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规定了包括销售金融商品在内的五大类应税交易活动的税率和征收率,承袭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下的三档税率,同时还明确了销售额、税收减免等计算依据和操作方法。此次增值税立法,既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体现。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普华永道在第一时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读,并与企业分享其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之处。同时普华永道在深入了解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听取并广泛收集银行业企业对征求意见稿及目前税收制度的一些意见,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详细内容
关于银行业,我们听取并总结了行业对于增值税政策的各种反馈和建议,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服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和逐渐完善,目前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政策上基本打通。但是目前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贷款利息在全面营改增初期不得进项抵扣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增值税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上存在难度;二是贷款利息总金额巨大,纳入抵扣范围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三是利息的增值税抵扣可能影响贷款基准利率等重要金融指标发挥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贷款利息进项抵扣操作层面的障碍已逐渐消除。出于目前国家实质性减税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可以考虑将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进一步贯穿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让纳税人普遍受益,同时避免因金融服务业交易复杂频繁推陈出新,无法套用贷款定义而导致灰色地带,进而增加的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二)跨境金融服务
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情况,属于境内发生交易,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而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市场交易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代扣代缴存在难点。一是以购买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难以操作;二是代扣代缴时无法掌握境外投资者投资多个产品的正负差。
以外汇市场为例,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银行间外汇交易,其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所兑换的人民币资金须“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之后可以用于境内或汇出境外。鉴于购买人可能同样为境外机构,即使购买人为境内机构,也难以掌握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因此难以作为境外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执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考虑以交易中心或开户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如果同一境外机构投资多种金融商品,单个交易所或单个银行由于无法掌握总体投资情况,可以考虑按单个产品计算代扣代缴税额,同时给予境外投资者自行申报,并按照各金融商品正负差抵减进行清算后,进行补缴或退税的权利。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规定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然而当涉及跨境融资时,虽然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但由于境外银行非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除外资银行与其境外母行或者总行之间的往来之外的金融同业往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可以考虑将境外金融机构与中国境内非关联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入与借出纳入到增值税免税的范围中,并在实施条例中考虑明确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境外由其注册管辖地与银监会职能相同的监管机构所批准成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
(四)合并纳税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增值税合并纳税的原则。合并纳税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并有效解决合并纳税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税负差异。可以考虑进一步在增值税法或者实施细则中明确纳税人合并纳税的定义和具体操作,例如不同纳税人之间销项、进项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合并纳税的范围与条件等。
除上述问题外,金融行业共有的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进项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跨年度结转、是否可以考虑给予金融服务进项加计抵减政策等问题,我们已经在《》一文中做出详细阐述,网页链接如下:
【金融视点】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资管行业税收政策
注意要点
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目前还存在部分不适应行业现状的问题,有待国家层面考虑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优化。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银行业的高度关注。普华永道在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对于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同时,也通过人大、学会、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向国家层面提出银行业相关增值税立法建议。鉴于增值税政策对于银行业的影响重大,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政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进程,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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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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