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让的财税处理(六):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企业的处理问题
发文时间:2020-07-14
来源:理税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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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部重新修订租赁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以下简称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之前,税喵分别与您分享了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在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下发生租金减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相关问题,本期税喵将结合准则修订的主要变化,与您分享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租金减让应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一、2018版租赁准则主要变化


  2018版租赁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与租金减让业务无关的忽略):


  (一)承租方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涉及两个一级会计科目: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涉及两个二级科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一变化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差异不大,原理相同,只是科目发生变化。2018版租赁准则下,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模型为:


  借:使用权资产(原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原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原为: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使用权资产后续处理,同样涉及计提折旧问题,其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规定相同。


  (二)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对于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其简化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相同。


  (三)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无论是经营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原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原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2.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四)发生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2006版租赁准则下发生或有租金的处理相同。


  小结:


  对比2018版与2006版租赁准则,可以看出,修订后准则对承租人影响最大,主要体现在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一律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与2006版租赁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修订后准则的其他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名称的变化,其实质内容未发生原则性变化。


  税喵分析:


  通过对照2018版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我们可否得出这样的结论?


  发生租金减让,对于承租方而言,除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其简化处理应与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企业发生融资租赁的处理雷同;对于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发生租金减让应与执行2006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经营租赁的处理雷同。


  对于出租方而言,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应与执行2006版准则的企业发生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处理雷同。


  二、租金减让的简化处理规定


  依照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生租金减让,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租人


  1.两个继续。一是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2.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税喵分析:


  (1)减免的租金作为可租赁付款额(2006版准则称作为或有租金,下同),意味减免的租金一次性处理,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处理。


  (2)应在达成协议时处理。


  (3)关于对“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的理解。同样,不必纠结,财政部会计司给出的应用案例中直接按减免应付租金处理,而不考虑现值。


  3.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相当于达成协议时不做处理。


  4.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二)出租人。应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


  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


  (1)租金减免。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


  (2)延期收取租金。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2.融资租赁。


  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


  (1)租金减免。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


  (2)延期收取租金。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以上与大家分享了2018年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变化以及发生租金减让,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如何进行简化处理的相关规定。至此,税喵与大家分享了财政部关于租金减让简化会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给出应用案例的全部重点内容(本期内容所涉及的案例与2006版准则所涉及的案例相同),前期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查阅理税有道公众号查阅。


  学习租金减让简化处理相关规定,税喵再次提醒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正确区分租金减让的形式:减免租金、延期支付还是两者的组合。


  二是正确把握简化处理的适用条件。


  三是正确区分应进行简化处理的时间。是达成协议时还是实际发生时。


  四是正确把握简化处理的核心。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一次调整到位。实务中,应注意正确冲减相关会计科目。如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处理,应首先冲减当期已确认租赁收入,不足部分借记投资收益。


  五是注意区分税会差异,包括会计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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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