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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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推动市政府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落实,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和完善创新生态,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研究,就落实税收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辅导,提升科技创新政策知晓度


  (一)适时梳理政策。税务部门根据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型园区、科技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按税种、类型和企业需求分门别类梳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适时归集、修订和发布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对政策优惠方式、优惠条件、办理手续等进行全面集成,统一政策落实口径,解答常见问题,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并将有关税收政策指引编印成册(或电子书)推送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行业主管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及时将政策指引推送相关企业,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政策适用面。两部门应充分利用咨询窗口、网站答疑、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解疑释惑,深化宣传效果。


  (三)精准开展政策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政策辅导,帮助科技型企业办税人员全面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熟练掌握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科技部门,要利用行业主管优势,梳理重点优惠对象,将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入业务培训内容,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引导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部门牵头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大力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延长至10年。


  (五)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流程,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及时提醒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2017〕211号文件)规定的流程,使用市科技局开发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子系统,进行网上鉴定(特殊情况除外)。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持续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的普惠支持作用。


  (六)促进新型园区建设。科技部门定期将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等名单上传科技部,并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布。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提示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享受,不折不扣落实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将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范围内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异议鉴定、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先进服务业认定等权限下放到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高新区税务局对通过鉴定、备案、认定的企业,及时落实政策,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让。科技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积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严格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部门适时互通各自掌握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投资信息,精准辅导企业享受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促进科技人才支撑。科技部门要鼓励各类创新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税务部门要整合科技人才政策,简化政策申报程序,强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备案制,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健全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九)加强政策数据交换。两部门应完善工作沟通机制,促进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科技创新动态。税务、科技部门适时交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相关数据。两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备案或享受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政策的情况,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信息的情况,通报、交换意见,厘清政策口径,开展数据分析,以数据为基础,精准辅导企业落实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覆盖面。


  (十)加强政策落实后续监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采用企业“自行判断、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科技部门应及时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确保全市科技创新企业及时取得享受政策的资格,降低企业享受政策的税务风险。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两部门应共同开展后续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认知度和获得感。两部门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工作,共同开展调查研究,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不断优化税收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管理方式。


  (十一)加强科技型企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两部门联合完善科技型企业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机制,科学评定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价功能,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信息纳入税银互动,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十二)加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两部门联合探索编制科技政策落实责任清单,规范政策落实各环节执法行为,逐步向社会公布政策落实清单,自觉接受科技型企业和社会监督。对科技型企业,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税务机关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再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科技型企业因判定失误而错享政策的,及时提醒企业更正申报,消除企业不敢享受的顾虑,有效降低企业享受政策风险,减少企业涉税成本。


  (十三)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把落实科技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压实政策落实责任,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及重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合法利益。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将对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组成工作小组,分类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收集和解答有关问题,提升政策落实时效,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落实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收入形势严峻而使政策优惠落空,不因征管难度加大而使政策执行受阻。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加强科技创新的政策集成管理,不断推出方便创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工作措施,提升优惠办理时效,为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重庆市税务局、科技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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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