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房产税费谁来缴
发文时间:2021-04-23
作者:张春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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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经房产交易中介公司丙介绍,甲将其一套位于A县的商用房以每月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乙一次性支付年租金180万元。但甲未依照规定向A县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A县税务局查办案件过程中,在丙处发现相关房屋租赁协议,但与甲始终不能取得联系,难以确认甲是否在本地。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诸如甲这样的未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成为税务执法的难点,主要原因在于:从立法层面看,作为第三方的承租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比如,对于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此,甲为上述有关税费的缴纳义务人,乙作为承租方,在甲不在本地时应承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若无法举证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地,房屋使用人的纳税人地位就存在争议。从税收征管层面看,房屋中介机构所属组织未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发挥行业协会对税务监管的协助作用。


  现实中,此案例还可能引申出其他情形。比如甲提出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甲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随之灭失等。那么,税务部门是否承认民事法律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灭失?如何征税?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执法难点可以通过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明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引入税务代理制度,促进税收共治寻求解决。


  1、清楚界定纳税义务人与第三人的界限


  本案中,无法与房屋所有人取得联系是税务执法的难点。


  如果确认房屋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需举证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地,而举证难度较大。“无法联系”是否可以作为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地的理由值得探讨。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了税务执法的成本,也加大了执法风险。


  笔者认为,房屋使用人作为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人只是征管便利的需要,对财产拥有收益的是房屋所有人,不是房屋使用人,因此房屋使用人不宜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只应作为与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相关的第三人。为明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可以考虑引入法定税务代理制度。


  本案中,可将房屋使用人列为纳税人的法定代理人,无须证明纳税人是否在本地,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使用人应代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税务争议,防范税务执法风险,而且可以体现税务执法方式的优化。


  2、加强税务监管,建立“共治+监管”的新模式


  本案中,不掌握有关房屋租赁信息,是税务部门未能及时得知房屋所有人少缴税款情形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监管,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协同治税的机制。税务执法方式的优化应体现在征管、服务和监管的始终。税收征管方式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后续监管,联合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完善协同治税机制,使房屋中介组织行业管理协会能够实时或定期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税务部门与社会组织税收共治。


  另外,优化税务执法监管方式不应仅局限于税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应坚持实质课税原则。在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的这个过程中,不仅要监管纳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调查核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经济效果,从各项课税要素来研判纳税义务是否真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灭失,防止偷逃税款和规避纳税情形的发生,这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要依法保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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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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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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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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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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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