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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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坚持从全市税务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全面确立法治意识,培树法治理念,严格税费政策落实,规范税务执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税收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权利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持续用力抓,步步深入抓,确保落地生根。一是“一揽子”统筹。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实行扎口管理机制和集中办公。明确重点任务,按层级、按项目、按时点组织实施,采取模板式、清单式、台账式具体推动,“一竿子到底”开展培训,确保税务总局各项部署直达基层。二是全覆盖辅导。按照“实简快硬”标准,连续三轮开展政策辅导,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辅导600余场,“一对一”答疑12万人次,上门精准辅导1万余户次。三是便利化服务。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台50余条便利化措施。逐步建立政策问题解答快速响应机制,编发政策指引、申报指南、热点问答等宣传资料120余种,持续增强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四是精细化管理。构建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体系,加强数据会审,打造“硬账单、铁账本”。持续开展综合性效应分析,算好“减税降费账”、改革“效应账”、纳税人缴费人“效益账”。


  (二)严格依法征税


  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统筹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着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效果相匹配。全面掌握各区域、各单位收入变化情况,加强收入形势预判和统筹谋划,实现收入稳定均衡入库;按季召开收入分析会,为局领导决策和强化征管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一是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分工安排。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宣传活动,在天津税务手机APP中推出“税收助力‘一带一路’掌中宝”,举办了“税收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税企座谈会、“新形势下融资租赁跨境业务国际税收”主题沙龙。三是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开展“问需党委政府、科学谋划分析选题”活动,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重点区域、重点税源调研税源建设情况,围绕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和税源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开展综合性税收效应分析。四是做好综合性税收政策会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回复工作。积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各委办局涉税意见回复和情况报告,回应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为我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加快税收信息化整合优化升级。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三是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优化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四是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有关证明事项要求,执行税收征管规范2.0,推出“全程网上办”事项13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180个,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实现“不用跑”事项102个。五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编制《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指导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遵循制定规则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按时向税务总局进行文件备案。按要求对公告类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不断更新完善天津市税务局税收法规库,方便纳税人查询。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要求,开展了对现行有效文件的全面清理。2019年清理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5件。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


  一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市局机关和系统各单位均建立了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有力推进了法治税务建设。法律顾问团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法律“智囊团”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不仅保障了我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还增强了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了行政风险,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二是统筹运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2019年,我局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在“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审理”“参与合同审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


  制定纳税人、缴费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组织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落地实施,做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编发税收征管基础数据报表,加强欠税管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核查,不断完善征管质量5C评价。统一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扩大定期定额覆盖面,实现了手机APP、网上办税等多渠道申报缴纳税款。深化办税实名,全市共60余万户纳税人已实名办税。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贯彻落实《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风险。对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岗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从处罚主体、种类、程序、文书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出要求。制作逾期未申报、发票违法、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等常见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考模板。


  (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是积极做好推行准备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办法,制定《天津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对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作出了整体安排,明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链和事项清单。召开推进部署会,统一部署和统筹推进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推进实施工作。搭建工作专栏,在内网搭建“三项制度”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工作动态、制度文件、政策答疑、视频资料等。在门户网站搭建“税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积极推进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和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金三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模块和天津市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加强对基层推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各单位“三项制度”推行情况。


  (四)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施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逐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联络机制办公室,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强化涉税违法信息共享,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管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等风险管理制度文件。深化数据管税,加强高风险事项和重点税源、行业、领域风险分析,开展涉嫌暴力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核查。强化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分析,推进反避税调查。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化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开展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及时更新维护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推动稽查执法向“移动稽查”“数字稽查”“智慧稽查”跃升,推进税务稽查指挥管理应用系统上线。


  (六)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规范管理应用系统。印发应用系统升级管理办法,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二是持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实现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交互,方便纳税人进行业务办理;落实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完善功能业务需求,完成模块的升级改造。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部署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发票风险管理。四是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推广上线手机APP和银联云闪付扫码缴税功能,覆盖互联网办税等多种业务场景。以电子退库全面推广上线为契机,实现退库信息无纸化传递。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上线,推进我市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运行内控平台,实现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围绕减税降费工作主题,按照持续完善“四位一体”内控制度体系要求,内控主责部门和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稳步做好内控风险点的动态管理工作。深入排查新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将新增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全部嵌入内控平台,实现内控风险点“留痕迹、可查询、能管理”的工作模式,内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对存量风险点及时更新,实现了风险目录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印发督查管理办法,科学推进工作落实,保证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廉政测评,制定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检视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五项专项整治。组织参观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底线。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主题教育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督促落实。规范一案双查工作操作办法,扎实开展“一案双查”。


  (三)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


  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巡察工作发展为目标,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定位。一是始终坚持理论武装巡察,全面夯实砸牢巡察政治理论基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党性教育。二是始终坚持深化政治巡察,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突出巡察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对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梳理编发操作指引手册,为基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指导。三是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巡察,切实规范提升巡察工作质效。创建具有天津税务特色的巡察文化品牌。四是始终坚持科技助力巡察,多层级全过程运行巡察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税务巡察”上线巡视巡察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运用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督察


  一是加强督审内控互相结合。内控检查的结论可直接应用于督察审计报告,实现内控检查成果的共享。二是加强督察审计成果转化。系统梳理并通报2019年度开展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督促各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持续提升税收执法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畅通公众沟通渠道,门户网站建立了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检举和意见征集模块。二是依托12366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建立涉税一般违法行为接收转办和轻微违法行为处理通道,方便纳税人和市民举报投诉。通过多渠道与公众沟通,在处理公众诉求,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三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调查涵盖我市税务系统所属的23个征管单位,共有4万余户企业参与了网上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基层抓好整改。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以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遵循,以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为支撑,强化平台运用,加强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形成了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强来信来访分析研判,规范信访问题处置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集中人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纪检组监督执纪作用。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优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履行复议案件审理职责,强化提高复议工作审查质量。二是推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按期答辩出庭,推进各基层税务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保证行政与司法衔接渠道的畅通。三是提高行政复议信息化水平,全面启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对初信初访的甄别,准确区分问题归属。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信访问题的,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办理。加强官方网站局长信箱管理,方便群众反馈意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制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原则,压实工作责任。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一是做好税费政策法规公开。依托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做好税费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2019年制发并公开规范性文件18件,通过天津税务网站的税收政策法规库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通过专家政策解读、企业典型案例分析、设立专题专栏和网站在线访谈等方式,充分开展政策解读,解答公众涉税(费)问题。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多渠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在网站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和税务稽查公告专栏,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将3.45万户A级纳税人名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同步对外发布。定期在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实名制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和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相关涉税信息480条。四是落实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开设“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以图解、视频、问答等方式共发布各类信息600余条。举办以减税降费为主题的网站在线访谈,召开落实减税降费新闻发布会,接受主流媒体采访,展示减税降费工作亮点和成效。


  (二)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根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天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流程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政务公开工作夯实制度基础。三是规范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细化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内容,积极推动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全面改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按照税务网站建设规范对网站界面布局做了全面优化调整,提高网站友好度,栏目层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纳税人查阅检索信息。加强全系统网站集约化建设,统一部署系统各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涉税信息查询、办税服务应用等功能栏目。建设融媒体编辑部,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实现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优化信息采编审发流程,落实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丰富信息资源,不断强化搜索、纳税服务、互动交流的移动端功能。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全面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任务清单。二是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印发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相关制度,按季度发布了市局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宪法法律纳入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三是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印发了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局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市局领导、部分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旁听庭审,接受了现实、直观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一是以减税降费宣传为焦点,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举办“双万双服促发展,便民春风在行动”减税降费体验日活动,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企业下户走访、企业座谈约谈等形式开展政策辅导培训。二是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以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街宣传、走访企业和委员代表以及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宣传等方式,发放宪法宣传资料,提供纳税辅导、涉税权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等便民服务,普及宪法及税收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三是充分拓展宣传渠道。在人民网、新华网、北方网等主流媒体报道百余篇,大力传播“政”能量,宣传改革成效,回应社会关切。邀请企业作为义务税收宣传员,走进学校“小小税法课堂”,利用共享汽车进行“移动”宣传,打造“一诗一图一快板”系列,创作拍摄视频《减税降费春风赞》,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主动推送守信和失信纳税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开展。在电子税务局中拓展纳税信用信息查询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将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进行通告,提高A级纳税人的知名度。加强信息公示,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每日自动公示。建立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拓展纳税信用向市场信用延伸,将A级纳税人名单主动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二是加大银税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市金融局的战略协作,合力打造“银税互动”平台线上升级版,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的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在线办理。三是持续做好黑名单和违法联合惩戒各项工作。定期公布黑名单,发挥惩戒威力,累计通过外网、信用中国等媒介对外公布黑名单案件一千余件,并向外部门联合惩戒单位进行了推送,用于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一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工作主题,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结合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部署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创新举措,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


  我局所辖各区税务局均成立了法制科,并配备了专业法制工作人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了基层法制部门,为法制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人才基础。


  (二)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执法资格管理的相关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税务检查证,不从事执法活动。


  (三)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按照市司法局安排开展了两次公职律师申请工作,进行了法律顾问续聘工作。举办了系统公职律师培训班,印发了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办法,从培养、使用、保障和激励等方面规范系统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领域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列为年度税收重点工作,从加强党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复议应诉职能、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做好税收普法工作等多个方面对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加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


  充分发挥党委对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统筹推进系统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配套印发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规则。召开了2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和4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协调落实。


  (三)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四)将税务法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


  坚持“双部署、双落实”,围绕完成税务总局和市政府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监控。把税务法治建设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任务,按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做好进度台账、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的痕迹化管理。


  十一、存在的问题


  2019年,我局就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各单位法治税务建设情况不够均衡,个别单位严格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依然不足,特别是复议应诉案件的实战能力还相对薄弱;对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使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扎实完成好各项税收任务,确保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深度融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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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