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2-13
文号:皖国税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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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要求,不断推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落实“两个减负”,切实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步伐,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将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行动规划和目标

  2017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总体原则是以纳税人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互联网+税务”为助力,行动方法是紧扣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现的问题,持续推进办税制度改革,工作节奏是“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总体目标是打造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实现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三提升”,创响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行动内容

  (一)提速减负,打造效能税务

  1.优化完善网上办税

  行动内容: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在现有12大类125个服务事项342项涉税业务网上受理基础上,覆盖实体办税服务厅所有涉税业务,增加网上受理即办业务,减少网上预申请和告知业务,优化网上办税互动功能,提升网上办税体验。大力推行网上办税,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扣款和网上申报合并计算)率不低于85%,其他业务网上办理率不低于60%。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国税、地税共同组织开发统一的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涵盖国税、地税所有网上办税业务,实现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采集一次信息、数据两家共享,报送一次资料、满足两家需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试运行工作及网上办税功能优化;7月起,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

  2.推行纳税服务智能管控

  行动内容:通过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实时提供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方便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提高办税效率。

  方法要求:通过分批分类推广纳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提升省、市、县局对办税场所的实时监控能力和窗口运行质效的管理水平。研发办税服务厅办税状况查询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方式,实时查看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推行双向预约办税

  行动内容:针对办税“波峰”“波谷”情况,在办税“波峰”期大力推行预约办税,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

  方法要求:省局研发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功能,开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网上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实现网上办税平台、官方微信、手机APP、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发起,办税服务厅受理预约服务,逐步构建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征纳双方互动的预约服务模式。

  时间安排:2017年7月起全省推行。

  4.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行动内容: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方法要求:通过推行实名办税,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办税人员已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且申请代开时实名认证通过的,企业类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全省推行。

  5.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行动内容: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政策,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受理,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在省局内、外网发布;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开展对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加强对银行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定期收集整理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6.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资料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7.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行动内容: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备案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8.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证明材料受理要求。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9.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行动内容: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10.提速出口退(免)税办理

  行动内容:改进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三、四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方法要求: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便退税办理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效率;加大对各地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各地推行无纸化管理工作的跟踪抽查。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1.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行动内容:优化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填写基础性数据后,由软件进行数据审核、逻辑计算、分类填写,有效辅导纳税人快捷准确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质量。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填写当期基础性数据后,软件自动补全其他数据,简化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优化网上申报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校验,增加申报表填写指引,引导纳税人准确快捷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2.减少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风险

  行动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方法要求:省局配合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实施工作组和软件公司的开发、测试工作,保证系统上线和使用;系统开发完成后,省局所得税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系统运转所必须的准备工作;系统上线后,各地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开展。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二)创新服务,积聚智慧税务

  13.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行动内容: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支持纳税人开展咨询、宣传、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等服务,同时统一整合办税服务入口,通过与纳税人的多元化互动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方法要求: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下,建立具有独立前后台和数据管理系统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能问、能看、能听、能查、能约、能办六大功能。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14.优化发票领用方式

  行动内容:提供发票网上、掌上申请,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领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完善发票网上申领、物流配送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并选择线下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5.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

  行动内容:提供增值税发票代开网上、掌上预申请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等渠道代开发票,税费一体化征收,选择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代开“线上办理、线下开具”。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扩大发票代开线上申请业务,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交发票代开资料,经核对通过并扣缴税款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提高发票代开效率。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及地方税费一体化征收。

  时间安排: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6.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行动内容:落实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方法要求:在前期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及时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7.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行动内容: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推行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电子发票在我省的使用范围,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时间安排:2017年继续推进。

  18.完善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完善升级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明确我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平台“外出经营网上管理”系统功能,省内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并推送电子信息,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9.优化跨省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探索跨省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探索建立泛长三角区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研究跨省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网上开具《外管证》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外管证》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的电子化。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启动。

  (三)精准发力,唱响便民税务

  20.加速实名办税进程

  行动内容: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线上线下采集纳税人及其代理人身份等信息,强化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针对实名办税纳税人开展个性化服务,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方法要求:加大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力度,按照新办户全面采集,存量企业户采集面不低于80%,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按照“一次采集、共享使用”的要求,全面梳理实名办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资料。加强实名办税信息分析,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提高服务精准性。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实行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7大类涉税业务的实名办理;12月底前逐步完善全过程实名制。

  21.整合联办关联业务

  行动内容: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促进分税种、分业务设置服务事项办税模式的转变,推动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归并整合。

  方法要求:从纳税人视角出发,全面梳理涉税业务事项,归并整合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涉税资料,开展增值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的关联申报、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登记信息变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等国税地税业务联办的探索。

  时间安排:2017年10月前完成。

  22.推进办税制度改革

  行动内容:推进纳税人自主申报,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探索推行信用管税办税制度,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自主申报信用管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23.扩大区域通办范围

  行动内容: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

  方法要求:继续扩大全省通办的业务范围,提升同城通办业务受理层级,做好通办事项的业务衔接、资料传递及归档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4.升级智能语音自助咨询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第三方平台等新兴媒介,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服务。

  方法要求: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软硬件设备,利用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打造智能语音办税引擎,建设12366智能语音知识库,增加智能语音交互功能,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发票查询和其他涉税信息查询等一系列人性化语音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完成。

  25.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

  行动内容: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建立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快捷处理通道”。

  方法要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涉税违法举报。增设12366热线IVR语音菜单“违法举报”选项,做好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与12366热线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举报工单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和稽查部门、督察内审部门之间电子化流转;省、市、县(区)各相关部门确立专人负责受理,实现专岗接听、归口查询,加速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时间安排:2017年5月实施。

  (四)公正执法,营造公平税务

  26.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行动内容:积极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健全税务检查、处罚告知、处罚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

  方法要求:部署全省开展《规范》的全员培训工作;督促全省稽查部门落实《规范》,规范我省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实现税务稽查执法规范化、机制科学化、方法信息化;定期收集整理各市在落实《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7.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行动内容: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所有重大税务案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实施审理。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事项,严格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备案、提请、受理、听证、审核、审理等程序,充分引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审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8.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行动内容: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体现执法公平,提高执法效能。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及时部署双随机工作平台,构建税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一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系统部署工作;二、三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初始化、业务功能验证测试、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搭建工作;四季度,通过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开展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29.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行动内容:建立制度,收集案例,实现案例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参考指导作用。

  方法要求: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定制度的适用原则、更新完善、监督检查等内容,详细规定案例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案例编写、审核、入库发布、运用和管理等方面职责。收集税务行政执法方面案例,重点是近些年全省国税系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从描述案情、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裁量标准、案件启示等方面建立电子案例库,供各执法单位参照,并根据执法需求,调整案例内容。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出台制度规定;7月底前开始布置案例收集工作;10月底前完成案例初步收集;11月底前集中组织人员对案例进行整理、加工、提炼;12月底前建立案例库。

  30.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行动内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方法要求: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做好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情况调查,按季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对该地区税源与征管状况的影响;利用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后续监管。

  时间安排:2016年12月启动。

  31.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探索开展对个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

  方法要求:联合省地税局共同研究探索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并组织测试,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评价试点。

  时间安排:2017年4月底前。

  32.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

  方法要求: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协助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税融通”产品,并与部分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推出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个性化”银税互动产品;各市、县、区局主动联系当地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合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五)合力共赢,构建协作税务

  33.加强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行动内容: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方法要求:建立POS划款异常局内各部门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局外相关各方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全面提高POS划款缴税功能的稳定性。积极与相关商业银行沟通,推进与相关商业银行在网上自主缴税的合作,试点推行网上银行端、手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4.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行动内容: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做好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试点,做好宣传培训辅导和试点推行。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5.推进国地税业务一窗办理

  行动内容:全面整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服务资源,推广办税服务厅“一窗一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方法要求:鼓励各地推行国税地税业务“一人一窗一机”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国税地税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原则上要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6.联合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

  行动内容:联合开展遵从合作、风险提示等大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方法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大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税收联络员制度,使税企双方就共同关注的重大税收议题能开展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形成共识,及时推动问题的妥善处理;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与省地税局共同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法无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促进税企双方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与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提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建议,指导大企业防范行业性税务风险,同时也从税收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动态,揭示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探索推出大企业办税绿色通道制度,为大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3月启动。

  37.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格化网点,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延伸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方法要求:各地按照24小时自助办税要求,加强与银行、社区和街道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让自助办税走入银行、社区和街道等更多公众场合,为纳税人提供更广泛便捷的办税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8.推进委托邮政等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行动内容:国、地税联合委托地方政府、邮政等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方法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邮政部门签署代征代开框架协议,使用国、地税的代征系统征收增值税和地方税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国地税税款一体化征收,发票开具信息进系统,减轻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压力,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39.开展涉税文书邮寄配送

  行动内容:对接现代物流实现涉税业务文书和纸质发票线上线下(O2O)配送或约时定点领取服务。

  方法要求:在原有纸质发票邮寄的基础上,拓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功能,开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0.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结合“走出去”纳税人需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各项税收举措。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和完善本省“走出去”企业清册,建立本省(市)境外被投资企业清册。加大“一带一路”和“走出去”重点企业服务力度,做好“走出去”企业政策宣传辅导和税收支持。完成第二版对口国家(土耳其)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做好境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1.推进区域税收协同管理

  行动内容:深化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应用,探索创新税收征管举措。

  方法要求: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2.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服务措施

  行动内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服务措施。

  方法要求:税务总局出台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服务措施后,第一时间根据我省实际进行复制推广,在总结前期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措施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出台举措的优化落地和反馈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作共进。总体行动由各级“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跨部门行动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省局各处室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在各项行动措施的实施及监督过程中发挥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本级负责的行动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工作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尽快取得突破。

  (二)鼓励创新,争创亮点。各地要把落实“春风行动”和省局管理服务创新项目结合起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推出创新服务举措,切忌照搬照抄,在落实“春风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季季有新风、招招有亮点,各项创新举措和工作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由省局择优进行总结推广,优秀服务举措被省局采用的,将作为对市国税局创新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注重宣传,塑造品牌。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突出“春风行动”统一品牌,积累“春风行动”口碑形象,灵活制作宣传册、二维码、小视频等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春风行动,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四)按季督查,及时跟踪。省局各处室要及时跟踪各项牵头行动举措的推动和落实情况,在季度终了前7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各市、县国税局要明确本级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在季度终了前7日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发现的问题纳入纳税服务质效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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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