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鲁地税发[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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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划》实施方案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加强山东地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关于推进依法治税的决策部署,以税收法定、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为原则,坚持完善制度、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导向,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组织收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税源分析,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开展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落实公告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建立政策集中答疑等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重点强化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已经取消、调整的审批(备案)项目,严禁继续审批(备案)或变相操作;积极研究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参与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共同推进“三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经验,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进地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化。适应当前行政改革、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带来的实际变化,按照“三定”规定调整方案,开展新一轮地税机关职能职责界定,推进组织架构理顺、职能职责界定、管理规范及工作流程的梳理,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避免职能交叉与重叠,相应调整完善人力资源配置。对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更新和公开工作。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5.加强地方税收立法调研和完善协调机制。积极服务地方税收立法,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开展地方税收领域内的立法调研,做好涉税立法、税制改革及地方税体系构建的调研论证工作,向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提出税收立法合理化建议,配合政府立法数据库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重点关注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评估相关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影响,做好政策储备。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调整工作。


  6.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定期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容易引发涉税争议、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同位阶法之间不协调的税收政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推动调整。落实完善基层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回应基层关切,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限时答复。


  7.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和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要求,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未按照“三统一”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现行有效、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别形成清单并公布,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推动《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修订。按照地方立法新机制,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适应地方税收共治新要求,适时推动《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修订,争取出台《实施细则》。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程序。科学确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和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时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责任明确。


  12.完善公众、纳税人参与机制。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3.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5.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革税收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地税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省、市局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省、市局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基层地税机关岗责体系,加快推进执法力量下沉,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满足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17.加强税收执法主体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定期对地税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告。完善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清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发挥其积极作用。


  18.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优化完善山东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规范,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全省统一的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标准,使法治地税建设在基础扎实、标准规范、组织有力、衔接有效的轨道上推进。


  19.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根据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山东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逐步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范围、标准、审核部门和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点加强县级执法机构和基层税务所(分局)执法活动的法制审核。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完善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修订和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执法行为全面纳入系统管理,及时、客观地记录和跟踪税收执法活动。加强税收执法档案管理,留存执法信息。在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文书送达等现场执法环节,在办税服务厅等重点场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实时记录备查,客观反映执法过程。


  20.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统筹进户执法工作,规范进户执法事项,减少不必要的纸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总结试点经验,推广使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逐步实现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常态化。


  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搭建全省地税行政执法案例库,发布对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便于执行层参照查办同类案件,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21.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深入推广应用执法360系统(税收执法引导与风险提醒系统),加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引导、动态监控和疑点预警功能,强化执法疑点的推送和整改,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完善应用好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系统等。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正确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依法做好涉税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权力清单,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地税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税收核定、减免税、行政处罚结果、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信息的公开。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落实新闻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拓展政务公开渠道,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打造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和网站信息发布等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


  2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建立税收权力全程制约机制。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和税收个案批复制度,建立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执法360系统的升级完善,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内控监管平台,形成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体系。


  24.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加强层级监督,重点强化省、市两级监督职能。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风险管理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监督效果。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规定,依托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实行常态化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程序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和执行被问责人员申辩、核查、救济制度,规范重新任用机制。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7.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解决。有关答复和解释应当合法规范、口径一致。


  28.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配合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推动地税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倡导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分管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落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上级局和同级政府。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探索建立应议、应诉工作指引。


  29.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30.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认真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1.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地税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充分利用山东地税网络教育学院、山东地税政策法规服务支撑平台等平台,积极探索运用案例指导、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2.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山东地税杂志、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开展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基地和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建设。


  33.健全纳税激励惩戒机制。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应用范围,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强化稽查工作职能,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定期通报和曝光重大税收违法典型案件,提请相关部门,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增强税法威慑力。强化税收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4.促进税收社会共治。依靠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依托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增强涉税信息获取能力,提高信息应用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5.建立健全地税机关法制机构。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2017年县级地税机关均配置1名法制专职工作人员,到2020年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普遍建立税收法制骨干人才团队,中心税务所等基层单位设置1名法制员。


  36.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地税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地税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坚持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实行地税机关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37.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执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地税干部考取法律执业资格。结合总局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和省局法治骨干人才选拔等工作,建立法治骨干人才库。通过法治集中培训、案例研讨、参与省局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形式,对法治骨干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合法性审查、复杂疑难案件应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


  38.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普遍聘用法律顾问,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以地税系统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税收业务骨干参加的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组织保障


  39.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加强党组对法治地税建设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要求。参与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按照总局要求选择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


  40.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统筹推进法治地税建设重点任务。


  41.建立法治地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县(市、区)以上(含)地税机关每年1月10日前,应当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地税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地税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2.加强宣传总结工作。广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重点做好具有山东地税特色的创新性、破题性工作总结推广,促进法治地税建设,形成山东地税法治品牌。


  43.认真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完善评价标准,修订山东地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开发应用示范基地在线评价验收软件,增强评价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省局命名全省税务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并择优向总局推荐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4.加强考核督促。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将重要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17年,省局组织开展1次法治地税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督导调研,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法治地税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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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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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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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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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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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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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