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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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政府审改办制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代章)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企业和群众重大财产安全,是政府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市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等工作联系密切、衔接顺畅,各项业务办理平稳有序。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来看,依然存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不彻底、网上服务事项不全面、智能化人性化创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动产登记办事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需求为导向,以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衔接水平为基础,加强部门协作共享,充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大力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注重智能化、人性化服务创新,强化实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过户领证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物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优化整合工作流程,规范设置网上办事内容,科学制定和实施改革各项任务。


  2.坚持需求导向。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办事需求为导向,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抵押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在办理确权、转让及变更等业务时涉及的过程性审批环节,合理聚合关联业务最大公约数,充分共享复用政务信息,减省申报材料,压缩办事时限。


  3.坚持有序推进。根据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特点、关联业务复杂程度及信息化建设基础,合理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业务种类、实施次序及完成时限。对已明确完成时点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启动规则制定、系统研发及区级试点等工作;对需持续推进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尽快确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有着落,改革有成效。


  4.坚持资源统筹。以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行政资源效能为宗旨,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涉及多部门联办的物理窗口和网上接入端进行管理,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流程,对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交换等行政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8年5月起,物理聚合不动产登记办事窗口,实现自然人房屋权属转让中涉及多部门参与的业务一窗办理。


  第二阶段:2018年6月起,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一询三预”,即网上咨询、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网上预审、购房人资格网上预审、不动产登记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


  第三阶段:2018年底,在“一询三预”的基础上,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二、职责分工


  建立改革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审改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邮政局等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改革目标,研究改革举措,落实改革任务,指导各区开展改革试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构建不动产登记场所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强化对综合窗口建设的财务支撑。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强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推动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市邮政局负责做好证书寄送服务支撑。


  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按照改革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检查改革落实情况,做好不动产登记办事相关权力事项的规范、清减工作。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强化场地人员等方面支撑。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房屋权属转让业务一窗办理


  各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场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业务关联度、受理量及税收征管情况等因素确定窗口服务内容。实施初期,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新建房屋买卖(受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转让存量房及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分两部门办理和三部门办理两类联办情形。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信息录入及签订、涉税审核及征收开票、登记申请(包含购房资格审核纸质材料核验)等。其他房屋权属转让情形,在具备税收征管网络预审等条件后,逐步纳入综合窗口服务。


  各部门要结合不动产登记场所实际,做好综合窗口布局、服务容量及工作流程的部署整合,统一编制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和申请材料目录,合理规定办事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各环节时限总和)。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关联业务综合受理、行政资源管理及对外咨询答复等工作;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主要负责配置相应工作人员和系统接入,依职责做好业务办理支撑,对材料核对、信息录入、收费(税)、文书打印等可以合并设置的岗位尽量简并,对授权其他部门办理的业务,做好授权事项审查标准的培训及监督指导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方案实施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4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各区大厅做好窗口整合、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5月起,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大厅逐步推广综合窗口服务。


  (二)梳理制定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


  转变服务理念,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面向需求侧提供涵盖过程性审批环节,以“我要办”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按申请人类型、联办形式、处分情形、使用性质、权利类别等不同主题进行分类。同时,通过统一的线上政务平台,强化“我要查、我要办、我要问、我要评”等政务信息的汇聚、发布与展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进度查询、申办事项定位、提问咨询及评价帮助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的梳理制定,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网上服务


  一是实施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规划国土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在保留现有申请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线上预审、线下核验、一次办结机制,逐步推动各类依申请启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期分步纳入网上办理。同时,基于大数据分析,强化网上服务平台服务评价、自助查询、资源导航及提醒服务等功能,进一步丰富接入网上服务平台的网络渠道。


  在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时,申请人可在线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重复提供),由规划国土部门在系统中使用政务共享数据验证填报信息,核验上传材料,完成登记预审查。对网上信息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场所核验材料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办事主题,由规划国土部门在服务平台开发综合服务模块,申请人可在线填报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登记事项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资料,相关部门同步或分步在线开展业务网上预审,对网上信息审核最终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办事主题以外的其他服务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步研究推广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系统建成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底,90%以上的依申请登记事项实现网上办事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推行登记办事移动客户端预约。在西城区试点开展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预约服务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服务,确保企业和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接入登记预约需求。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系统功能,各区大厅做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起在全市逐步推广实施。


  三是强化购房资格审核协同办理。对自行转让存量房的情况,参照现有经纪成交模式,为申请人开通购房资格审核网上办理权限。申请人可在线填报信息、提出购房资格审核申请,交易部门网上初审通过后,通过信息共享验证初审结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5月底前完成相应系统功能上线,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结合动态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则,对可以公开查询的登记信息,在网上服务平台建立线上申请查询、后台快速反馈的机制。对不动产处分中涉及其他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要从依法行政、实践便民的角度进行规范。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审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四)优化房屋权属转让相关业务办事程序


  一是对存量房买卖业务,涉及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房源核验时,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对购房资格审核业务,涉及相关当事人名下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资格审查时,办理时限减少至5个工作日。待全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成果使用后,上述涉及非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房屋,在办理上述相应业务时,办理时限也减少至5个工作日。此外,进一步发挥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征管行政资源效能,不断扩充纳入快捷服务通道的业务种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确保本项改革措施第一、二项任务落实到位,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对委托经纪成交的情形,推行预告登记委托与网上签约在经纪机构同步办理、买卖双方委托经纪人代理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快捷服务的模式。对自行成交的,可以通过“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预告登记与网签一站式办结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预告登记办理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宣传,在购房合同中增加预告登记选项,做好经纪机构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房买卖制式合同内容调整和预告登记规则细化,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推广不动产权属证书物流递送和登记费网上支付


  对依申请启动且“非当场办结”的登记业务,推广证照寄送服务。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快递送达”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缴款书或相关登记文书,选择快递送达的,快递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支付。对准予登记的,规划国土部门可先行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登记费由邮递单位代收代缴。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非税收入收缴在线支付功能,实现登簿确权后,登记费网上支付与权属证书寄送同步办理。地税部门要同步研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增值税代开发票等材料的快递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局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权等多项涉证登记业务开通证书或相关文书的快递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是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敢担当、顾大局,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地。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情况列入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作为我市不动产登记“百佳窗口”专项考评的重要评价内容。由市政府审改办牵头成立检查组,对相关部门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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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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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