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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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0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为了解《鼓励目录》出台有关情况,结合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商务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版《鼓励目录》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目录》是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2019年,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首次将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合并,发布2019年版鼓励目录,并大幅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对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3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贸稳外资,并审议通过一批稳外资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中既包括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包括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符合我国国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修订发布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分别缩减至33项和30项,大幅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同时, 两部门于今年3月启动了《鼓励目录》的修订工作,从而一方面在放宽市场准入上“做减法”,另一方面在优惠政策上 “做加法”,形成稳外资政策合力。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商协会等方面建议,广泛征求了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两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合理化意见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布2020年版《鼓励目录》。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十四五”时期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实现高质量的引进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修订《鼓励目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通过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并举,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提振外资信心,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增加鼓励外商投资条目,扩大鼓励范围。本次修订距上一版仅隔1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体现产业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使符合支持方向的新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在条目上只增不减。修订后的《鼓励目录》总条目1235条,比2019年版增加127条,全国范围增加65条,中西部地区增加62条,增幅超过10%;修改88条,主要是对原条目的涵盖领域进行了扩展。


  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增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端制造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在新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在绿色环保领域,新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等条目。


  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工业陶瓷等条目。安徽、陕西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问: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中的领域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商务部对于保障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在西部地区鼓励产业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鼓励目录》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目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帮助外资企业用足用好鼓励政策。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在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成立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强化对重点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外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及时向各级商务部门或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反映,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分类推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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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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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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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