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办税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新办纳税人,即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新办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业务表单和涉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营业证照,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网上办税平台后,网上办税平台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平台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首次登录需要更改密码。
(三)纳税人登录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纳税人,并提供适合的表单。纳税人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对是否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确认,系统根据纳税人确认情况自动显示需要填具的综合申请表,系统同时提供分项表填写模式,填写完成后进行表单提交。
(四)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税务机关进行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五)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表单无误,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可在“查看表单”模块中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六)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办税平台获取。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五、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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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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