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18
文号:皖政[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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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2.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省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6月底前全部定向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到期未细化分配使用的,由省财政统一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各级政府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3.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1亿元资金,充实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安排20亿元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市、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4.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5.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0亿元,充实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继续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政策。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抓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板设立、新三板转创业板等多重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6.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重点项目建设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省内钢铁、水泥、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等优质产品销售。完善煤电产销合作机制。开展皖产名优产品全国行等系列产销衔接活动。培育发展互联网企业,鼓励市、县(市、区)对本地网上年度销售额较大企业给予奖励。

7.积极扶持农业企业发展。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各地要将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量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生产,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保持有效投资力度

8.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粮食水利、中西部铁路、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贫困地区建设等领域,在继续加强原有平台建设基础上,围绕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创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绿色发展、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今后,省级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库内项目。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9.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6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完善省、市、县负责同志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制度。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对纳入“调转促”“大、新、专”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对2014年、2015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13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10.创新投融资机制。2016年,省财政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支持各地申报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实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支持各地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一轮战略合作,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国省道干线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实施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贡献考评奖励、金融服务、招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环境保障等规范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境内外资本投向本地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办好新一届国际徽商大会、安徽省与全国百户知名民企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巩固和扩大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成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特别是德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等项目合作。

12.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把“一尊重、五统筹”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提高新时期城市工作水平。鼓励和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脱钩,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支持开展产城融合等专项试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3.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14.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开展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有重要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在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三权”管理、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留职创业与职务发明、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创新型省份“1+6+2”配套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保险试点等补助力度。

15.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201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开展第一批基地考核评估和第二批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集中力量建设若干个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等。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最高100万元。

17.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支持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18.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加大“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将民营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纳入到专家遴选、荣誉表彰、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等范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

四、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19.大力促进消费升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支持发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扩大电子商务、智能家居等消费。支持企业以食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提升品质、创新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增加中高端、多元化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供给。

20.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省财政对省政府批准的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促进消费升级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力度。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2.稳定房地产市场。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五、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

23.支持外贸优进优出。2016年,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对参加境外展会、考察境外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贸平台、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货物进境指定口岸。

24.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跨国并购和承包工程。按国家规划,支持企业开展与印度尼西亚、巴西、厄瓜多尔、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产能合作,支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产业链企业“抱团出海”,促进钢铁、有色、建材、汽车等优势产业和富余产能转出去。适时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海外合作基金、多双边产能合作基金等对接。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5.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提高项目审批监管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条件管制,积极开展简易注销,实现企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26.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推进企业重组、推进整体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组织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企业,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设股权比例限制。积极探索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7.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好33项民生工程。加大扶贫攻坚十大工程投入,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城乡居民医保等项目补助标准。

28.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高度关注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2016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八、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

29.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做好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扩大省级政府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过快和隐性债务苗头,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3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各类融资行为,依法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按统一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置风险案件,维护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上,突破惯性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路径依赖,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引领我省经济迈上新台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贯彻“三个区分”精神,勇于担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要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机制,以责促行、以责问效,坚定不移地以责任到位促进工作到位。省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清单制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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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