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10-24
文号:皖政办[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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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培育经济新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发展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放开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在名称登记中用电子商务作为行业用语,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网络监测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发现处置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能力。针对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适时组织网络经营商品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电商领域企业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和网络品牌管理,做大做强我省电商品牌;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沟通协作,形成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合肥海关)

  (三)营造发展氛围。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促进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建立电子商务孵化体系。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电子商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创业指导班、创新大赛、论坛、会展等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参与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对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中遇到的新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支持发展。在企业注册、缴税、通关、检验检疫等各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互联网思维,提升各级领导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和督查,确保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支撑体系

  (五)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推进“宽带安徽”建设,提高宽带网络城乡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发展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支持重点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挖掘行业数据价值。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速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电子商务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基础设施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六)构建现代物流快递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和快件处理中心,支持各地建设快递物流园区,吸引快递企业总部在我省建设快件分拨(转运)中心或后台服务(呼叫)中心,加快建设快递区域总部经济。支持快递企业入驻电商园区,享受电商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助推电商仓储配送一体化。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鼓励建设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推进高等院校设立快递集中服务场所,实现合法、规范运行;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将快递服务纳入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具有良好资质、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企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快建设安全、兼容、快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持省内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个人理财、小微企业融资、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构建移动支付、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等多元化电子支付体系,打造集网络销售、在线支付、融资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扩大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支持股权众筹平台建设,探索股权众筹、天使投资、孵化器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作开展。(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八)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发明专利申请,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组建省级电子商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电子商务研究院,集成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省级电子商务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四、推动转型升级

  (九)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开拓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及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构建和谐网络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建立网上商城,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化工、有色、林业、旅游等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培育电子商务特色村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差异化发展,培育乡村旅游、休闲经济、运动经济、养生保健经济、民宿经济等农村经济新业态。在特色农产品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旅游+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模式的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旅游局)

  (十二)促进电子商务与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完善电子商务服务生态链。培育一批专业性、有特色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网站建设、通信服务等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强化电子商务技术等基础支撑;培育发展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和售后服务等营销服务业,提升网络市场拓展能力;支持各市整合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创新融资模式,建设可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研究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完善合肥、芜湖等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和园区建设,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支持涉外会展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加快电子商务海外营销渠道建设,助力电商企业“走出去”,创立自有品牌,多渠道、多方式建立海外仓储设施等,提升电商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


  五、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产业发展、自主创新、服务业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领域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专业人才培训以及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支持安徽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销售,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电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减税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有关要求逐步将旅游、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十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电子商务产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国内外龙头企业落户和重大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中小微企业债券,加快企业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到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挂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商标知识产权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十八)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团队,优先纳入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在高端人才的住房、交通、生活配套设施、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九)加强示范带动。加快推进合肥、芜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合肥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继续努力争取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及时总结示范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六、引导规范发展

  (二十)强化信息安全防护。督促平台企业做好网络交易风险的防控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控预案,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企业与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托安全可信的地方性移动金融平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十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鼓励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引导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各类诚信创建活动,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行业组织,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快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指导与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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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