初步收集;11月底前集中组织人员对案例进行整理、加工、提炼;12月底前建立案例库。

  30.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行动内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方法要求: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做好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情况调查,按季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对该地区税源与征管状况的影响;利用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后续监管。

  时间安排:2016年12月启动。

  31.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探索开展对个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

  方法要求:联合省地税局共同研究探索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并组织测试,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评价试点。

  时间安排:2017年4月底前。

  32.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

  方法要求: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协助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税融通”产品,并与部分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推出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个性化”银税互动产品;各市、县、区局主动联系当地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合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五)合力共赢,构建协作税务

  33.加强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行动内容: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方法要求:建立POS划款异常局内各部门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局外相关各方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全面提高POS划款缴税功能的稳定性。积极与相关商业银行沟通,推进与相关商业银行在网上自主缴税的合作,试点推行网上银行端、手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4.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行动内容: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做好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试点,做好宣传培训辅导和试点推行。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5.推进国地税业务一窗办理

  行动内容:全面整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服务资源,推广办税服务厅“一窗一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方法要求:鼓励各地推行国税地税业务“一人一窗一机”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国税地税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原则上要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6.联合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

  行动内容:联合开展遵从合作、风险提示等大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方法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大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税收联络员制度,使税企双方就共同关注的重大税收议题能开展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形成共识,及时推动问题的妥善处理;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与省地税局共同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法无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促进税企双方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与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提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建议,指导大企业防范行业性税务风险,同时也从税收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动态,揭示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探索推出大企业办税绿色通道制度,为大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3月启动。

  37.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格化网点,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延伸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方法要求:各地按照24小时自助办税要求,加强与银行、社区和街道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让自助办税走入银行、社区和街道等更多公众场合,为纳税人提供更广泛便捷的办税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8.推进委托邮政等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行动内容:国、地税联合委托地方政府、邮政等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方法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邮政部门签署代征代开框架协议,使用国、地税的代征系统征收增值税和地方税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国地税税款一体化征收,发票开具信息进系统,减轻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压力,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39.开展涉税文书邮寄配送

  行动内容:对接现代物流实现涉税业务文书和纸质发票线上线下(O2O)配送或约时定点领取服务。

  方法要求:在原有纸质发票邮寄的基础上,拓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功能,开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0.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结合“走出去”纳税人需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各项税收举措。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和完善本省“走出去”企业清册,建立本省(市)境外被投资企业清册。加大“一带一路”和“走出去”重点企业服务力度,做好“走出去”企业政策宣传辅导和税收支持。完成第二版对口国家(土耳其)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做好境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1.推进区域税收协同管理

  行动内容:深化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应用,探索创新税收征管举措。

  方法要求: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2.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服务措施

  行动内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服务措施。

  方法要求:税务总局出台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服务措施后,第一时间根据我省实际进行复制推广,在总结前期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措施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出台举措的优化落地和反馈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作共进。总体行动由各级“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跨部门行动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省局各处室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在各项行动措施的实施及监督过程中发挥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本级负责的行动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工作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尽快取得突破。

  (二)鼓励创新,争创亮点。各地要把落实“春风行动”和省局管理服务创新项目结合起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推出创新服务举措,切忌照搬照抄,在落实“春风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季季有新风、招招有亮点,各项创新举措和工作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由省局择优进行总结推广,优秀服务举措被省局采用的,将作为对市国税局创新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注重宣传,塑造品牌。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突出“春风行动”统一品牌,积累“春风行动”口碑形象,灵活制作宣传册、二维码、小视频等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春风行动,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四)按季督查,及时跟踪。省局各处室要及时跟踪各项牵头行动举措的推动和落实情况,在季度终了前7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各市、县国税局要明确本级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在季度终了前7日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发现的问题纳入纳税服务质效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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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