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
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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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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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近期,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1、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民生、重视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兜住民生底线。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有效加强惠民惠农领域的政策供给和投入保障。一是加强统筹力度。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在强化社会保障兜底政策落实、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开展专项治理。针对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2019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等七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有关突出问题、惩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行为,推动地方设立政策、资金和问题“三本台账”,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措施。三是完善顶层设计。专项治理结束后,虽然多数省份采取了规范管理的针对性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点上的、碎片化的,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为坚决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2020年,七部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跨部门机制,出台了《指导意见》。


  在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的关键时期,《指导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落地,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的考虑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为突破口,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到2023年,实现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实现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监管格局基本建成;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补贴政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绩效明显提高。


  3、问:《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答:《指导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创新举措。一是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以公开促改革,加快补贴政策和项目资金清理整合进度。二是规范代发金融机构,从源头上解决“卡出多行”“一人多卡”、“人卡分离”等问题。鼓励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三是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堵塞漏洞,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四是搭建集中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有关数据的集中采集和管理,为信息公开和加强监管提供保障。五是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同时,《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信息共享、深化绩效管理、持续加强监管等保障措施。


  4、问:农业农村部在规范“一卡通”管理,特别是农业补贴发放管理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在落实《指导意见》、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农业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督促指导农业农村系统全面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同步开展健全完善农业补贴实施管理制度专项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着力解决任务不清、责任不明、问责缺位等问题。二是推进政策信息公开。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等6类补贴,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三是健全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农业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年度投资安排、项目实施与监督、项目绩效管理等规程。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补贴管理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大力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权力寻租。


  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大力推进农业补贴数据信息化管理。强化农业补贴数据收集、核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补贴精准到户的核查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补贴信息精准化。继续完善“一卡通”使用管理,推动惠农补贴统一集中发放,做到“应统尽统”,杜绝“一策一卡”,严禁“卡外发卡”、“层层转拨”。二是不断优化完善农业补贴管理机制。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抓住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分配、任务下达、绩效考核等关键环节,让“一卡通”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明白卡”“幸福卡”“实惠卡”。三是持续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检查惩治力度。


  5、问:近年来,民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残疾人两项补贴在资金发放方面如何加强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2018年以来,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农村低保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等问题,集中通报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2019年,会同有关部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指导各地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强化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在资金发放中的三方制约机制。2020年,指导督促各地继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社会救助资金运行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隐患。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一是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二是做好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加强补贴信息的监测、对比和动态管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共享,配合做好软件数据接口对接、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工作。三是促进补贴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管理。


  6、问:《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请问社会保障卡在发放补贴资金方面的优势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社保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持卡人数已达13.29亿人,覆盖约95%的人口,广泛应用于社保缴费、待遇发放、就医购药等民生服务领域。通过社保卡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有利于持续优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以四川省为例,该省自2018年开展“一卡通”专项治理以来,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全部归集到社保卡进行集中统一发放,取得较好实践效果。


  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对于享受补贴的群众来说,不用重复办理银行卡、重复登记银行账号;对于基层工作人员来说,通过联网核验,可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发放周期;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补贴,可实现各类发放信息的集中采集和管理,有利于加强资金监管,让每一分钱都安全及时地发到群众手中。


  7、问:2019年,审计组织对29个省份179个县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开展专项审计,财政部等七部委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请问为什么要下这么大力气加强惠农惠民补贴资金监管?


  答:确保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安全管理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扶贫脱贫类、社会保障和救助救济类的补贴资金,更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发放环节多、公开透明度有待提升,一些地方不同程度推行了“一卡通”等发放方式,对方便服务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基层干部违规代持群众“一卡通”,滞留延压、优亲厚友、截留克扣、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问题,侵害了农民切身利益,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影响了惠民惠农政策实施效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以来,紧紧围绕惠民惠农领域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审计署开展专项审计,七部委开展了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有关突出问题,并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拿出治理规范措施,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群众身上。


  8、问:扶贫部门此次专项治理中做了哪些工作?结合《指导意见》的实施,还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结合专项治理,国务院扶贫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方案制定。要求地方扶贫部门认真配合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推动各地扶贫部门积极参与制定治理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进行抽查检查等工作。二是扎实推进专项治理。探索完善“一卡通”资金发放的有效做法,进一步规范到户资金管理发放。三是切实用好治理成果。积极采取信息比对、统一平台等措施加强对到人到户补助资金的管理。


  根据中央相关安排部署,脱贫攻坚完成后,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相关政策总体保持稳定。下一步,结合《指导意见》实施,扶贫部门要持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公告公示。落实“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要求。充分发挥12317 扶贫监督举报电话、驻村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监督作用。二是优化发放流程。与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数据交换机制。将防贫监测帮扶数据嵌入动态监控平台。三是加强常态化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扶贫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开展扶贫领域警示教育。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9、问: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如何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


  答:按照部门职责,银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二是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三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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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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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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