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6]1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9
文号:青地税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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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税收各项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地税系统要紧紧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全省地税、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互联网+税务”引领支撑作用,立足管理增收、科技增收、打击违法增收,促进征管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税三期”信息化改革,深入落实征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巩固和加强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忠实履行党建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青岛地税良好开局。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履行组织收入职责


  (一)加大营业税管理力度。1.做好待拆迁安置项目税源摸底,确保已拆迁安置项目营业税足额入库。2.加强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跨区域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管理。3.研究银行金融新产品管理措施,加大银行业营业税核查力度。


  (二)深化所得税管理。1.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确保预缴比例不低于70%,汇缴申报率不低于98%.2.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3.进一步做好资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4.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风险监控平台。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1.建立全市经营性房屋出租价格参照标准,强化房屋出租税收管理。2.深化房土两税动态管理,提高税源信息登记质量,规范税源核查程序,提高核查质量。3.实行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预警管理,制定工程造价预警线,实现规范化清算。4.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团队,开展重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复审,提高清算质效。5.获取国土部门未批先占耕地信息,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6.结合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时调整核定比例,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7.建立存量工业用房地计税价格参考标准,规范存量工业用房地交易税收管理。


  (四)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1.深化非居民税源管理,重点抓好股息、租金和财产收益扣缴;深化与国税局合作,争取常设机构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实现突破。2.延伸反避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反避税风险指标体系,对重点集团和重点行业实行集中攻关。3.编写《个人跨境税源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分类梳理发布跨境个人所得税核查风险点,提升个人跨境税源管理水平。4.建立国际税收团队集体会商攻关机制,成立反避税案件调查及会审、国际税务管理重点政策案例研讨、“走出去”服务管理、国际情报交换及税收协定执行等专业团队。


  (五)加大欠税清理力度。明确清欠目标,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新增欠税余额明显下降。


  (六)做好收入统筹调度。1.做好收入预测,摸清税源底数,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组织收入合力。2.完善收入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关键税种、关键环节、关键时期风险疑点的核查和整改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收入质量。3.深化税收核算,梳理分析新系统核算口径,修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操作手册,完善税收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探索建立与征管改革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管理体系。1.成立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课题小组,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进行课题研究。2.根据总局总体部署和全国试点情况,出台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


  (八)建立分级分类专业化税源风险管理模式。1.改革人盯户的税收管理专管员工作方式,实施由单人盯户管理向团队风险管理、由单科室单人各事统管向多科室多人分类专业化管理、由一级属地管理向规模分级管理、由事前人工被动应对管理向事后信息化主动风险管理转变。2.逐步建立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实施扁平化税收管理,减少区(市)机关管理层级;明确两级风险任务管理中心,实施“轧口管理、统一推送”;对重点税源大户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应对实施。3.实施市局及各基层局分级分类实体化税收管理改革,统筹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及大企业管理职能,加强全市大企业分级分类风险管理;实现由业务政策上传下达、政策解释向税源流失风险管理、日常涉税行为事项风险管理转变。4.优化整合基层局分级分类税收管理资源,调整征科部门职责;集中重点税源大户管理,加强大企业分类管理;调整税源管理部门职责,打破区域管理方式;统筹管理组织收入。


  (九)推进风险管理。1.推进风险识别精细化管理,优化完善风险指标,规范风险识别流程,细化风险任务筛选。2.推行标准化风险应对,规范风险应对文书及底稿模板;建立风险任务抽查复审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质量。3.落实《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风险管理事项统筹管理;落实《关于设置任务中心加强工作任务统筹管理的通知》,实行市局和基层局基础管理事项统筹管理。


  (十)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1.夯实大企业数据管理基础工作,做好税收快报、税收收入异常变动分析、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上报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类涉税信息。2.做好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适时选择部分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3.探索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措施,及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继续对青啤集团等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及执行等工作,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断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


  (十一)深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1.推进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化管理,实现政府部门和互联网涉税信息采集的常态化;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大数据仓库。2.做好涉税信息增值应用,优化完善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功能,深化重点数据应用,打造第三方涉税信息“拳头”产品。3.落实税收协助机制,推进协税护税社会化进程。


  (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1.落实总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加强联合登记、联合培训、联合宣传、联合户籍清理、联合税源调查、联合税收分析等。2.创新国、地税合作项目,搭建“国、地税合作信息化平台”,全面共享涉税信息。3.深入推进国地税委托代征,规范代征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和责任界定,通过落实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举措,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三、服务和促进供给侧改革


  (十三)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1.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好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4.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等优惠政策。


  (十四)推进简政放权。1.修订发布市、区两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定《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2.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3.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增加网上办税服务项目,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大部分涉税业务。


  (十五)服务“一带一路”企业。1.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依托第三方信息,夯实管理基础,探讨建立“互联网+走出去”管理服务平台。2.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国外涉税信息研究,形成境外税收服务指南。


  (十六)深化数据分析运用。1.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准确完整。2.加强涉税信息的整合共享,实现互联网、第三方、金税三期等数据一体化存储和利用。3.建立大数据分析利用机制,完善数据查询分析功能,重点做好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升级开发工作。4.按照经济→税源→税基→税收的逻辑顺序,重点做好经济质量分析、税源变动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专题性、课题性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施“互联网+税务”


  (十七)实施“互联网+申报缴税”。1.实现纳税人网上申报所有税种,网上推送催报催缴信息。2.改造pos机刷卡缴税和网银缴税系统,探索实现多种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


  (十八)实施“互联网+网上办税”。1.实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关联企业报表、重点税源报表、税控发票开具数据;实现财务报表国地税一家报送两家共享,减轻纳税人负担。2.巩固在线开具发票和房地产项目、建筑业项目管理、合同上传、以房源控税源等系统功能,通过互联网委托代征税款功能,改版网上办税厅,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3.加快建立网上税务行政审批办理平台,在实现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全面实现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十九)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升级改造税企连线系统,实现税企间零距离、点对点交流;开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


  (二十)实施“互联网+移动税务局”。1.升级改造移动端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微办税功能;创建虚拟移动办公系统,实现异地稽查数据查询、业务流程操作以及现场强制执行扣款开具税票等功能。2.实现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的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等功能,以微信应用系统为主要实现方式,让纳税人易于接受、乐于使用。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大数据云应用”。升级改造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自动抓取、碎片化处理和自动传输,丰富数据资料;升级改造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完善涉税数据基因图谱系统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涉税数据资源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利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垂直搜索引擎”,采集企业披露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自然人体验”。1.巩固12万元以上高收入个人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学堂学习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自然人利用网银缴纳税收等功能。2.开发“互联网+纳税人体验”的移动互联服务项目,深化个人明晰申报数据应用。


  (二十三)实施“互联网+社会协作”。加强与国税、房土、海事、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发挥税收数据的社会作用。


  五、确保“金税三期”平稳运行


  (二十四)做好双轨上线基础工作。1.做好税库银(TIPS)上线切换工作。2.做好系统参数、基本代码、岗责流程等数据初始化工作,科学设置金税三期各系统初始变量值,使金税三期各应用系统能够顺畅运行。2.迁移登记、申报、征收、票证、发票、定税、欠税多缴等基础信息、期初信息及历史信息数据,为新旧系统业务衔接和延续提供支撑。3.搭建预生产和生产基础环境,做好基层局客户端准备。4.加强内部培训考核,组织上线师资和全员培训,确保全员熟练使用本岗位软件,实现新旧系统操作层面平稳过渡。5.实施代征代扣系统、房产土地管理系统、股权转让系统、手续费支付系统、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外籍个人管理系统等特色软件改造、联调、测试工作。6.确定表证单书,做好系统改造、表单准备等工作。7.加强社会引导,公告新版减免税指引、申报表及制式表单,做好社会宣传、通告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8.做好数据投放录入及环境开放工作。


  (二十五)做好单轨双轨运行工作。1.制定运行方案,确保3月1日双轨运行、5月1日单轨运行。2.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方案,在双轨阶段进行全面测试、验证、演练的基础上,确保金税三期单轨顺利上线运行。


  六、巩固和加强治税地税建设


  (二十六)妥善应对税务复议和应诉。1.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和解办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2.建立并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推行公职律师具体方案及管理办法》,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3.落实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


  (二十七)开展税收标准化执法。1.落实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纳税检查等执法行为。2.建立并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重大税务行政许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强制等执法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履行法制审核程序。3.建立重大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文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4.落实《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制订税款核定征收指导意见,明确税款核定涉及的执法裁量权。


  (二十八)规范税收政策制定、解读和答复制度。1.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3.建立完善基层政策业务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限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创新稽查选案方式。开发智能化随机选案系统,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对集成数据进行预处理形成稽查案源信息,推行定向选案和不定向选案,实现随机抽查与精准打击相结合的选案方式,体现执法公平性。


  (三十)推动稽查痕迹化管理。1.依托电子档案系统和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对稽查各环节全过程节点的计算机管控和痕迹化管理。2.细化稽查工作底稿,逐项核实记载风险点排查情况,实现各业务环节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电话催告、强制执行等电子档案记录,实行台账管理。3.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现快速取证、全程记录,通过互联网设备和网络通讯技术,推进电子取证工具使用。4.加强管理指导,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动态化、过程式管控。


  七、优化纳税服务


  (三十一)加强办税厅管理。1.按照纳税人户数、大厅规模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制定办税厅管理标准和指标,对办税服务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全面梳理办税厅内部风险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的风险管理。


  (三十二)升级12366热线。1.优化需求管理,建立纳税人需求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动态管理机制,为纳税服务和税收决策提供参考。2.优化知识库管理,规范12366知识库运维,拓展知识库应用范围,不断提升涉税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实现12366知识库与首问责任制平台对接,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系统。4.优化团队管理,按照首席专家、一级坐席、二级坐席等级别,实行话务员等级管理,分级实施绩效考核,建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精通服务热线业务的专家团队。


  (三十三)落实便民办税措施。1.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排长队问题。2.对纳税人急办事项,试点反向预约机制。3.扩大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增加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4.逐步实现纳税人主动发起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进度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办税排长队问题。5.实行纳税服务难点、焦点问题月度汇报制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焦点问题。6.建立廉租房、低保等个人纳税信息核实联动机制,实现地税、民政、社保等部门间信息互传,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7.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无线网络。


     八、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三十四)深化党建工作。1.按照“支部建在科(处)上”的要求,组织基层党支部换届,落实“一岗双责”。2.制定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室标准化”建设,开展“一个支部一个特色”活动。3.搭建“微党校”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手机微信等方式,实现党课教育全覆盖、无缝隙。4.围绕“税徽闪烁党旗红”党建品牌,完善系列子品牌创建活动,规范品牌创建方法步骤,逐步形成两级党建品牌,适时命名表彰。5.开展“机关连基层”结对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总结基层经验,完善制度措施。


  (三十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1.制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2.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领军人才、专业库人才、专业资格人才及高学历人才培养,打造橄榄型人才结构。3.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进“数字人事”建设,准确把握干部能力特长,做到“人适其岗”。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在外出培训、评先树优、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其倾斜。5.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让基层有更多选人用人自主权。6.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加强职务与职级并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个人事项申报、出国及请休假、干部档案和工资管理等工作。


  (三十六)提升地税文化软实力。1.完善青岛地税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开展主题宣讲等活动,引导税务干部在本职岗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系统1个全国文明单位、14个省级文明单位全部复审合格,力争使更多基层税务所跨入市级文明单位行列。3.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总体筹划,推进文化场地建设,为开展传统教育、传承税务精神、宣传税收工作、展示地税形象提供必要阵地。4.办好《青岛地税》杂志,加强主题策划,优化核心栏目,提升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增强期刊的指导性、知识性和可读性。5.进一步发挥文体小组作用,推动全系统文体活动蓬勃开展,为干部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情操、锤炼素质提供平台。6.注重典型带动,积极培树、宣扬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典型,挖掘“闪光点”,传递正能量。7.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和质量。9.加强舆情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舆情防范意识。


  (三十七)重视人文关怀。1.落实好“双百”困难干部职工帮扶制度,每年“七一”“春节”前后,分别走访100名困难党员、100个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合理设计查体项目,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3.开展健康培训,采取定期举办心理知识讲座和咨询辅导等形式,加强心理疏导。4.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加大职工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5.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扶贫济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完善市局大病救助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利用好职工互助险,及时为干部办理理赔工作。7.完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制,继续开展老干部支部“五好”创建活动,加强老干部文化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十八)加强群团组织建设。1.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完善制度,形成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格局。2.不断改善工、青、妇工作环境,加强工、青、妇的阵地建设。


  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履行主体责任。1.进一步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边界,制定重点工作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落实市局党委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开展廉政谈话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常规教育,突出警示教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教育,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网上廉政教育基地作用。3.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明察暗访,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四十)落实好监督责任。1.完善监督机制,制定清单式监督责任落实标准,建立一体化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经常性抓早抓小措施,形成督考一体的责任落实评价机制,形成监督合力。2.突出监督重点,以日常监督为主,突出重大节日、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强化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落实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情况监督,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和组织权威。3.改进监督方式,围绕深化“三转”,理清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探索“互联网+监督执纪问责”新模式,提升信息化监督水平。4.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素质能力培训,优化监督资源配置使用,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可靠支撑。


  (四十一)加强作风建设。1.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2.组织对全系统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问题“回头看”,建立长效机制。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


  十、规范系统内部管理


  (四十二)加强绩效考核工作。1.优化考评分类,继续对基层局、市局机关实行分序列考核;对部分职能专一和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和部门,探索单独考核机制。2.全面整合上级考评指标,以减负为导向,市局能够承担的不下发基层;减少定性指标数量,机考指标比例达40%以上。3.制定《个人绩效工作任务考评办法》,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严格控制“满分率”,拉开评分差距。4.完善绩效讲评及预评估机制,结合当期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实现持续改进。5.制定《绩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等相关材料日常管理规范,实现自动归集、网上考评、实时查验。6.搭建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平台,了解掌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协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把重点工作任务抓出效率、抓出质量。


  (四十三)加强执法督察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完善执法督察、经济责任审计及巡视工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复审抽查制度和问责机制等规章制度。2.推广“互联网+执法督察”系统,对接“金三”,深挖掘、精分析税收疑点数据,通过影印系统,实行全过程网络留痕管理。3.完善风险指标体系,整合廉政和执法两个风险防控平台预警指标,覆盖税收执法各个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4.加强重点执法督察,在做好年度重点执法督察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开展好日常督察工作。5.建立立体化督察内审体系,将执法督察、巡视检查、财务审计等资源信息关联起来,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形成立体化监督体系,有效推动执法责任制落实。


  (四十四)加强巡视检查工作。1.认真学习中央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制定《2016年巡视工作方案》。2.强化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扩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范围,抓早抓小抓预防。3.扩大信息来源,向各地方政府、纪委检察部门开展函询调查,在网上设置电子意见箱,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


  (四十五)加强审计工作。1.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领导干部坚持“离前必审”。2.积极探讨利用财务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网上日常财务审计监督。3.积极参与全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审计采购程序的公开情况。4.注重与外部审计部门的配合,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和规范。


  (四十六)规范财务管理。1.编写《财务管理文件汇编》,为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提升工作质效。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3.梳理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4.优化财务内部管控机制,提升防范财务风险水平。5.切实服务基层,助力提升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四十七)加强税收科研工作。1.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格局、关注税收热点难点,选好课题,努力打造税收科研精品。2.完善专业资料库,拓宽信息交流平台,做好科研资料推介工作。3.加强与兄弟省市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营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基层理论研究水平。


  (四十八)优化行政管理。1.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一批“互联网+税务”试点示范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互联网+安全节能”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2.完善“互联网+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实现由人工督办向智能督办转变,提高工作质效。3.研发“互联网+行政管理”办公系统,集成会议管理、公车管理、维修管理、接待管理、库房管理等5大功能模块,实现会议室、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在线申请和管理。4.推进新版地税门户网站上线,加强内部网站建设,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总局网站评比中走在全国前列。5.在公文制发文档案一体化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收文、发文档案一体化,实现随办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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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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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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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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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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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