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7]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2-07
文号:皖政[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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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号),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全省信用分类监管和评价、信用修复、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标准基本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共享,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健全,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作用有效发挥,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广泛选树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全面、准确记录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依法依规评选诚信主体,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每月定期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2017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通过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2017年6月底前,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分办法,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供市场优惠服务。进一步扩大“税融通”业务覆盖范围,发挥褒扬诚信示范作用。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大力开发“信易贷”“信易债”“守合同重信用增信融资”和“市民信用卡”等守信激励产品,规范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多渠道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办好安徽好人馆。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2017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部署,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安徽”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建立全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联合奖惩触发响应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全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据此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2017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上下协同和跨区域联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省有关单位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奖惩。进一步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试点推进长三角区域旅游领域信用联动奖惩,逐步扩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与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自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同步归集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支持司法机关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安徽”网站集中公示。(省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经济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各地、省有关单位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优化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与省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国家、其他地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等联通,实现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权责清单,于2017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查询事项目录,将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中,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其中,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等重点领域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实施。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产生“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安徽”网站发布,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两类措施清单。强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指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2017年6月底前汇总、完善本级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奖惩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2017年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重塑诚信形象。(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明确流程、条件和时限要求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及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将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五、加强制度标准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制度标准。加快信用规章制度建设,指导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贯彻执行社会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地方信用标准化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推广地方平台通用版软件,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徽文化的优良传统,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安徽保监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鼓励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和省有关单位先行先试,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建立长效机制,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省有关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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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