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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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机制,提高企业和群众申请补贴便利程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项目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第一节第九条规定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第三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第三节第四条规定的“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等项目,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实施,已受理的申请除外;第三节第三条规定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并入“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照“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当前未实施完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增加“吸纳就业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等项目。


  二、简化证明材料


  省按照国家“减证便民”部署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下简称指导清单,见附件),对国家和省现行、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照条件、对象、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申请程序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地要参照指导清单,开展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简化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清单或办事指南等,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有关内容。


  三、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要依托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补贴申领实现包含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等功能的全流程“网办”要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快审核效率,对就业创业补贴等项目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家审核、一次公示”,财政部门不作复核,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补贴申请。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可仅提交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劳动合同的须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劳动者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3.劳动者连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是否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应核验信息: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执行。


  (十四)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七)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八)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条件。2.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3.培训计划、培训名单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补助条件:(1)各地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2)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3)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4)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5)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网商交易记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和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可先申请补助。


  4.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就业失业监测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优化办事程序。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单位。


  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在校学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本清单“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的规定提出补贴申请。


  (二)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涉及补贴标准变更的项目,除已发放的不予调整外,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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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