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国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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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26日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助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制度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此,对国务院2020年立法项目作出如下安排:


  ——围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印花税法草案,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法修订草案。


  ——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着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牢牢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或审批。要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推进时机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要将党建工作与立法工作高度融合,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本领和能力。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好立法入口关,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起草部门报国务院的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修改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立法修法工作,切实解决相关规定该硬的不硬、该严的不严、该重的不重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要探索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要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切实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查精准度,提升工作质效。


  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宣传工作。立法宣传是普及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当中,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解读法律法规,回应群众关切,弘扬法治精神,把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要探索建立年度重点新法专项宣传制度,配合立法进程开展集中普法宣传。要建立健全重点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的必备配套环节。要积极开展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宣传和翻译工作,讲好中国立法故事。


  三、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重点立法项目。


  起草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应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0.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1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5.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6.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起草)


  6.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局起草)


  9.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1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16.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17.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8.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2.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25.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3.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4.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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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