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2
文号:商服贸发[20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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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医保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现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0年8月12日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改革先行、开放先行、 创新先行和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提升“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地位,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试点,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市场活力更加凸显;高水平开放有序推进,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开放竞争更加充分;全方位创新更加深化,产业深度融合、集群发展, 市场主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试点地区先发优势更加突出,全国发展布局更加优化,有力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现 代化经济体系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深化,拓展提升。适应服务贸易成为对外开放新动力、对外贸易新引擎的新形势,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化拓展试点范围和探索任务,优化完善服务贸易治理体系, 全方位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以改革破解发展难题,赋予试点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坚持以开放激活发展动力,突出试点作为服务领域开放平台的战略定位,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放。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结合行业特性分类施策,优化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


  坚持错位探索,整体协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资源优势,推动错位竞争、多元发展,促进区域协同、全面发展。强化部门协作,合力保障和支持试点地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形成机制性、系统化经验。


  坚持守住底线,防控风险。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国内国际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底线思维,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 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稳步提升发展成效。


  二、试点范围


  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 21 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 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 28 个省市(区域)。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3年,自方案批复之日起算。


  四、试点任务


  (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形成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一致、统筹更加有力、服务更加到位的服务行业与贸易管理体制: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对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完善和强化地方服务贸易发展统筹协调决策机制。优化行业管理。完善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支持力度。探索下放行业管理和审批权限,率先推进放宽服务市场准入,进行压力测试,充分释放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强化制度支撑。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为全国服务贸易工作考核探索成熟路径与模式。推进联动协作。率先探索出有利于科学统计、完善政策、优化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决策;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坚持要素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开放与监管相协调、准入前与准入后相衔接, 从制度层面和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拓展开放领域。对标国际高标准,在充分竞争、有限竞争类重点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类服务领域的竞争环节,分别以全面取消、大幅放宽、有序放开为原则,推动取消或放宽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 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的就业机会,按照对等原则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探索制度开放路径。在试点地区重点围绕新兴服务业开放进行压力测试,推动有序放宽或取消相关 限制措施。在重点服务领域率先探索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开放发展成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推动现代服务业开放发展上走在前列。


  (三)全面探索提升便利水平。树立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构建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积极促进资金、技术、人员、货物等要素跨境流动:推进技术流动便利化。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推进人员流动便利化。探索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灵活就业制度与政策。推进签证便利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 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字贸易,为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的人员交流提供快捷顺畅的技术性替代解决方案。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探索构建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与我国数字经济国 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四)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努力形成有助于服务贸易业态创新的多元化、高效能、可持续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 推进区域集聚发展。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等平台作用,推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集聚发展,鼓励各地方探索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形成平台梯队。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集聚区域,推动服务贸易全方位布局和发展。拓展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完善数字贸易政策,优化数字贸易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数字贸易管理和促进制度。探索构建数字贸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组建国家数字贸易专家工作组机制,为试点地区创新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推进数字技术对产业链价值链的协同与整合, 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大力发展寄递物流、仓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测试、维修维护保 养、影视制作、国际结算、分销、展览展示、跨境租赁等新 兴服务贸易。对“两头在外”服务贸易的中间投入,在政策等方面探索系统化安排与支持。积极促进中外技术研发合作。推动传统领域转型。创新传统服务贸易发展动能,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旅游、运输、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 国际化发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着力加强旅游、体育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入境游特别是中高端入境游,促进来华留学、就医和购物,提升生活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引 导消费回流,吸引入境消费。


  (五)全面探索健全促进体系。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深化服务贸易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政府 市场高效协同、国内国外有机联动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支持和引导广大企业面向全球配置资源、拓展市场:强化促进平台。继续推进试点地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拓展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推动中国技术、中国标准、中国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优化促进机制。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以共建“一带一路” 国家为重点,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探索基于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贸易促进机制,及时收集企业诉 求,协助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更加国际化的商事纠纷解决便利。


  (六)全面探索优化政策体系。适应服务贸易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推进政策创新,推动建立系统性、机制化、全覆盖的政策体系:完善财政政策。创新公共资金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进一步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贸易新业态培育。拓展金融政策。拓宽服务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 务。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发展创业投资。优化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政策。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


  (七)全面探索完善监管模式。探索符合新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监管职权规范、监管系统优化、监管效能提升:优化行业监管。确立分类监管理念,聚焦旅游、运输、金融、教育、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在试点地区之间推进错位探索、共性创新、优化监管。探索监管创新的容错机制。加强监管协作。探索基于政府权责清单和政务信息共享的服务贸易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建立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运用“互联网+监管”,推动加强服务行业领域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衔接,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八)全面探索健全统计体系。推动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方法,切实提升服务贸易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统计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健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高重点监测企业的代表性。拓展统计范围。探索涵盖四种模式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强化统计合力。探索建立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统计分析机制,为试点成效评估建立数据支撑和科学方法。


  五、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全面深化试点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商务部, 并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 及时报送试点成效和经验做法。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将试点工作纳入服务贸易工作统筹谋划,把重点推进和探索的事项放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协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要加强督促,对下放至省级的服务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落实执行。要加大支持力度,出台积极支持试点的相关政策,创造有利制度和政策环境。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财政预算对承担重大改革发展任务的试点地区,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试点地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人员、经费等 保障,积极支持试点地区从事服务业扩大开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关领域人员的国际交流合作,稳妥有序开展公务人员境外培训。试点地区中的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同时落实好上述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对试点地区积极予以支持,有关试点举措涉及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实施,试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定期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 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同时综合评估各部门、各地方试点推进情况及成效,及时做好经验总结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说明及附表)


  为确保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纵深推进,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围绕试点任务,研究提出 122 项具体改革、开放和创新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为试点提供政策保障。其中,大部分具体举措面向所有试点地区,一些举措仅在列明的部分试点地区先行探索,以鼓励错位探索、重点突破、多元发展。


  附表分工明确各部门“制订政策保障措施”的,原则上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附表分工明确各部门“负责推进”的,应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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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