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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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长期稳定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开放、规范发展,特别是减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化危为机,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全面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隐性门槛,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附加条件。建立清理隐性门槛的长效机制,重点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加大清理力度。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得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开展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的清理工作。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

  (二)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改革,承接部分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资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大高精尖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三城一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向民营企业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每年向民营企业发布推介项目清单。

  (三)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央企和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项目控制权。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公开发布合作项目。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

  二、持续营造平等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五)健全政府重诺守信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府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造成政府严重失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解决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六)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处理民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违反刑法及相关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慎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涉嫌犯罪,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及时甄别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速办理。

  (七)完善社会化纠纷调解机制。健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事务所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优化北京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各区建立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

  三、不断营造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生机活力的政策环境

  (八)加快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资金融通的政策体系。落实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完善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功能,探索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服务中心,解决民营企业续贷难、贷款难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完善民营企业增信支持和金融服务体系,利用好市级融资担保基金,2020年底前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低于500亿元。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期内对试点区每年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

  (九)不断完善有利于民营企业降成本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及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新增产业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各区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减轻企业用电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推动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门、一窗、一网、一号”改革,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十)持续构建有利于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服务机制,坚持市、区领导走访服务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服务包”工作体系,兑现服务承诺。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企业服务功能,对企业诉求的办理情况进行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率考核。每年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营造重商亲商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评估制度,梳理并督促落实已出台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企业对政府服务和营商环境评价。

  (十一)建立完善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的政策体系。制定实施恢复生产秩序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实现疫情当前少减速、疫情过后加速跑。加大对民营企业在纾困、融资、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公积金缓缴政策。加强疫情期间援企政策效果的跟踪研判,实施效果好的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固化为长效机制。

  四、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突出民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原始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建设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推动研发链条前移。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研发,加快疫情防控关键技术和药品科研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前沿材料、5G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的应用场景建设。

  (十三)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机制。充分发挥首台(套)政策作用,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允许通过“直通车”评审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加快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引导民营企业开放发展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并购境外创新资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加展会、开展境外品牌和知识产权认证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信息、融资、法律、人才等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开展境外投资,构建海外市场体系。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区域市场。在京津冀地区,加快探索建立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模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龙头和骨干民营企业作用,参与区域间产业升级、项目建设、联盟合作。深入推进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布局产业链,鼓励京外民营企业利用首都创新资源禀赋完善创新链。

  六、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守信。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增强民营企业实实在在做实业、筑牢守法底线的意识,督促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疫情防控,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关爱帮扶和宣传鼓励。加大对优秀企业家的培育和激励力度,制定企业家培育计划,从理想信念、行业发展、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开展培训,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宣传。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联合互助等多种方式提升危机应对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强化统筹布局错位发展,促进科技文化深度融合,培育打造文化创意特色品牌。鼓励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因地制宜优化产业链布局。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七、保障机制

  (十八)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发挥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中小企业资金和平台促进、发展改革部门民间投资项目推动、投资促进中心民间投资信息平台服务、工商联桥梁纽带、科技和商务等部门行业管理作用。

  (十九)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工作评价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发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鼓励智库机构联合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营经济观测点,加强本市民营经济研究。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评价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二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开展民营企业百强调研和发布工作,宣传民营企业发展贡献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树立民营企业良好形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困难,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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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