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7]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粤地税发[2017]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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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


  为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


  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绩。在严峻复杂的组织收入形势下,“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连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累计组织税费收入38410亿元,收入规模连续22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年均增长15.6%;全省地税组织收入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1.7%,占省级公共预算收入72.0%,占地市级公共预算收入58.9%,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健全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就业再就业、科技创新等税收政策,累计减免各项税收2040亿元,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惠及面达100%,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创新,积极落实全面营改增试点,税收专业化管理、大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电子办税、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全国率先实现“一照一码”,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稽查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强化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推出一系列堵漏增收措施,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工程成功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利推进,已基本构建形成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办税格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工作规范,纳税人获得感普遍增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推进管理科学化、党务政务公开、干群连心、岗位练兵和地税文化建设,全面推行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了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干事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推行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十二五”时期,地税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探索的改革举措、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地税事业又一个难得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主要有三大机遇:一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经济增长新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伴随“五大发展理念”和“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正在积累,质量和效益会更优。与此同时,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步较早,近年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等战略,发展稳中有进,目前人均GDP已经达到全球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水平,省委将2018年确立为我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年,为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财税改革带来的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改革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赋予了税务部门新的重要使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部署,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等将由地税征管,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由地税统一征收,今后自然人税收将成为地税部门最重要的征管范围,地税部门的职能将越来越多,可作为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随着改革的深入,税务总局和各级党政机关对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前所未有,2016年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我省地税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铺开,这些均对税收工作的决策方式、税源管理模式、服务手段和组织运行模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促使税收管理服务加快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为税务部门开展颠覆性、覆盖式税收管理服务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同时,我省地方税收发展也面临各种严峻挑战。从经济税收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在深度调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不确定因素多。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发达国家“再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用低成本优势承接产业转移的“双重挤压”,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和增长动力转换任务依然艰巨,短期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矛盾依然突出,地方税收增速长期超GDP增速较快增长的趋势预计将发生变化,税收收入总体会呈现中低速增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从税收改革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时期,无论是税制改革还是征管体制改革,2020年左右都要取得决定性成果,时间紧、任务重,既复杂又敏感。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地税部门征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征管手段的效用逐渐弱化,特别是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加速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幅增加。同时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持续增长,纳税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更大考验。从队伍建设看,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日趋活跃、多元,教育引导难度大,干部成长“天花板”现象、激励手段单一、队伍结构不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培养人才和激发活力面临诸多难题。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全省通办等工作陆续推开,我省地税系统人力资源亟需优化配置。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保持干部队伍廉洁从政、严防渎腐风险的责任不断加大。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法治、创新、服务、共治的基本意识,着重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带好队伍、干好税务”水平,争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努力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


  (四)“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


  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及条件,“十三五”时期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目标要求是: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进一步增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注重提高税费收入质量,促进税费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强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保障;更加主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持续创新服务机制,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打造广东营商环境高地;更加有效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税收分析,为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顺应税制改革新要求,持续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不断改革、完善和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的制度机制和手段;主动引领信息革命浪潮,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构建电子化办税、大数据管控、全过程服务、智能化提升的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新型征管模式。努力实现以信息化助推税收现代化,使每一个涉税事项、每一个涉税环节都可以通过电子渠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办理;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税收征管全过程管控;将“大服务”理念贯穿所有税费种服务和管理全过程,形成公平普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居于全国前列;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构建“发现—分析—评估—控制—整改—提升”的智能型工作改进机制,打造自学习、自适应、自更新的智慧型税务组织。


  ——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进一步把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压到底,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构建起纵合横通、具有广东地税特色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推动作风建设从集中整治向常态治理深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不断凝聚推进地税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保持敢为人先的气魄,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并在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作出引领和示范,促进广东地税各项工作在全国更有位次、更有影响力。在保持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税务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基于互联网生态的现代化税收决策、管理、服务新格局,税收征收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五)“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这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税收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带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度执行无例外,使各项地税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前行。


  ——坚持服务大局。这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服务大局为己任,善于把税收工作放到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找准税收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服务大局中提升站位。


  ——坚持改革创新。这是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思路和办法来解决与应对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主动顺应改革大势,加快转变理念方式,让创新在广东地税蔚然成风,让更多“广东经验”走向全国。同时,注重增强固本强基思想,突出抓实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基本能力,为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坚持合作共治。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税收治理,拓展税收合作范围和领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发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


  ——坚持从严治队。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证。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针对地税系统层级多、队伍大、分布广、风险高的实际,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同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鼓励干事创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三、依法组织税费收入


  (六)完成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牢固树立科学任务观,全力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优化完善对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由单一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组织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七)完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建立收入目标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统筹规划水平。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收入管理架构,增强组织收入工作合力。落实税收分析制度,创新分析预测方法,做好经济税收形势分析,提升服务大局水平。进一步健全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捕捉经济税源波动、大额异常收入等异动情况,密切关注新业态经济税源发展状况,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和专题分析。开展税收收入风险预警,加强虚增税收和混库风险识别,对税收收入风险大的地区及时预警。


  (八)坚持依法征税。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九)加强规费征管。推进税费全面同管。完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体制,强化社保费征收职能,积极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征管规范。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进数据治费,拓展规费监控分析平台应用,提高规费征管的风险管控水平。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依法依规减免税,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规范》,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打造事前加强宣传、事中密切辅导、事后跟踪管理的全方位服务链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严格执行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扩大免征范围、降低社保费费率等政策。按照“三同步”的要求,做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的宣传解读工作。优化减免税核算体系,建立减免税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后续管理和跟踪问效。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定并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目录,将重大税收规划、重要税收改革举措等对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法律文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探索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税收强制执行,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团队,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改进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税收个案批复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问责违规执法行为。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健全税收法律救济和纠纷化解。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沟通协商等机制,引导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投诉管理规范化、信访办理法治化。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立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


  五、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税收规范化建设。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规范,完善衔接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按“统一部署、逐步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分地区、分种类进行各税(费)种规范化管理试点,及时总结完善,完善各税(费)种管理规程和征管指南。


  (十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纳税人需求导向,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增强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健全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优化涉税审批流程,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审批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以信息化引领推动持续优化、再造办税流程,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加快推行免填、免报服务,实现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财税库银联网缴退税等便民服务机制。应用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需求分析、数据运用、业务预测、过程优化、精准服务等功能。实现12366热线全省“一盘棋”管理,以广东中心为龙头带动远程座席,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打造“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广泛运用网络与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介,加强对涉税中介的培育和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渠道选择。


  (十七)推进电子化办税。构建“电子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的办税服务体系,推进全省地税涉税费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上网率达到100%,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电子办税率达到90%以上、电子申报率达到95%以上。按照办税便利化、导税智能化、服务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向,持续升级完善广东电子税务局。顺应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趋势,迭代优化移动办税功能,完善微信办税等移动办税服务,支持互联网支付手段。探索建设电子证照和O2O体系,推进办税全程无纸化。联合省国税局与腾讯公司推进“互联网+税务”战略合作,探索云计算技术、物联网应用,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十八)深化国地税合作。不断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督查落实、绩效考评等一系列机制,健全国地税合作各领域的相关制度,对具体合作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方式。以资源整合为导向,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并深化“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丰富联合办税事项内容,规范联合办税事项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税服务厅信息与国税对接,实现后台大数据和专题分析应用成果实时共享。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加强在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委托代征、数据共享分析、以票控税、代开发票环节各项税费一体化征收、土地增值税征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地税征管向“合作征税”“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调查机制,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作用。


   (十九)打造税务营商环境高地。减轻企业负担,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振兴实体经济等,在权限范围内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等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税费政策一体化,制定实施覆盖所有地方税种、费种的全省统一的管理规程,促进区域税负均衡,确保粤东西北企业税费成本不高于珠三角。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坚持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给予企业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强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有效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积极推动我省税收政策创新。


  (二十)创新广东自贸区税收服务举措。积极发挥创新优势,打造税收创新服务的广东自贸区样本。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平台,在自贸区内全面推行纳税人“自主有税申报”,推动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业务“一窗联办”。持续优化港澳税通、易办税通、智税宝等税收服务新举措,构建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体系,实现跨境、跨省、跨市、跨区“零跑动”纳税;推行税银合作跨境办税,将自贸区优质服务延伸至港澳,提供港澳涉税“一条龙”导办,港澳纳税人在本地即可办理自贸区涉税事项。建立自贸区纳税便利化指数发布机制,对标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打造国际化税收服务体系。同时,适时推动自贸区创新项目在全省地税系统复制推广。


  (二十一)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与国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公布纳税信用A级名单。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办税辅导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间内的免检待遇。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失信惩戒。探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打造税务领域诚信品牌,建立信用奖惩成效反馈机制,做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与事项。完善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平台,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加强纳税服务投诉数据分析应用,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纳税人法律援助平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


  (二十三)构建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立足全省大局,坚持“三个只要”,全面落实营改增部署,推动全省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实现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承接。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地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税制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做好调查分析、数据测算、配套研究等相关税种改革实施准备工作,对新开征的税种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根据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要求,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征管职责衔接和纳税人移交等工作。完善我省国税、地税互相委托或联合委托代征有关税费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与省统一部署,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落实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费金的制度,制定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十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探索实名制办税,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在推进管事制改革过程中,吸纳和保留管户制的优点,对一般税源实行全面管事,对重点税源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在分渠道分事项优化、细化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与前台服务一体衔接的后续管理规范。加强征管质量常态化监控,持续提升征管质量监控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入库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纳税人类型和规模、行业类型,以及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比较优势,提高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层级,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各级各部门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模型及纳税人风险指标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分级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十六)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分税种风险特征库,积极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做好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以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为重点,以加强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为技术依托,以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的风险指标模型体系为核心内容,深入开展国税、地税风险共治,逐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国税、地税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开展税务总局千户集团、省局百户集团以及市级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二十七)建立自然人税费征管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纳税识别号、自行申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信管理等制度,探索综合治税和信用治税,从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逐步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构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标准、范围和专职管理机构,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税务局,探索进行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和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八)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省、市级地税局在大企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税源监控、个性化纳税服务等事项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集中进行,联合国税开展分析并将结果推送相关地税机关做好差别化应对。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遵从评价体系和大企业管理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以大企业所属行业、复杂涉税事项、风险等级为分类标准,建立运作模式统一、管理事项分级、工作资源共享、国税地税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信息对称、能力对等、组织层级匹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二十九)深化税务稽查改革。落实《全国税务稽查规范》,促进各地稽查执法标准统一。探索跨区域稽查模式,提升管理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避免执法干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实现稽查资源和税源结构相匹配。构建稽查综合选案体系,建立案头风险评估工作联动机制,实现选案环节动态监控、自动预警,开展定向稽查。加大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稽查监管,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与稽查监管良性互动。深化稽查电子化,以满足稽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把稽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大数据挖掘应用,推广使用查账软件、数据分析平台和电子取证工具“三位一体”的电子稽查综合运用平台,建设省、市稽查指挥中心,推动基层信息化系统建设由分割向整合转变。推进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建立税警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全省重大涉税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模式,不断完善税警协作机制。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三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落实好G20国际税制改革成果。认真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形成深度交融、互利共赢的合作网络。积极落实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加强反避税国际协作,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建立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完善全省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强化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境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清册管理。搭建粤港澳涉税合作与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交流互动等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升粤港澳区域税收合作水平。


  (三十一)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继续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和粤港澳税收合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协同治税的体制机制。推动制定我省税收保障条例以及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地方法规,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深化涉税信息共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度利用。以“七证合一”改革为契机,拓展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功能,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进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税、学、研、中介机构协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与全媒体传播渠道互联融通,主动发出地税的声音,营造良好税收共治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七、建立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


  (三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按照税务总局“两升级、一融合、一谋划”的思路,坚持一体化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2019年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和指引,做到规划、标准、开发、应用和维护“五统一”,切实解决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开发、低水平开发等问题。省局层面负责制定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业务和技术一体化运维模式,市局以下层面在整体规划下,进行局部补充、完善和创新。按照“2017年夯实基础、2018年整合提升、2019年创新发展”三步走策略推进税收信息化,确保“一局一台一库”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建成全国领先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一张网”;重构闭环运行的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管理一条线”;打造共享开放的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一个库”。


  (三十三)推进大数据管控。将大数据作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实现“一切业务都数据化、一切数据都业务化”,构建起以大数据资源库统揽内外涉税数据、以征管状况监控展现征纳画像、以数据深度应用驱动风险管控的数据管税格局,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库,对所有内外涉税数据纳入统一管理。建设数据应用平台,整合各类数据应用类信息系统,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应用体系框架。建立数据治理保障机制,加强业务规范归口管理、数据资产清单管理和信息化资产动态管理。拓宽数据采集的渠道和范围,加大数据质量管控力度,提升数据应用效能。突出多维度、全方位的经济税收分析,为各级党政提供科学有用的决策参考。


  (三十四)建设智能综合办公平台。推进统一工作平台集成建设,实现对业务、行政的扎口型管理。打通业务信息系统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壁垒,推进数据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减少材料报送等事务性工作。依托统一工作平台推进沟通扁平化,打造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的沟通机制,并提供智能搜索支持。


  (三十五)完善业务保障体系。加强业务归口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业务保障机制,开展解读宣传、系统调整、指南指引“三同步”评价工作,加强业务保障考评。完善业务保障平台建设,加强各类指南指引的动态管理,做到指引与政策调整、系统调整同步更新。创新“集智众创”机制,建立智能化的知识积累更新机制,让地税人都参与到业务运维支持体系中来。


  (三十六)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全省地方税务网络安全工作,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把安全审核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前置程序,并加强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监控、监控检查和风险评估,推进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加强税务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数据监测预警和情报工作,部署安全态势感知系统,提升安全管控、纵深防御、安全监测、运营应急能力。注重发挥信息化防范风险的作用,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融合,全面打造主动防御的新一代税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八、建立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探索建立干部梯次成长机制,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市县局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准确把握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正确发挥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探索建立干部分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干部晋升渠道,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基层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机制,探索领导干部素质量化评价机制。健全领导班子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突出绩效管理抓班子,将班子绩效与本单位绩效全面挂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三十八)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坚持人才强税战略,积极落实税务总局“115”素质提升工程任务,加大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干部进修学校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完善教学软硬件配套,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兼职老师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打造有广东地税特色的精品课程。完善“广东地税网络学院”建设,积极探索手机APP、“微学堂”等“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建立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数字人事制度,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干部思想疏导机制。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发挥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作用,注重人文关怀,培育新时期广东地税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三十九)优化地税组织体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建立与税源状况、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相匹配的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层级地税机关管理服务职能。强化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数据治理、风险管理等职责和工作力量,完善相应机构设置。优化地税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充实征管一线、税源集中地、电子化办税及数据分析应用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整合征管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探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编外用工管理。理顺和规范经费管理,探索建立“财务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的经费管理新体制。加强省级结余资金统筹,修订《省级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缩小地区间经费保障水平差距。


  (四十)深化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完善绩效考评规则和考评框架,建立季度绩效讲评分析、工作改进约谈等制度,完善绩效指标库,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标准化岗责体系。优化平台功能,深化绩效指标自动取数和考评,打造与督办系统有机整合的“督考合一”新模式。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实现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教育培训、行政问责等挂钩。塑造绩效文化,让“人人讲绩效、个个重绩效”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建立完善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的抓落实机制,打造“任务分解,重点督促,弥补短板,持续改进”的抓落实工作闭环,促进各项重要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九、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四十一)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不移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大力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既抓住“关键少数”,又着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全覆盖、全贯通。


  (四十二)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从省局党组、省局机关各单位、各级地税逐级厘清责任边界,细化履职要求。探索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机制,省局主抓市局、延伸抓县局,建立省局党组定期听取下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专题汇报制度,分级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制定加强下属单位管理办法,强化对下属单位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干部人事、财务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扎实开展指导、检查、考评和问责等工作,并逐步形成规范、系统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落实的良好格局。创新考核机制,探索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全省地税绩效管理体系相融合,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评估系统,实现量化、自动、科学评价,倒逼责任落实。


  (四十三)推进党建工作。坚持抓常抓长,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机制。确立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思路,加强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在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共抓地税党建合力。严格落实广东地税机关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健全各级地税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党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打造广东地税融合式党建品牌,抓好机关和基层、地税与国税、地税与企业“三个党建共建”。夯实基层党建基础,实施《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员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务工作记录本》和《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引》“三册一表”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推进省局机关作为省直“四个之家”和“智慧党建”示范单位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方法,运用“互联网+”搭建党建宣传教育和管理平台。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以机关党委班子、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对口帮扶,扎实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确保完成帮扶脱贫任务。


  (四十四)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纪律教育学习月必学、“三纪”培训班必训、新提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教育必谈,并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开展网络廉政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清风城”等教育阵地作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擦亮“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等宣教品牌。


  (四十五)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四风”问题新动向,采取新招数,既严肃整治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又深挖细查各种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完善省、市、县局三级暗访机制,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严查各类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迅速惩戒问责、及时公开曝光的有效做法。深入开展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治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落实从严执纪。持续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大力推动惩治腐败向基层延伸,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防范“微腐败”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税务总局实施办法,制定省局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建立稽查、督察内审、巡察等部门向纪检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十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提出的“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制定并落实好《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情形及处置程序要求,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四十八)深化系统巡察工作。创新开展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结合地税系统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扎实推进地税系统巡察工作,5年内对各市(区)局巡察一遍,同时,巡察每个市局延伸巡察2个县(市、区)局。完善巡察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巡察力量,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有效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四十九)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坚持开展谈话提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事、纪检、内审等部门定期联合研判下级一把手选人用人和纪律作风等情况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述法述德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抽查核实力度。理顺和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全面实施《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内审工作要点及方法操作指南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开发配合外部审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审计成果应用,促进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业务软件的内控功能。全面规范税企交往,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保密管理,完善对定密、网络保密、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网络,建立单位、社会、个人、家庭“四位一体”的动态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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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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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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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