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财规[2019]1号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肇财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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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实验区(肇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技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四条 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額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当期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资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属于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于豎ji庆市累计工作不少于90天;


  (三)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高端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笫九条 申请认定的紧缺人才在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属于“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紧缺人才目录并成功认定的肇庆市急需紧缺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记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肇庆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本人对申报单位在肇庆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与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机构,其中:境外高端人才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记紧缺人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属的各县(市、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申请(属新区范围的,向鼎湖区所属受理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如涉及在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向最后一个缴纳地所属县(市、区)统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申请(一年内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统一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申报日期为本年度的7月1日至8月15日,如因申请资料不齐需补齐资料的,补报资料日期可延后至8月31日。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受理审核机构指定的时间为申请补办。再次逾期的,不再受理和发放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单位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无刑事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查)。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五)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肇庆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肇庆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肇庆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会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肇庆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肇庆市雇主、肇庆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肇庆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由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即时核查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自截止受理申请之日(8月3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税务部门应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公示5人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补贴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将受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请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手续。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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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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