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重新制定发布了《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以下简称《参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重新制定发布了《参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在体例结构方面。《参考基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采取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相结合的方式,在结构上将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类型划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票证管理类、违反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缴纳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类、违反协税义务类等8大类48项;违法程度上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
(二)进一步落实首违不罚、不予处罚规则要求。《参考基准》在48项税收违法行为中,对25项税收违法行为设定首违不罚、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将首违不罚的概念明确为在违法程度“轻微”阶次中“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进一步优化裁量基准的设定。调整原《参考基准》中“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裁量阶次的表述;取消按日累加罚款的裁量基准;将部分违法行为的改正期限延长至“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在违法情节中一般不再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票证份数、票证金额、票证种类等综合裁量标准。
(四)压缩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在《参考基准》税款征收类处罚中调整和细化部分裁量权标准,适当压缩部分裁量权空间,进一步有效发挥裁量基准在规范执法中的作用。
(五)制定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为推进甘青一体化建设,统一两省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在《参考基准》范围内制定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参考基准》,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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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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