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财规[2019]1号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肇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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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实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四条 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額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当期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资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属于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于豎ji庆市累计工作不少于90天;


  (三)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高端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笫九条 申请认定的紧缺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属于“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紧缺人才目录并成功认定的肇庆市急需紧缺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记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本人对申报单位在肇庆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与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机构,其中:境外高端人才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记紧缺人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属的各县(市、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申请(属新区范围的,向鼎湖区所属受理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如涉及在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向最后一个缴纳地所属县(市、区)统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申请(一年内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统一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申报日期为本年度的7月1日至8月15日,如因申请资料不齐需补齐资料的,补报资料日期可延后至8月31日。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受理审核机构指定的时间为申请补办。再次逾期的,不再受理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单位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无刑事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查)。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五)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肇庆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肇庆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肇庆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会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肇庆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肇庆市雇主、肇庆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肇庆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由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即时核查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自截止受理申请之日(8月3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税务部门应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公示5人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补贴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将受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请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手续。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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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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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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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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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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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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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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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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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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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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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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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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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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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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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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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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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