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62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坚持从全市税务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全面确立法治意识,培树法治理念,严格税费政策落实,规范税务执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税收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权利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持续用力抓,步步深入抓,确保落地生根。一是“一揽子”统筹。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实行扎口管理机制和集中办公。明确重点任务,按层级、按项目、按时点组织实施,采取模板式、清单式、台账式具体推动,“一竿子到底”开展培训,确保税务总局各项部署直达基层。二是全覆盖辅导。按照“实简快硬”标准,连续三轮开展政策辅导,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辅导600余场,“一对一”答疑12万人次,上门精准辅导1万余户次。三是便利化服务。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台50余条便利化措施。逐步建立政策问题解答快速响应机制,编发政策指引、申报指南、热点问答等宣传资料120余种,持续增强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四是精细化管理。构建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体系,加强数据会审,打造“硬账单、铁账本”。持续开展综合性效应分析,算好“减税降费账”、改革“效应账”、纳税人缴费人“效益账”。


  (二)严格依法征税


  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统筹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着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效果相匹配。全面掌握各区域、各单位收入变化情况,加强收入形势预判和统筹谋划,实现收入稳定均衡入库;按季召开收入分析会,为局领导决策和强化征管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一是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分工安排。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宣传活动,在天津税务手机APP中推出“税收助力‘一带一路’掌中宝”,举办了“税收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税企座谈会、“新形势下融资租赁跨境业务国际税收”主题沙龙。三是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开展“问需党委政府、科学谋划分析选题”活动,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重点区域、重点税源调研税源建设情况,围绕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和税源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开展综合性税收效应分析。四是做好综合性税收政策会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回复工作。积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各委办局涉税意见回复和情况报告,回应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为我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加快税收信息化整合优化升级。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三是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优化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四是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有关证明事项要求,执行税收征管规范2.0,推出“全程网上办”事项13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180个,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实现“不用跑”事项102个。五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编制《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指导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遵循制定规则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按时向税务总局进行文件备案。按要求对公告类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不断更新完善天津市税务局税收法规库,方便纳税人查询。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要求,开展了对现行有效文件的全面清理。2019年清理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5件。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


  一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市局机关和系统各单位均建立了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有力推进了法治税务建设。法律顾问团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法律“智囊团”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不仅保障了我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还增强了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了行政风险,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二是统筹运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2019年,我局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在“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审理”“参与合同审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


  制定纳税人、缴费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组织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落地实施,做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编发税收征管基础数据报表,加强欠税管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核查,不断完善征管质量5C评价。统一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扩大定期定额覆盖面,实现了手机APP、网上办税等多渠道申报缴纳税款。深化办税实名,全市共60余万户纳税人已实名办税。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贯彻落实《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风险。对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岗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从处罚主体、种类、程序、文书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出要求。制作逾期未申报、发票违法、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等常见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考模板。


  (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是积极做好推行准备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办法,制定《天津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对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作出了整体安排,明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链和事项清单。召开推进部署会,统一部署和统筹推进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推进实施工作。搭建工作专栏,在内网搭建“三项制度”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工作动态、制度文件、政策答疑、视频资料等。在门户网站搭建“税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积极推进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和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金三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模块和天津市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加强对基层推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各单位“三项制度”推行情况。


  (四)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施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逐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联络机制办公室,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强化涉税违法信息共享,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管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等风险管理制度文件。深化数据管税,加强高风险事项和重点税源、行业、领域风险分析,开展涉嫌暴力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核查。强化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分析,推进反避税调查。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化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开展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及时更新维护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推动稽查执法向“移动稽查”“数字稽查”“智慧稽查”跃升,推进税务稽查指挥管理应用系统上线。


  (六)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规范管理应用系统。印发应用系统升级管理办法,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二是持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实现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交互,方便纳税人进行业务办理;落实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完善功能业务需求,完成模块的升级改造。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部署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发票风险管理。四是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推广上线手机APP和银联云闪付扫码缴税功能,覆盖互联网办税等多种业务场景。以电子退库全面推广上线为契机,实现退库信息无纸化传递。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上线,推进我市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运行内控平台,实现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围绕减税降费工作主题,按照持续完善“四位一体”内控制度体系要求,内控主责部门和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稳步做好内控风险点的动态管理工作。深入排查新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将新增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全部嵌入内控平台,实现内控风险点“留痕迹、可查询、能管理”的工作模式,内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对存量风险点及时更新,实现了风险目录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印发督查管理办法,科学推进工作落实,保证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廉政测评,制定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检视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五项专项整治。组织参观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底线。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主题教育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督促落实。规范一案双查工作操作办法,扎实开展“一案双查”。


  (三)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


  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巡察工作发展为目标,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定位。一是始终坚持理论武装巡察,全面夯实砸牢巡察政治理论基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党性教育。二是始终坚持深化政治巡察,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突出巡察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对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梳理编发操作指引手册,为基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指导。三是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巡察,切实规范提升巡察工作质效。创建具有天津税务特色的巡察文化品牌。四是始终坚持科技助力巡察,多层级全过程运行巡察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税务巡察”上线巡视巡察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运用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督察


  一是加强督审内控互相结合。内控检查的结论可直接应用于督察审计报告,实现内控检查成果的共享。二是加强督察审计成果转化。系统梳理并通报2019年度开展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督促各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持续提升税收执法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畅通公众沟通渠道,门户网站建立了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检举和意见征集模块。二是依托12366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建立涉税一般违法行为接收转办和轻微违法行为处理通道,方便纳税人和市民举报投诉。通过多渠道与公众沟通,在处理公众诉求,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三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调查涵盖我市税务系统所属的23个征管单位,共有4万余户企业参与了网上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基层抓好整改。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以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遵循,以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为支撑,强化平台运用,加强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形成了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强来信来访分析研判,规范信访问题处置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集中人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纪检组监督执纪作用。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优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履行复议案件审理职责,强化提高复议工作审查质量。二是推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按期答辩出庭,推进各基层税务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保证行政与司法衔接渠道的畅通。三是提高行政复议信息化水平,全面启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对初信初访的甄别,准确区分问题归属。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信访问题的,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办理。加强官方网站局长信箱管理,方便群众反馈意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制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原则,压实工作责任。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一是做好税费政策法规公开。依托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做好税费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2019年制发并公开规范性文件18件,通过天津税务网站的税收政策法规库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通过专家政策解读、企业典型案例分析、设立专题专栏和网站在线访谈等方式,充分开展政策解读,解答公众涉税(费)问题。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多渠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在网站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和税务稽查公告专栏,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将3.45万户A级纳税人名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同步对外发布。定期在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实名制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和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相关涉税信息480条。四是落实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开设“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以图解、视频、问答等方式共发布各类信息600余条。举办以减税降费为主题的网站在线访谈,召开落实减税降费新闻发布会,接受主流媒体采访,展示减税降费工作亮点和成效。


  (二)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根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天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流程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政务公开工作夯实制度基础。三是规范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细化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内容,积极推动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全面改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按照税务网站建设规范对网站界面布局做了全面优化调整,提高网站友好度,栏目层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纳税人查阅检索信息。加强全系统网站集约化建设,统一部署系统各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涉税信息查询、办税服务应用等功能栏目。建设融媒体编辑部,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实现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优化信息采编审发流程,落实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丰富信息资源,不断强化搜索、纳税服务、互动交流的移动端功能。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全面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任务清单。二是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印发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相关制度,按季度发布了市局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宪法法律纳入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三是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印发了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局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市局领导、部分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旁听庭审,接受了现实、直观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一是以减税降费宣传为焦点,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举办“双万双服促发展,便民春风在行动”减税降费体验日活动,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企业下户走访、企业座谈约谈等形式开展政策辅导培训。二是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以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街宣传、走访企业和委员代表以及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宣传等方式,发放宪法宣传资料,提供纳税辅导、涉税权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等便民服务,普及宪法及税收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三是充分拓展宣传渠道。在人民网、新华网、北方网等主流媒体报道百余篇,大力传播“政”能量,宣传改革成效,回应社会关切。邀请企业作为义务税收宣传员,走进学校“小小税法课堂”,利用共享汽车进行“移动”宣传,打造“一诗一图一快板”系列,创作拍摄视频《减税降费春风赞》,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主动推送守信和失信纳税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开展。在电子税务局中拓展纳税信用信息查询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将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进行通告,提高A级纳税人的知名度。加强信息公示,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每日自动公示。建立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拓展纳税信用向市场信用延伸,将A级纳税人名单主动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二是加大银税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市金融局的战略协作,合力打造“银税互动”平台线上升级版,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的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在线办理。三是持续做好黑名单和违法联合惩戒各项工作。定期公布黑名单,发挥惩戒威力,累计通过外网、信用中国等媒介对外公布黑名单案件一千余件,并向外部门联合惩戒单位进行了推送,用于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一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工作主题,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结合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部署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创新举措,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


  我局所辖各区税务局均成立了法制科,并配备了专业法制工作人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了基层法制部门,为法制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人才基础。


  (二)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执法资格管理的相关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税务检查证,不从事执法活动。


  (三)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按照市司法局安排开展了两次公职律师申请工作,进行了法律顾问续聘工作。举办了系统公职律师培训班,印发了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办法,从培养、使用、保障和激励等方面规范系统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领域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列为年度税收重点工作,从加强党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复议应诉职能、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做好税收普法工作等多个方面对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加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


  充分发挥党委对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统筹推进系统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配套印发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规则。召开了2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和4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协调落实。


  (三)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四)将税务法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


  坚持“双部署、双落实”,围绕完成税务总局和市政府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监控。把税务法治建设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任务,按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做好进度台账、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的痕迹化管理。


  十一、存在的问题


  2019年,我局就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各单位法治税务建设情况不够均衡,个别单位严格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依然不足,特别是复议应诉案件的实战能力还相对薄弱;对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使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扎实完成好各项税收任务,确保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深度融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推荐阅读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股权转让后价格调整为何不能退税

近期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部分纳税人对个人转让股权退税政策存在误解,法院对争议问题作出判决,并在裁判文书中就有关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发现,近期有多名个人在转让股权后,因实际股权转让所得减少,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未获批准,遂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案例显示,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政策存在误解,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从裁判文书来看,法院不仅载明了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且就诉讼的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笔者认为,有关判定和阐述有助于厘清问题的实质、促进税法遵从和税务执法。下面结合案例展开分析。

  股权转让后所得减少要求退税的误区

  从近期公开的2起个人股权转让行政诉讼案例来看,有关个人要求退税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认为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准。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引用了67号公告规定。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当事人认为,其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少于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现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之前其已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应当退还。

  认为分期收款的应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当发生股权转让并收取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时,应当按照本期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认为股权转让预缴的税款应当多退少补。

  根据(2024)沪7101行初6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当事人认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具有不确定性,之前缴纳的税款是预缴税款,应当待协议履行完毕再统算该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该股权转让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于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多缴税款,理应退还。

  认为后续减少的收入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2024)沪7101行初694号案件中,当事人引用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即“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提出既然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后续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认为事后减少股权转让价格不适用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

  (2024)京02行终378号案件中,税务部门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认为,股权转让方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应退还。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该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转让方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决,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此时转让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退税。

  当事人认为,该文件描述的是股权转让后收回已转让股权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若只是减少股权转让价格,既未退款也未收回已转让股权,不是该文件适用的情形。

  认为申请有关退税有依据。

  比如,根据(2024)京02行终378号行政判决书,有关当事人提出退税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来由于协议调整,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项减少,据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减少,由此产生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多缴的税款应当退还。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5.png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