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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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夯实制度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政策落实,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各项工作,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依法征税,2017年,累计组织各项收入710.9亿元,增长13%,其中:税收收入348亿元,增长6.5%。社会保险费及采暖费专项补贴收入354.3亿元,增长20.6%;工会经费收入4.1亿元,增长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4.5亿元,下降6.4%。地方税收总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为大连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一是,对涉及“放管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二是,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全面自查工作,客观评价近年来我局“放管服”改革成效,查找问题、切实整改。


  (三)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启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维护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开启多部门联合监管新模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优化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方式方法,提升信息传输质量,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共享信息源头管理,落实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账机制,提前引导纳税人办理换照涉税事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工作要求,不断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程序,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发布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3号),废止或失效文件16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4件,确保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决策作用,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两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工作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2017年,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共召开全体会议4次,召开专业会议11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资格。根据“三定”方案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调整情况,为包括各征管局、稽查局以及税务所在内的93个执法机构,重新向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备案了执法资格,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


  (二)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履行备案程序。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将执法检查计划在各办税服务厅及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对象、检查具体事宜、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检查方式及时间等,未发生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情况。2017年,我局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节保护五大领域的执法检查,未发生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


  (三)加强行政处罚管理。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畅通一线执法部门与法制审核部门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决定意见恰当。严格落实《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确保同一地区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


  (四)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逐步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按照“成熟一种,推行一种”的原则,先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并形成了规范固定的文书范本。


  (五)不断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引领,深化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在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办税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搭建税收管理、纳税服务、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和纳税服务体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全面推广上线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地方税务管理特点,按照“依托金税三期、突出地方特色”的建设思路,打造“以金税三期为基础、以两端应用平台为特色”的地方税收信息化系统,共建设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数据应用及政务党务4大类21个软件,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大幅度提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智慧化水平,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六)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通过细化流程建规则、分类管理建“两库”、结合实际建平台和突出效能抓计划、针对岗位抓培训、对口衔接抓合作,以“三建三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稳步高效推进。2017年,直属稽查机构共立案稽查459户,其中随机抽查案源323户,占70.37%,其余为风控部门推送高风险案源和检举等案源,同时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一单两库一细则”,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公开随机抽取的被查企业名单和查处结果,多渠道的公开方式,营造更加透明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连续第四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大类16项48个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打造特色纳税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再梳理、再整合、再完善,再提高,严格规范,严肃监督,严控风险”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着力深化风险管控和程序管控两大理念,以金税三期特色软件(地方)建设为契机,将内控机制建设要求全面融入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突出重点,推动内控功能持续优化,把不断推进内控功能内生化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2017年,办理人大建议6件、办理政协提案18件,办理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力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及时纠正税务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三)积极排查化解涉税矛盾。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的总体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认真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民心网诉求平台受理群众诉求51件,均按时予以回复办结,全部被民心网评为五星件;通过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受理群众咨询14件,网友评价非常满意7件,占50%,其余均被评为满意。通过民意网受理群众诉求81件,回复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6.77%。办理信访案件2件,反馈率达到100%。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要求,2017年,依法主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35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23份,本局文件12份;公开通知公告125条,其中市局公告42条,基层局公告83条,违法公告3条,欠税公告18条;公开常见问题241件,每月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发布部门工作动态20条,受理依申请公开230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我局将大连市政府公开网站“中国大连”链接至我局门户网站,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与“中国大连”网站公开办税指南、监督举报方式、机构设置、职能信息、部门财务预算信息、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继续组织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学法工作,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开展2017年依法行政培训,邀请专家授课,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围绕“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的主题,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局在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改革任务落实和帮助企业减税降负等方面的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凝聚社会共识。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心实施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与国税局联合科学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价,调整完善评价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准确把握指标口径及扣分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和公示,按照要求向“信用大连”等平台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双公示”管理系统,确保“双公示”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落实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重新梳理自2001年以来我局人员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执法资格考试情况和符合免试条件人员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税务干部重新制作发放了总局的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组织新录入公务员和军转干部参加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率70%。


  (二)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更加成熟、稳定的税收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总目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全过程参与税收法制工作,全面提高公职律师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活力和效率,切实加强对我局公职律师的培养和使用。2017年,公职律师人均办理事项25.8件,涉及规章制度起草、行政争议案件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多方面,较好的发挥了应有地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全面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的明确要求,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和监督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各项工作。


  (二)继续开展法治税务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全市地税系统法治基地创建工作,将法治基地创建活动贯穿于“十三五”时期依法治税工作全过程,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基地带头示范和引领引导作用,扎实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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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