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发[2016]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粤国税办发[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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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档发[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国税局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改进档案室环境,完备设备设施。各地在进行档案室建设改造时,温湿度控制、消防等相关设备、设施要预留数字化接口,准备与云档案项目相关模块对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


粤档发[2016]22号                2016.5.30


各地级以上市档案局、顺德区档案局,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


现将《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档案局馆室督导处反映。


广东省档案局

2016年5月30日


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 


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室藏档案资料安全,广东省档案局结合档案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要求的指引,请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遵照执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执行。


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用房纳入本单位办公业务楼房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项目整体规划,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做好设计施工与验收交付,充分满足档案工作用房面积充裕、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保密、利用便捷的需要。


二、制度建设要求。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保密、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工作规章与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


三、档案用房功能要求。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室等。档案室应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分开”,布局合理,便于工作。业务技术用房包括档案接收室、消毒室、整理编目室、信息化技术室等。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开辟陈列室(展览室)。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必须做到档案库房和阅览室、办公室“两分开”,阅览室与办公室相对分开。阅览室应有档案利用、保密、库房管理等制度全文或内容摘要上墙。库房内应有档案资料存放位置示意图和箱柜指引卡。


四、档案用房布局要求。


(一)档案库房、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室应相互邻近,不宜相隔太远。 为便于安全管理,档案库房和阅览室应与其他档案工作用房设在同一楼层。


(二)档案库房应避免西晒,墙体要求光洁、平整、不易生尘、坚固耐久,具有隔热、防潮、防尘、防火性能。档案库房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水、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房。通常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  


(三)陈列室(展览室)应设置在适于观览的场所。应设置于人员流动量大的位置,可临近办公区或对外服务区。


五、档案库房建设要求。


(一)面积要求。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存储空间。库房应满足单位现藏全部档案和日后20年自行保管(不须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部分)档案资料存储需要。


(二)楼面及荷载要求。档案库房楼面应光洁、平整、耐磨,不易生尘,楼面的构造应设有可靠的防潮层。库房楼层地面应满足档案及其装具的承重要求。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如果安装密集架时,楼面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须进行安全加固处理。


(三)库房净高要求。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6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为防止溢水流入库房,室内比室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并设置密闭排水口。当档案库房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四)库房门窗要求。档案库房门窗既要便于通风,又要便于密闭。库房门应具备防火防盗功能,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宜采用金属防盗门,且门的防火等级为甲级;库房面积大的,应设两个门;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窗应为双层窗,开启窗应有密闭措施,设纱窗;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设金属网。档案库房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档案库房外门、外窗均应安装防盗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档案安全防护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切实采取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防汛、防台风、防失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一)防盗:档案库房、箱、柜门应及时上锁。离开库房应及时关灯、关门、关窗。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


(二)防火:档案库房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库房应配备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档案库房内的消防灭火系统应使用对档案无害的气体灭火材料或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档案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室等其他区域应使用对人员无害的灭火材料,并且尽量降低对电子设备的损害。档案用房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要满足档案用房的实际防火需求。


(三)防雷:需充分考虑特殊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的防雷、防雷电波入侵,雷暴多发地区必要时可设置屏蔽层。具体保护措施要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四)防震:档案用房应避免设在结构刚度突变的薄弱楼层,其所在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五)防水:库房内不应设置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六)防潮、防高温:档案库房应有独立的温湿度环境。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5%。库房内应配备温湿度仪,应配备空调、除湿机等调温调湿设备。当温湿度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安装单体柜式或壁挂式空调为宜。有条件的应采用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


(七)防虫、防霉:档案进库前宜作消毒处理。档案箱柜内应放置中草药防虫防霉产品,并定期更换。有条件的可配备库房空气净化系统、低温冷冻杀虫或真空充氮杀虫设备。禁止在档案库房内种养花草。


(八)防鼠:库房门要安装防鼠板,窗户安装纱窗。管道通过库房墙面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九)防光:档案库房外窗应安装防光和防紫外线窗帘,避免阳光直射档案。库房宜选用乳白色防爆灯罩的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十)防尘:档案库房及箱柜应保持整洁、无灰尘,箱柜、地面要用吸尘器、拧干的抹布、拖把清洁。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


(十一)防磁:计算机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磁性载体档案的贮存与保护应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的规定。


(十二)防污染:档案库房应防止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档案的危害。档案用房不得临近餐厅,远离储存或中转潲水、垃圾等污染物的用房和站场。


(十三)防腐蚀:应定期对金属档案柜表面涂层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因涂层脱落造成柜体锈蚀,以及对档案实体及卷盒产生腐蚀。沿海地区还应注意防止海风对建筑材料、库房门窗、档案装具及档案实体的腐蚀作用。


(十四)防辐射:对档案工作用房环境进行防辐射监测和治理,避免对档案实体和档案设备及档案工作人员造成强辐射影响。


(十五)防汛:汛期应做好档案库房、门厅防汛截堵,楼顶防渗防漏,确保库房周围排水系统通畅。遭遇洪涝灾害风险大的档案工作用房,应提前或及时做好档案安全转移工作。


(十六)防台风:台风地区的档案库房,应在防汛基础上,做好对库房门窗及外墙有关线路和设备等的加固改造。台风来临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封堵门窗缝隙,防止雨水倒灌或进入档案工作用房。档案资料须入库上架,不得放置在地面或临近窗户,并采取措施确保不散落。


(十七)防失泄密:切实做好档案实体、信息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严防把涉密文件、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络上。做好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严防文件、档案在传输过程中失泄密。有条件的应将涉密文件存放在专门库房管理。


(十八)防电子病毒:切实做好档案数据整理与迁移过程中的防电子病毒工作,积极采取“双套制”模式及异地异质备份措施,确保档案数据资源的安全有效。


七、档案装具及设备要求。


(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数量充足,并符合《档案装具》DA/T 6的规定。


(二)档案柜、架安装要求: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两行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顶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库房内柜、架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柜、架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三)卷皮、卷盒的印制使用应符合《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箱》DA/T 24的规定。为保证质量,采用本地区档案部门统一印制或推荐的档案卷皮(盒)为宜。


(四)录音、录像、唱片、软盘、X光片、光盘等特殊载体档案,应配备防磁柜或恒温恒湿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


(五)档案室应配备档案工作专用、配置较高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数码照相机、网络及存储设备等。


八、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


(一)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单位开发或采购档案管理软件,应符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在建立和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时,应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单位电子文件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充分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功能需求,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或《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要求,进一步提升数字档案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能。


(二)档案数字化要求。各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的规定,档案移交单位还应满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单位将档案委托外包机构进行数字化加工时,应符合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单位数字化档案数量较少、数字化加工场所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可委托本地区档案部门集中统一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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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