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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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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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明确了更短的承诺办结时限。


  1.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个事项的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2.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事项的办结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中包括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时间);


  3.将允许税务机关延期办理上述许可事项的时限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承诺办结时限为一般规定。税务总局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有关事项已经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二)简并申请文书


  1.减少填报事项。《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该内容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仅保留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


  2.合并申请表单。此前,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基础上,还要分别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述表单存在一些重复项目,如申请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取消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要求,将上述表单必要内容并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轻申请人填表量。


  (三)减少材料报送


  1.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公告》对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实行更加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即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增加“签收栏”,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等内容)。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场所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仍需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公告》各项简化措施予以更新,在《公告》附件中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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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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